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原則
1.1有機水產養殖業是一種開放式或人為開放式的系統。在這種系統中,最大限度地限制使用化學藥物、人工藥物誘導生產的苗種、非天然原料制成的配合飼料,并利用水域的自然生產力來進行生產,以提供高營養、優質的水產食品為根本目的。
1.2有機水產養殖業的生產中應控制外來的投入品,保護利用植物、動物和天然水域的自然生產能力。盡可能持續利用并保護水域資源,維護天然水域的生態平衡。
1.3有機水產養殖涵蓋的范圍較廣,它涉及的水域有淡水、海水、鹽堿水和半咸水等;養殖的場地有水庫、河流、湖泊、港灣、灘涂、近海和深海等天然水域;養殖的方式有網箱、網欄、網圍及增殖放流等;養殖的對象包括各個生產階段的肉食性、濾食性、吃食性、雜食性及草食性水產經濟動物。
1.4在開放水域的野生、固有的水產生物可以作為有機水產養殖對象進行認證,但按照基本程序不能夠檢查的生物不在本標準范圍之內。
2、轉換期
2.1有機轉換期的確定
轉換期不應少于轉換生物的一個養殖周期。轉換期長短應由認證機構根據轉換生物的種類、生命周期、環境因素、養殖場地、養殖水域、過去殘存廢物、沉淀和水質等因素具體制定。如果認證機構允許引入了其它常規生物,其轉換期也應考慮新被引入的生物。
2.2轉換計劃
轉換開始時應制定詳細的有機轉換計劃,轉換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1)歷史和現狀;
2)轉換的時間表;
3)轉換的具體內容和措施;
4)轉換時可能發生變化的因素。
2.3轉換的內容
轉換包括養殖水域的確定、養殖對象選擇以及營養、疾病控制等養殖過程和水產品捕撈、運輸、粗加工等。
2.4轉換的條件
下列情況不需要轉換期:
1)在水體自由流動而且未遭受本標準禁用物質影響的開放水域的野生固有生物;
2)有機生產的各種條件,如水質、投入品(飼料、藥物和其它物質)可以被檢查、監控,并符合相關標準。
2.5如果整個養殖水域不能夠一次轉換,那么被分割的各個小的轉換水域應該保證能夠滿足所有的標準,且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1)常規和有機生產單元之間應該有明顯特征的隔離帶。
2)轉換期內的各個生產過程不能夠在有機與常規管理之間來回轉換。
3、養殖場地
3.1原則
根據保護周圍的水環境和陸地環境的原則確定養殖場地。養殖場地(包括其相關附屬場地)應該距離污染源和常規水產品生產有一定的距離并保持養殖水域的生態平衡。
3.2養殖場選址的基本條件(包括地理位置、周圍環境等):
1)方圓100km以內無礦場、核電站等潛在的污染源,以及無廢水處理不達標的化工廠、造紙廠、制革廠等;
2)流入養殖場地的地表徑流不含有工業、農業和生活污染物;
3)水源要符合GB11607中2類水質標準的要求;
4)養殖場沒有發生過嚴重的不可治愈的水產動物疾病;
5)養殖場在最近三年內未使用過禁用的農藥、化肥、獸藥和漁藥等。
4、養殖對象
4.1原則
養殖對象應該選擇適合當地條件(包括環境條件、餌料生物的來源以及養殖對象和水域中和其它生物的協調等)生長的種類,苗種應該主要來源于天然繁育、人工捕撈;經認證機構的許可,也允許使用非自然生產的繁殖方法(如親魚的非藥物方式催產、魚卵的人工孵化等)獲得苗種。
4.2苗種來源
1)應主要選擇自然繁育或在已確認無污染水域捕撈的地方優良品種。
2)引入的外來生物應該來自有機生產養殖系統。
3)如果引入常規水生生物時要得到認證機構的允許,且在有機系統內至少生活三分之二的生命周期。引入的數量每年不超過養殖場同類有機水產動物的10%,但以下情況除外:
1)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或人為危害;
2)有機生產養殖場和有機生產規模擴大;
3)在養殖場內建立另一種新的水產生物的生產;
4)小規模生產。
4.3不允許選擇的養殖對象
不允許使用多倍體、轉基因技術以及性激素等禁用藥物誘導生產的水產生物品種作為養殖對象。
5、管理
5.1放養基本原則
放養的模式、密度、規格和混養的比例等應根據水產生物的生理學和行為學特性來制定。水產生物的活動應符合其天然生態條件下的行為方式。在引進外來生物時,應對當地原有水產生物的健康不產生危害。
5.2應有足夠的措施避免下列情況發生:
1)放養對象的逃逸;
2)其它水域生物的侵入;
3)天敵對放養生物產生的影響。
5.3水質管理
1)養殖水質應達到GB11607的2類水質標準。
2)保護和加強微生物、植物和動物間所有生物的良性循環。
3)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肥料,禁止使用有機化學合成藥物。
4)不在建筑材料和生產設備中使用影響水體環境和水產動物健康的物質(如含有化學合成物質的材料和滲漬物質)。
5)制定防止水溫劇烈變化的措施。
6)生產單位應定期進行養殖水質的檢測并進行記錄。如果在生產過程中水產養殖生物出現反常行為,應根據生物的需求對水質進行檢測,且將檢測結果記錄在案。
5.4投喂
5.4.1基本原則
