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采用與環境高度協調的生產方式,對于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有著明顯優勢。有機農業生產和流通必須符合歐盟有機農業的基本規程,并納入“監控操作程序”。
1、有機農業的生產規程。
《歐洲有機法案》規定有機農業植物和植物源產品的生產必須符合生產規程并進行有效監控。有機農業生產規程:只允許使用收錄在《歐洲有機法案》特定的農用物資和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僅使用有機農業的種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種子的母本和植物繁殖材料的親本植物未使用轉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至少一代實施了有機農業生產規程,多年生栽培植物需經歷兩個生長周期;有機農業植物營養措施有:在輪作制中適度安排固氮植物、綠肥植物和深根植物的種植、有機農業動物源經濟肥和其它有機物質需先堆肥腐熟再翻埋、企業整體使用的肥料量“每公頃農用土地每年不允許超過170公斤氮素”、礦物質肥料等僅允許作為補充品使用;必須優先使用病蟲害綜合防治措施治理病蟲草害,只有栽培植物存在著某種直接威脅,才允許使用《歐洲有機法案》中規定的產品。
2、有機農業“監控操作程序”的界定
有機農業產品的生產和流通必須納入“監控操作程序”,納入歐盟有機農業“監控操作程序”的企業和監控機構必須承擔義務,嚴格遵守和實施“監控操作程序”的一般規程和不同來源產品的特殊規程。
2.1 有機農業企業承擔的義務
從事有機農產品和有機食品的生產、加工或者進口的企業承擔下列義務:應該保證向成員國“具體負責的政府機構”登記所從事的活動、企業的名字和地址、實施有關活動的位置及具體田塊、產業鏈環節的類型和產品類型、標簽和生產規程及進口的相應措施、在所涉田塊上最后一次使用未收錄在《歐洲有機法案》產品的日期;提供相關監控機構名字;聲明所從事活動在“監控操作程序”的規范范圍內。
2.2 “監控操作程序”的實施機構
成員國確定的“具體負責的政府機構”對私立的“質量檢查認證機構”實施許可和監察制度,“負責檢查的政府機構”或“質量檢查認證機構”(以下簡稱監控機構)實施“監控操作程序”,對納入此“監控操作程序”的有機農產品生產、加工和進口企業實施監控;歐盟成員國采取措施,使企業遵守《歐洲有機法案》的規定、繳納因檢查措施產生的費用和納入此“監控操作程序”;“監控操作程序”至少包括最低檢查要求和措施。
2.3 “監控操作程序”實施機構承擔的義務
監控機構必須保證“監控企業至少實施了監控操作程序的檢查措施以及采取了相應預防措施”;“質量檢查認證機構”必須保證向“具體負責的政府機構”開放業務活動的場所、設施,提供條件和方便,有回答詢問和支持工作的義務;“質量檢查認證機構”最遲在每年1月31日向“具體負責的政府機構”呈交在上年末處于其監控的企業目錄,提交年終報告;監控機構在標簽、生產規程和實施“監控操作程序”過程中,確定了不符合要求的情況,必須取消所涉“分裝貨物”或所涉全部產品采用“有機標志”;在確定“明顯的違規”或“產生長效的違規”后,與“具體負責的政府機構”商定一個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前,取消所涉企業“有機標志”產品的市場銷售。
3、 有機農業監控操作程序的一般規程
3.1 最低檢查要求
《歐洲有機法案》最低檢查要求需和成員國措施一致,且要保證各層次產品的可回溯性和《歐洲有機法案》的實施。
3.2 首次檢查準備
