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書的管理要求
1.1有機產品認證證書類別
1.1.1 有機產品認證證書
1.1.2 有機轉換產品認證證書
2. 證書的內容
2.1根據《認證證書和標志管理辦法》和《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規定,有機產品認證證書包括以下內容:
2.1.1 證書編號;
2.1.2 申請人、產品制造商和生產廠的名稱及地址;
2.1.3 產品的注冊商標(需要時);
2.1.4 獲證產品的數量、產地面積和產品種類;
2.1.5 有機產品認證的類別;
2.1.6 依據的標準或者技術規范;
2.1.7 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使用范圍、數量、使用形式或者方式;
2.1.8 發證日期和證書有效期;
2.1.9 發證機構全名、地址和印章;
2.1.10 簽發人手簽章。
2.2. 有機產品認證銷售證的內容包括:
2.2.1 證書編號;
2.2.2 賣方名稱及地址;
2.2.3 買方名稱及地址;
2.2.4 交付日期;
2.2.5 產品名稱、銷售數量;
2.2.6 產品批號或其他產品標識
2.2.7 發證日期和證書有效期;
2.2.8 證書狀態;
2.2.9 發票或提貨單說明;
2.2.10 依據的標準或者技術規范;
2.2.11 發證機構全名、地址和印章;
2.3 如申請人提出需要在證書上打印產品注冊商標,應提交商標注冊證明、使用合同。
2.4 1張證書原則上只能有1個生產場地。
3 證書的形式
3.1 證書采用中、英文對照形式。當對英文內容發生爭議時,以中文為準。
4 證書的有效期
4.1 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按《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證書有效期為1年。
5 各類產品認證證書應采用防偽措施。
6 證書復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7 證書的印發
7.1 中心領導批準有機產品認證,綜合處在2個工作日內打印證書。
7.2 證書打印應保證質量,證書內容差錯率控制在5‰以內。
7.3 證書打印完畢后,發證人員應在1個工作日內發出證書或通知申請人領取。
8 獲證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8.1 在證書有效期內企業有權在認證合格的產品及其包裝和說明書上使用認證標志。
8.2 證書可用于廣告宣傳。
8.3 獲證企業應保證獲證產品質量穩定,認證產品變更未經同意,不得使用該證書和認證標志。
8.4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有機產品認證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a.獲證單位或者個人發生變更的;
b.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或者個人發生變更的;
c.產品種類變更的;
d.有機產品轉換期滿,需要變更的。
8.5 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有機產品認證機構重新申請認證:
a.產地(基地)、加工場所或者經營活動發生變更的;
b.其他不能持續符合有機產品標準、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
8.6 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認證機構應當及時作出暫停、撤銷認證證書的決定:
a.獲證產品不能持續符合標準、技術規范要求的, 或發現影響有機產品完整性的違規行為等情況的;
b.獲證單位或者個人發生變更的;
c.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單位發生變更的;
d.產品種類與證書不相符的;
e.未按規定加施或者使用有機產品標志的。
8.7 獲證企業應妥善保管好證書,以免丟失、損壞。如發生證書丟失、損壞的,獲證企業可申請補發。
8.8 證書不準偽造、涂改、出借、出租、轉讓、部分出示、部分復印。
8.9 企業應按時交納認證費用,以獲得證書。
9 中心在發現如下情況時,應采取糾正措施:
9.1 發現證書被誤用。主要形式有:
9.1.1 錯誤使用證書或誤用于不合格品;
9.1.2 未經許可使用證書。
9.2 發證后發現認證產品有危險。原因主要有:
9.2.1 標準不適當;
9.2.2 未預料到產品的最終用途;
9.2.3 制造缺陷。
9.3 在任何資料中發現有對證書的不正確宣傳。
9.4 未經中心批準,擅自更改證書內容、變造證書。
10 當發現以上情況時,中心采取的糾正措施有:
10.1 責令該證書使用單位采取糾正措施;
10.2 按《產品認證證書暫停、恢復、撤消、注銷的條件和程序》暫停或撤銷該證書;
10.3 必要時按相關法律追究該單位的法律責任。
11證書補發
11.1由于未妥善保管造成證書遺失的,獲證企業可以在登報掛失后向CQC提出證書補發申請。
11.2綜合處在收到獲證企業的證書補發申請書(原件),登報掛失聲明(原件或同等效力的文件),確認無誤后,受理補發申請。
11.3綜合處在1個工作日內,向申請證書補發企業發出收費通知單。
11.4經財務處確認款到帳后,綜合處在2個工作日內將新證書補發給獲證企業,做好相關記錄和歸檔,并在網站上予以公布。
12 證書錯誤的修改。
12.1 產品認證處受理獲證企業的證書修改申請,并收回原證書。
12.2 如果證書修改屬于產品認證更改的條件的,按《產品認證更改的條件和程序》處理。
12.3 如果證書錯誤修改不屬于產品認證更改的條件的,且是由于申請人原因造成的,申請人填寫<證書更改審批表>,需經認證工程師確認,財務處確認已交納相關費用后,產品認證處處長批準。
12.4 如果證書錯誤修改不屬于產品認證更改的條件的,且是由于認證工程師原因造成的,認證工程師填寫<證書更改審批表>,免收申請人費用,由產品認證處處長批準。
12.5 綜合處在收到<證書更改審批表>和經認證工程師注明修改內容并簽字的證書原件的1個工作日內,將修改后的證書發放給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