飼(餌)料應該營養全面、無污染、新鮮,并且根據水產養殖對象的生長和健康需求投喂。積極倡導使用天然餌料飼養,盡量減少殘飼(餌)料流失到環境中。不適合人類消費的經有機認證的農、副產品和野生水產品可以用作有機水產養殖餌料使用。
5.4.2配合飼料的基本要求
1)飼料原料應該由經有機認證的飼料原料或野生餌料組成,經認證機構認可,允許5%(干重)的飼料原料來自常規系統。
2)可以用于制作配合飼料的蛋白源原料有:底層白鮭魚類的魚粉、多脂魚類的魚粉、海洋哺乳動物加工成的可溶性原料以及經有機認證的植物蛋白。在飼料的配比中,允許50%動物蛋白來自于不適合人類消費的并經有機認證的動物的副產品、下腳料或其它材料。
3)在遇到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情況下,5.4.2中2所提及的百分比允許超出。
5.5允許使用和不允許使用的飼料原料
5.5.1允許使用天然的維生素、微量元素和礦物質等。對人工合成或非天然形態的物質,在使用時應得到認證機構的認可。
5.5.2以下的原料允許使用:
1)供食品用的細菌、真菌和霉菌;
2)食品工業的廢料(如糖蜜);
3)植物性產品。
5.5.3下列產品(或該產品的其它任何形式)不能用作飼料或飼料添加劑:
1)人工合成的生長促進劑和興奮劑;
2)人工合成的誘食劑;
3)用溶劑(如乙烷)提取的飼料;
4)尿素;
5)純氨基酸;
6)基因工程生物或產品;
7漁藥,但不包括非化學合成的用于增強機體功能的營養性漁藥;
8)本準則9.4.3中所列的飼料添加劑。
5.5.4限制直接使用人糞尿及畜禽糞尿來培育水體浮游生物餌料;在天然水域中禁止使用人糞尿及畜禽糞尿。
5.5.5如遇特殊天氣情況,需適當使用部分人工合成的化學防腐劑,但應經認證機構認可。
6、疾病控制
6.1原則
疾病防治應重視維護環境和養殖對象微生態平衡的理念,遵循“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所有的防治措施應圍繞抵抗病蟲害和防止疾病的傳染而進行。所有管理措施特別是生產水平和生長速度應根據生物的健康而定。應盡量減少活的水產生物的搬運,以免因損傷而導致疾病的發生。在選擇疾病治療措施的時候,動物的健康和安全是最重要的因素。
6.2控制疾病的主要措施
根據養殖對象可能發生的疾病預先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如生態防治、免疫防治以及非化學的藥物防治。疾病發生后應查找原因,根據病因采取相應的措施。在治療時,生物的方法和非化學藥物的防治方法應首先予以考慮。疾病防治應盡可能減少對養殖對象和環境的危害與影響。對于不可治愈的疾病,應及時將養殖對象焚燒銷毀。
6.3允許使用的藥物和制劑
6.3.1提倡采用物理與生物的方法治療養殖對象的病害。在控制得力的情況下,經認證機構認可,允許使用安全性高的部分漁藥和天然植物藥。
6.3.2如果本地區發生某種病害,在其它管理技術不能控制且國家法律法規許可的情況下,允許進行疫苗防治,但是活疫苗應無外源病原污染,滅活疫苗的佐劑未被水產生物完全吸收前,該水產生物不能作為有機食品。
6.4禁止使用的藥物和制劑
1)激素和人工合成的生長促進劑;
2)抗生素、有機化學消毒劑和農藥等;
3)GMO方法產生的漁藥、疫苗及制劑等。
6.5保存完整的疾病防治記錄的檔案。其中記錄應該包括:
1)發病時間、癥狀、死亡情況、水質情況等;
2)疾病防治的細節,包括治療用藥的經過、治療時間和療程等;
3)所用藥物的商品名稱、生產單位、產品批號和主要有效成分;
4)患病動物所在的養殖水域的標志或編號;
5)病原生物的鑒定。
7、捕撈
7.1原則
捕撈行為不應該對生產區域產生不良影響,并且只能在有機生產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捕撈。
7.2捕撈工具與方式
提倡網捕及釣捕等不損傷養殖對象的捕撈方式;開放式水體的捕撈量應保證不超過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生產的產量。
7.3禁止采用的捕撈行為
化學誘捕、電捕、敲捕、鸕鶿捕及炸捕等。
8、活體運輸
8.1運輸原則
根據養殖對象、運輸的水質、溫度、溶解氧、季節、天氣等選擇合適的運輸工具,應該盡量減少運輸距離和次數。盡量按照對水產生物最合適的方式運輸,避免對運輸對象造成不利影響和物理損傷,運輸設備或材料不應該對運輸對象有潛在的毒性。
8.2運輸應考慮以下因素:
1)水質狀況;
2)運輸水體大小;
3)運輸密度;
4)運輸距離和時間;
5)防止運輸對象逃逸的措施;
6)運輸過程應該有專人對運輸對象的健康負責。
8.3不允許的運輸行為
8.3.1運輸前或運輸期間使用化學合成的鎮靜劑、麻醉劑、增氧劑和興奮劑等。
8.3.2高密度和長時間運輸。
9、粗加工(捕殺)
9.1原則
捕殺措施和技術應該根據生物的生理學和行為學特性仔細考慮,防止生物體內有害物質(如毒素)等的自身污染,而且要考慮民族習慣。
9.2捕殺加工方式
在動物放血以前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痛苦,動物應該處于無知覺狀態。采用迅速致死的方式殺死水產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