監控機構進行首次檢查前,納入“監控操作程序”的企業首先必須完成下列事宜:完整提供對生產單元、生產設施及生產活動的“描述性報告”;明確所有“具體措施”,以保證在生產單元和設施、產業鏈各個層次執行《歐洲有機法案》的規定:簽署一份“聲明書”,描述性報告和具體措施必須屬于“聲明書”的一部分;“聲明書”中該企業還必須保證實施標簽、生產規程、監控操作程序和產品進口規定的措施,聲明同意:在違反規定或非常情況下,必須取消所涉分裝貨物或所涉全部產品的“有機標志”和納入“監控操作程序”的標志;書面通知產品購買者,確保所涉及批次所有產品“有機標志”的取消。企業簽署的聲明書必須由監控機構審核并出具“報告書”,指出聲明書中的非完善性和非一致性。企業必須在報告上署名,并采取所有要求的改進措施。
3.3 呈報
“描述性報告”、“具體措施”、有機農業監控操作程序不同來源產品“特殊規程”中的“首次檢查”要求發生任何改變,所涉企業都必須按規定時間呈報監控機構。
3.4 檢查監察
監控機構對生產單元、加工單元或其它工場每年至少做一次全面督察檢查。為了檢查《歐洲有機法案》不允許使用的物品或工藝,監控機構可以采樣檢測。在懷疑使用此類物品的情況下,必須采樣檢測。每次檢查應當出具檢查報告,并由被檢查單元的負責人或代表署名。監控機構可隨機地、無需事先告知地進行檢查。可能發生某種危險的企業和環節、非有機產品的可能污染和混淆是檢查重點。
3.5 造冊登記
在生產單元或設施內應當保證建立臺帳制度,設有“物品登記帳冊”和“財務記帳冊”,企業、監控機構能從帳冊中了解到下述情況;送貨者、產品銷售者、產品出口者;向某單元提供的有機農產品種類、數量,所有買進的物品及其使用:所有有機產品在離開單元或第一收貨人的記錄,包括產品種類、數量、收貨人和購買者;監控機構認為對監控有用的其它信息。帳冊內容必須附票據材料。從帳冊中必須能得出投入和產出產品之間的關系。
3.6 產品包裝和產品在加工環節中的運輸
有機農產品的運輸過程中,企業應負責僅在有合適的包裝、容器或其它工具的情況下進行運輸,產品的密封方式能夠保證所含物質不被混淆,標牌應包含企業的名稱和地址、產品所有權人或出售人的名稱和地址、符合“有機標志”規定的商品名稱、相關監控機構的名稱及代碼、可能的批次貨登記號,上述信息也可登記在“隨貨單”上,依據“隨貨單”能夠有序地、毫無疑問地安排產品包裝、產品容器或其它運輸工具,“隨貨單”必須包括關于供貨人及運輸企業的信息資料。對密閉封裝不作要求的情況有:產品在納入監控操作程序的企業間運輸,產品伴有詳細信息的“隨貨單”,向發貨人和收貨人的監控機構都做了呈報并得到許可的運輸。
3.7 產品倉貯
產品的倉貯管理應當保證:可以明確認定貯存的批次貨,可以避免非有機農產品和食品的混淆或污染。
3.8 可疑產品的處理
如果某企業認為或懷疑:由它生產的、加工的、進口的或由另一企業引進的某一產品沒有滿足《歐洲有機法案》要求,應撤除所涉產品的“有機標志”,或另外歸類并做相應標識。如果有關產品不再標有“有機標志”可進入市場流通。只有排除了懷疑,該企業才可對它們進行加工、包裝、標有“有機標志”投放市場。在有懷疑的情況下,該企業應立即通知監控機構。如果監控機構有理由懷疑,某企業故意把不符合《歐洲有機法案》要求的產品標以“有機標志”投放市場,可對該企業發出“標有有機標志的產品暫時不準投放市場”的指令。如果懷疑得到確認,監控機構可責成企業撤除所有該產品的“有機標志”。如果懷疑得不到確認,在監控機構確定的期限內將取消上述指令。在澄清事實的過程中,該企業需向監控機構提供所要求的所有支持與幫助。
3.9 進入設施的權利
為了實施有效監控,企業保證監控機構能進入和檢查所有的部位、設施、企業帳冊及相關票據材料的權利;企業回答和監控有關的所有咨詢:應要求,企業應提供“自愿實施的自我檢查結果和取樣程序”。進口商和第一收貨人必須呈報“進口許可證明”和“第三國進口有機標志產品監控證明”。
3.10 情報信息的交換
如果某企業和其子企業由不同的監控機構監控,那么必須以該企業和其子企業的名義在簽署“聲明書”時同意“不同的監控機構可以交換關于監控的信息”及信息交換方式。
