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栽培的種子和種苗(包括球莖類、鱗莖類、植物材料、無性繁殖材料等)必須來自認證的有機農業生產系統。它們應當是適合當地土壤及氣候條件,對病蟲害有較強的抵抗力。選擇品種時應注意保持品種遺傳基質的多樣性,不使用由基因工程獲得的品種。
2.嚴禁使用化學物質處理種子。在必需進行種子處理的情況下,可使用附表中允許的物質和材料,如各種植物或動物制劑、微生物活化劑、細菌接種和菌根等來處理種子。
3.用于有機作物和食品生產的微生物必須來自自然界,不使用來自基因工程的微生物種類。
4.嚴禁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學肥料、污水、污泥和未經堆制的腐敗性廢棄物。
5.在有機農業生產系統內實行輪作,輪作的作物品種應多樣化。提倡多種植豆科作物和飼料作物。
6.主要使用本系統生產的、經過1~6個月充分腐熟的有機肥料,包括沒有污染的綠肥和作物殘體、泥炭、蒿桿、海草和其它類似物質以及經過堆積處理的食物和林業副產品.經過高溫堆肥等方法處理后,沒有蟲害、寄生蟲和傳染病的人糞尿和畜禽糞便可作為有機肥料使用.也可以使用系統外未受污染的有機肥料,但應有計劃地逐步減少使用的數量。
7.可以在非直接生食的多年生作物以及至少4個月后才收獲的直接生食作物上使用新鮮肥、好氣處理肥、厭氣處理肥等。但是,供人們食用的蔬菜不允許使用未經處理的人畜糞尿。
8.允許使用自然形態(未經化學處理)的礦物肥料。使用礦物肥料,特別是含氮的肥料(如:干血、泥漿等)時,不能影響作物的生長環境以及營養、味道和抵抗力。
9.允許使用木炭灰、無水鉀鎂礬、未經處理的海洋副產品、骨粉、魚粉和其它類似的天然產品,以及液態或粉狀海草提取物,允許使用職務或動物生產的產品,如生長調節劑、輔助劑、濕潤劑、礦物懸浮液等。
10.禁止使用硝酸鹽、磷酸鹽、氯化物等營養物質以及會導致土壤重金屬積累的礦渣和磷礦石。
11.允許使用農用石灰、天然磷酸鹽和其它緩溶性礦粉.但天然磷酸鹽的使用量,不能使總氟含量平均每年每畝超過0.35公斤,溫室平均每年每畝超過0.7公斤。
12.允許使用硫酸鉀、鋁酸鈉和含有硫酸鹽的痕量元素礦物鹽.在使用前應先把這些物質配制成溶液,并用微量的噴霧器均勻噴灑。
13.嚴禁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學農藥和化學類、石油類以及氨基酸類除草劑和增效劑,提倡生物防治和使用生物農藥(包括植物、微生物農藥)。
14.允許使用石灰、硫磺、波爾多液、殺(霉)菌和隱球菌和皂類物質、植物制劑、醋和其它天然物質來防治作物病蟲害。但含硫或銅的物質以及魚藤酮、除菌菊和硅藻土必須按附錄中的規定使用。
15.允許使用皂類物質、植物性殺蟲劑(如:魚尼丁、泥巴草等)和微生物殺蟲劑(見附錄)以及外激素、視覺性和物理捕蟲設施防治蟲害.
16.提倡用平衡施肥管理、早期苗床準備和預先打穴、地面覆蓋結合采用限制雜草生長發育的栽培技術(輪作、綠肥、休閑)等措施以及機械、電力、熱除草和微生物除草劑等方法來控制和除掉雜草.可以使用塑料薄膜覆蓋方法除草,但要避免把農膜殘留在土壤中。
第二節 畜禽生產
1.選擇適合當地條件、生長健壯的畜禽作為有機畜禽生產系統的主要品種.在繁殖過程中應盡可能減少品種遺傳基質的損失,保持遺傳基質的多樣性。
2.可以購買不處于妊娠最后三分之一時期內的母畜。但是,購買的母畜只有在按照有機標準飼養一年后,才能作為有機牲畜出售。可從任何地方購買剛出殼的幼禽。
3.根據牲畜的生活習性和需求進行圈養和放養。給動物提供充分的活動空間、充足的陽光、新鮮空氣和清潔的水源。
4.因養綿羊、山羊和豬等大牲畜時,應給它們提供天然的墊料。有條件的地區,對需要放牧的動物應經常放牧。
5.牲畜的飼養環境應清潔和衛生。不在消毒處理區內飼養牲畜,不使用有潛在毒性的材料和有毒的木材防腐劑。
6.通常不允許用人工授精方法繁殖后代。嚴禁使用基因工程方法育種。禁止給牲畜預防接種(包括為了促使抗體物質的產生而采取的接種措施)。需要治療的牲畜應與畜群隔離。
7.不干涉畜禽的繁殖行為,不允許有割禽畜的尾巴、拔牙、去嘴、燒翅膀等損害動物的行為。
8.屠宰場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的要求和食品加工的規定,宰殺的有機牲畜應標記清楚,并與未頒證的肉類分開。有條件的地方,最好分別屠宰已頒證和未頒證的牲畜,屠宰后分別掛放或存放。
9.在不可預見的嚴重自然、人為災害情況下,允許反芻動物消耗一部分非有機無污染的飼料,但其飼料量不能超過該動物每年所需飼料干重的10%。
10.人工草場應實行輪作、輪放,天然牧場避免過度放牧。
11.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生長激素、生長調節劑和合成的飼料添加劑。
第三節 奶制品和蛋類生產
1.得到初乳的仔奶牛可以在出生后12—24小時內斷奶。斷奶后即可售出或用全脂牛奶喂養三個月后出售。禁止在奶牛生長期內使用激素。
2.奶處理設備必須達到國家的衛生要求.牛奶中的體細胞年平均含量最大不得超過40萬個/ML。奶中細菌總量最大不得超過10萬個/ML。建議每月分析一次每頭奶牛產奶中約體細胞含量。
3.采用附錄中允許的清潔物質來清洗牛奶設備中的清潔器和奶牛乳房,在完成常規清洗步驟之后,至少再用凈水清洗兩次.
