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一個法制體系比較健全的國家,在其龐大的法規體系中,各項技術法規的制訂和實施,分別由聯邦政府各部門負責。各部門執行法規時有交叉現象,但一般來講,各部門的分工是明確的。
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是負責管理所有在美國生產銷售食品和與食品有關的產品及化妝品的部門。飲料也屬FDA的管轄范圍,但酒精含量在7%以上的飲料歸財政部酒、煙草和火器局管理;加工蛋品和肉、禽產品,包括配合產品(例如比薩餅),含2%以上的禽肉制品或3%以上的牛、羊、豬肉制品由美國農業部食品安全檢驗署(FSIS)負責;水果和蔬菜由動植物檢疫局(APHIS)負責,但它們的分級則由農產品銷售局(AMS)負責;另外,對農藥的管理由環境保護署負責,環保署根據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簡稱FD&C法)規定食品中允許的農藥殘留限量,發布農藥安全使用指南,但農藥殘留限量的執行卻是FDA的責任。
FDA對食品以及與食品有關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實施監督管理,主要依據FD&C法和《營養標簽和訓導法》(簡稱NLEA法)。FD&C法授權FDA建立和實施食品衛生標準。多年來,FDA根據FD&C法的授權,制定并實施一系列食品監控制度:依法在食品生產企業推行HACCP計劃;對食品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登記制度;對進口食品實施提前申報制度;對嬰兒配方食品的營養含量、生產記錄和報告系統進行嚴密監控;禁止在進口動物源性食品中使用包括氯霉素、克倫特羅、已烯雌酚、二甲硝咪唑、其他硝基咪唑類、異國酰咪唑、呋喃唑酮、呋喃西林、磺胺類藥物、氟乙酰苯酮和糖肽等在內的11種藥物,并對具體的檢測方法進行了規定;禁止銷售含麻黃堿的減肥食品等。
根據NLEA法的授權,FDA公布了關于食品標簽有關要求的正式法規,對1993年以前有關食品標簽的許多內容,主要是營養標簽及相關的聲明,作了重要修改,對食品標簽的強制性要求主要包括在食品標簽上必須標注產品特性(產品通用或常用名稱),凈含量,制造商、包裝商或銷售商的名稱和地址,如果含有兩種以上的成份,每種成份應以其通用或常用名稱,按所占比重遞減的順序列出;香料、調味品(不包括鹽)和色素依次排列,但無需注明每一種的具體名稱。然而,如果食品含有需經FDA認可的色素添加劑,則必須在成份表中予以標明。
由于FDA制定的規定和對食品以及與食品有關產品的監督管理具有法律依據,一旦制造商、銷售商未按要求辦理,將被作為違法論處。譬如食品標簽沒有按要求作出標注,產品就有可能會遭查封,銷售商則可能會被起訴。因此,我國出口產品生產企業,尤其是輸美產品的生產企業,一定要熟悉美國的有關法規,以避免貿易糾紛和貿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