在美國,農業屬于經濟結構調整中份額逐漸下降的產業,但是,美國農業的勞動生產力水平卻很高,除了滿足國內市場外,農產品主要是面向國際市場,出口占農業收入的21%和美國全部出口價值的8%。多年來,美國農產品貿易一直是盈余,這與美國政府一直對農產品貿易采取諸多限制進口和保護出口措施是分不開的。
關稅措施關稅:美國農產品關稅高于關稅總水平,食品、飲料、煙草等產品存在關稅升級。
關稅配額:包括牛肉、奶制品、谷物、糖、糖制品、花生、棉花、煙草在內的某些農產品依然受關稅配額限制。2000年,配額內最惠國關稅的平均稅率為9%,配額外稅率平均為53%,而最高的稅率達350%。在配額的發放過程中,美國政府還要選擇特定國家。此外,關稅配額還因年份和產品而不同。
非關稅進口措施進口許可證:美國對以下農產品實行進口許可證制度:奶酪、牛奶、黃油、奶油、活畜、家禽、雞蛋、哺乳動物及其制品、生物制品、魚、野生動物、植物及植物制品等。
技術性貿易壁壘:美國在食品安全方面主要通過嚴格的技術法規、標準、強制性認證和苛刻檢疫來強化對進口農產品的技術性貿易限制。對于食品和水產品,美國實施了更為嚴格的聯邦法規限制。1973年美國食品與藥物管理局(FDA)首次將“危害分析及關鍵點控制”(HACCP)應用于罐頭食品加工中,旨在確保從食品原料至最后消費整個食物鏈過程的安全衛生。1995年美國FDA頒布的《加工和進口水產品安全衛生程序》又規定,凡出口美國的水產品,其生產加工企業都必須實施HACCP體系,并在美國官方機構注冊。2001年1月,美國FDA又頒布新法規,對果蔬汁產品實施HACCP管理,這是美國繼水產、肉類和乳制品后又一強制實施HACCP管理的產品。
美國從1994年5月起開始實行《食品標簽法》,要求所有的預包裝食品加貼內容復雜而繁瑣的強制性標簽。每種食品為此進行的營養成分檢測需花費500~2000美元。自1999年3月23日起,FDA又對營養標簽實行一項新的規定,雖然該法也適用于美國國內的制造商,但通常外國制造商對此類措施及其檢驗程序不熟悉,適應過程慢,給外國制造商造成了額外成本。
歐洲爆發瘋牛病和口蹄疫后,美國農業部根據《2002年農業法》的要求,公布了強制性原產地標簽項目的規則。根據該規則,牛肉、羊肉、豬肉的切塊肉、碎牛肉、碎羊羔肉、碎豬肉、飼養的魚和甲殼類動物、易腐爛的農產品以及花生必須在零售時標明原產地,魚和甲殼類動物還必須標明是家養的還是野生的。盡管美國聲稱這一做法是為了保障消費者利益和公眾身體健康,但是在已經進行了有關衛生檢驗的前提下,大量使用原產地標識導致了對進口產品與本國產品的不公平待遇,違反了世貿組織規則。
去年,美國農業部做出規定,對有機食品實行標簽制度。凡是有機程度達到或超過95%的食品,都可貼上一個印有英文“有機”和“美國農業部”字樣的綠色圓形標記。有機程度在70%~95%之間的食品,不能貼專門標記,但可在標簽上注明本產品“包含有機成分”。食品是否具備貼上有機食品標簽的資格,需經美農業部批準的專門機構認證。新標簽制度受到美國農業和食品零售業人士的歡迎。然而,對其他國家的農產品出口商來說,這又是一個潛在的技術壁壘。
美國FDA“自動扣留”:是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對進口食品實施管理的一項主要措施。簡而言之,就是被FDA宣布為“自動扣留”的貨物運抵美國口岸時,必須經美國實驗室檢驗合格后牞方允許放行進入美國境內銷售。只要符合下述情況之一,FDA即可宣布對某項產品實施“自動扣留”:抽樣檢驗發現對人體健康有明顯危害,如有害元素、農藥殘留超標,存有毒素、致病微生物、化學污染等,違反了低酸罐頭食品的有關規定,或含有未經申報批準的成分如色素等添加劑;如果有資料或歷史記錄,或接到其他國家有關部門的通報,表明某一國家或地區的產品有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并經FDA對上述消費來源進行評估,確認該類產品在美國也可能造成同樣危害;多個樣品經檢驗不合格,盡管這種不合格未存在對人體健康的明顯危害,例如變質異味、夾雜物、標簽不合格等。凡施以“自動扣留”措施的進口產品運抵美國后,必須經美國當地FDA認可的實驗室檢驗合格并經FDA駐當地分支機構審核認可后海關才準予放行。
根據2002年6月通過的《公共衛生安全與生物恐怖防范應對法》(簡稱《生物恐怖應對法》),FDA的《食品企業注冊法規》和《進口食品提前通報法規》已于2003年12月12日生效。按照《食品企業注冊法規》,美國本土和對美出口的外國食品及飼料生產、加工、包裝、倉儲等企業必須在FDA登記注冊,未登記注冊的外國食品及飼料將在入境港口遭到扣留。按照《進口食品提前通報法規》,FDA要求進口食品及飼料到達前5日用電子方式接受并確認申報相關的信息。
這種在食品領域構筑反恐防線的舉動涉及的貿易環節眾多、相關企業數量龐大,勢必增加全球食品貿易的出口成本,延長出口時間,使產品品質保障風險加大,客觀上將起到貿易限制和貿易保護的效果。根據該法規的規定,國外企業在注冊時,必須有美國代理人,且必須向代理人支付數千美元不等的代理費用。
出口補貼根據《2002年農業法》,美國繼續向農產品出口提供直接出口補貼,并且金額有所增加。市場準入項目最低的資助水平將在目前的9千萬美元的基礎上逐年增加,到2007年達到2億美元,用于提高美國農產品出口的市場機會,拓展國際市場。出口促進項目每年投資4.78億美元,對因國外相關補貼農產品受到損失的美國出口商進行援助。每年對新的生物技術項目投資600萬美元,用于商簽雙邊動植物和轉基因協定以及迅速應對非關稅措施對出口造成的影響。
除直接出口補貼外,美國從2002至2007年間將繼續提供出口信貸。到2007年,商品信貸公司每年須為該項目最低提供55億美元,以促進加工品和高價值的農產品出口,同時將還款期由180天延長為360天。近年來“出口信貸擔保項目”成了美國農業部又一主要的出口政策,每年分配的金額達50億美元,加上超過4億美元的支持。此外,“新興市場項目”目標面向對美國農業出口有潛力的市場,每年提供10億美元支持。#p#分頁標題#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