4.在無法用附錄中允許的措施醫治病奶牛的情況下,可以采用藥物對奶牛進行治療,但所生產的牛奶在12天內不能作為有機牛奶出售(或以所用藥物說明書上藥物降解期限的兩倍時間作為用藥奶牛的非有機牛奶生產期)。
5.有機牛奶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在頒證前一年以及申請頒證期間,奶牛必須用100%經有機食品發展中心或其授權機構頒證的有機飼料喂養。新申請頒證的奶牛在用占飼料總數80%以上經頒證的有機飼料喂養10個月后,再用100%的經頒證的有機飼料喂養60天可以成為有機奶牛。有機奶牛生產的牛奶即為有機牛奶。
(2)在不可抗拒的持殊情況下,經頒證機構批準,常規奶牛經全部用有機飼料喂養60天后生產的牛奶可以考慮頒為有機牛奶,但這類牛奶的生產量,不得超過頒證牛奶全部產量的5%。
(3)服用過抗生素的奶牛所生產的牛奶,經過檢測表明末受污染的可作為有機牛奶。
6.奶牛的飲用水除要達到國家規定的有關細菌和微生物等方面的標準外,飲用水中硝酸鹽(以氮計)的含量不得超過10mg/L。
7.購買不足一歲的小母雞,在按照有機生產標準飼養至少4個月后,所下的蛋才能頒作有機蛋。有機蛋不應沾污糞便,不對有機蛋進行常規清洗。
第四節 溫室產品的生產
1.溫室作物生長所需的空氣和用水規定與非溫室作物生長相同(見附表l、2).
2.應盡可能地增加溫室作物的種類和品種的多樣性。
3.非溫室有機作物的生產技術適用于溫室有機作物.
第五節 蜂產品生產
1.必須給蜜蜂提供足夠的食物和飲水?梢允褂脽o污染的蜂蜜、鮮花粉喂養蜜蜂。
2.不用糖或糖漿喂養蜜蜂。嚴禁從用糖或糖漿喂養的蜂箱中提取蜂蜜.
3.每2—3個星期檢查一次蜂箱,淘汰脆弱和有病的蜂箱.
4.在蜂蜜的生產過程中,允許用薄荷醇控制蜜蜂呼吸管中的寄生螨.禁止使用磺胺類化合物、其它化學物質和抗生素(蜜蜂健康受到威脅時例外),經抗生素處理后的蜜蜂必須立即從有機蜂群中撤走.使用抗生素后取出的蜂蜜不能作為有機蜂蜜。
5.養蜂房應避免靠近集鎮或城市等交通污染區.養蜂場3公里范圍內,不允許有垃圾場、衛生填埋場、高爾夫球場和噴灑過附錄中禁用農藥的蜜源作物。
6.取蜜時允許使用吹風器或煙霧發生器驅趕蜂箱中的蜜蜂,也允許對蜜蜂進行短時間加熱處理使其離開蜂箱,但溫度不能超過35℃。采用機械的方法使烽房脫蓋,通過重力作用使蜂蜜中的雜質沉淀,不使用細網過濾器過濾雜質。
7。處理蜂蜜的房間(墻和地面)必須密封,處理蜂蜜的設備表面可用不銹鋼材料,而不用電鍍或表面易氧化的金屬材料,并用無污染的蜂蠟覆蓋其上。
8.蜂蜜提取設施應具有不滲透的功能,設備使用期間每天用新鮮、干凈的溫熱水清洗。用原先貯存其它食品的容器貯存蜂蜜時應在容器內涂上蜂蠟。禁止用易氧化的材料作為貯存蜂蜜的容器。
9.嚴禁使用化學物質驅趕蜜蜂,禁止使用氰化鈣等化學物質作為熏蒸劑.
10.有機蜂蜜最長的貯存期為兩年。在貯存蜂蜜及其產品的地區,禁止使用萘控制蜂蠟蛾。
11.盡可能飼養自己培養的蜂王,并鼓勵交替飼養不同類型的蜜蜂。允許用人工授精的方法培養人工蜂群和購買蜜蜂。 第
第六節 香菇和蘑菇生產
1.含有人工合成物質的樹木和鋸木屑不能用來栽培蘑菇.不得使用受到污染的菌絲體.禁止冷凍貯存香菇的原種。
2.蘑菇生產過程中嚴禁使用任何殺蟲劑。
3.保證生產環境的清潔,避免用任何合成的物質熏蒸、消毒菇房。
4.及時除去帶病茵的蘑菇生長木,并用火燒掉或存放在離生產地50米以外的地方。
第七節 芽菜生產(芽菜是指生長在土壤和水體中的嫩苗)
1.必須使用來自經OFDC或其授權機構頒證的有機種子.澆灌和淋洗水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用水標準(見附表2),不允許在澆灌芽菜的水中添加任何可溶性肥料.
2.生產介質不能受到任何化學物質和細菌的污染.
3.使用的肥料、土壤添加物、生長介質以及病蟲害管理必須符合農作物生產規定(見農作物生產部分).
第八節 野生植物生產標準
1.野生植物必需采自符合有機農業生產環境的地方。
2.野生植物采集前三年內,其采集地來受過附錄中禁用物質的污染。
3.野生植物的采集不應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態環境的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