4、有機農業植物和植物源產品監控操作程序的特殊規程
此處涉及未經加工的植物和植物源產品生產的單元,“生產”即為農業生產實體中實施的工作過程,涉及種植、包裝和有機農產品的首次標簽過程。從事有機農業植物和植物源產品生產的單元和其它非有機農業單元應清楚地分開,如:生產工場、田塊以及用于植物、植物源產品、原料、生產資料的倉貯場所等。可對自產的農產品進行加工、包裝和投放市場,直接向終端消費者銷售的產品數量必須每天登記造冊。原則上只允許保存《歐洲有機法案》允許使用的農用資料和有機農業的種子和植物繁殖材料。
4.1 首次檢查準備
在有機農業監控操作程序的一般規程中,關于完整提供單元的“描述性報告”還包括以下內容:完整的植物采收“描述性報告”;倉貯場所、生產工場、田塊、采集地點、可能加工與包裝地點的說明;在所涉田塊上最后一次使用不符合《歐洲有機法案》規定產品的日期。
4.2 匯報
生產者必須每年向監控機構呈交“田塊種植計劃”,具體時間由后者確定。
4.3 多個生產單元的運作
如果某一企業在同一范圍內同時經營多個生產單元,那么生產非有機農產品的植物、植物產品的單元和用于肥料、農藥、種苗的倉貯場所,也同樣需符合有機農業監控操作程序的“一般規程”,不允許在單元內生產相互難分辨易混淆的產品。可以允許以下特例情況:
a) 滿足下述條件多年生植物(生產可食果實的樹木、葡萄、啤酒花)的土地:①生產納入了某“轉型”計劃,生產者承擔實施“轉型”計劃的義務,并預計“在盡可能短的限期(最多5年)內非有機農業土地向有機農業轉型”:②采取預防措施,確保“來自不同生產單元的產品相互分開保存”;③在每一批所涉產品收獲前至少48小時通知監控機構;④收獲結束后,生產者立即告知監控機構:所涉生產單元的詳細收獲情況、可確認收獲產品的所有特定特征(如質量、顏色、平均重量等),并確認“保證收獲產品分開保存的預防措施”都得以落實;⑤轉型計劃和符合“一般規程”最低檢查要求和首次檢查措施,得到了監控機構的批準,根據“轉型計劃”的實際實施情況必須每年重新確認相關批準。
b) 由成員國“具體負責的政府機構”批準用于農業科研的土地、種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生產的土地,需滿足上述字母a)中條目②、③和④的條件以及⑤的相關條件。特例還有,僅用于動物喂養的牧場地。
5、加工單元監控操作程序的特殊規程
加工單元監控操作程序的特殊規程也涉及植物和植物源產品的加工單元,以及由植物源和動物源產品生產的組成食品加工單元。“加工”包括有機農產品保鮮、處理的工作過程、產品標牌及重新標牌。
5.1 首次檢查
有機農業監控操作程序的一般規程中關于完整提供單元的“描述性報告”還應包括以下內容:加工各環節前后的農產品收貨、加工、包裝、標牌、倉貯、產品運輸情況。
5.2 造冊登記
據一般規程應當保證建立臺帳制度,設“物品登記帳冊”和“財務記帳冊”,企業、監控機構能從帳冊了解到詳細情況,還包括對有機農產品的檢查。
5.3 同時進行非有機農業產品加工的單元
在加工單元里,如果同時進行非有機農業產品加工、包裝或倉貯,必須滿足下列條件:在加工環節前后,在倉貯工場內,必須保證擁有在空間上或時間上分開的領域,以貯存有機農業產品;對整批貨物(批次貨物)的加工環節必須連續不間斷地進行,必須在空間上或時間上與非有機農業產品的同樣加工環節相互分開;如果無規律或僅在某特定日期進行加工,必須在與監控機構協商確定的期限內登記;應當保證實施所有要求措施,正確確認整批貨物(批次貨物),避免和非有機農業產品的混淆或替換;生產設施清潔處理后應保證檢查和標識,只有清潔處理后才允許加工有機農產品。
5.4 對其它加工單元產品的接受
在接受符合有機農業產品時,企業應根據規定檢查產品包裝或容器的密閉封裝狀況,以及一般規程所涉的資料。據一般規程寫在標牌上的資料和隨貨單的資料企業應當進行對照,結果應明確地記錄在帳冊上。
6、結束語
環保型有機農業施肥技術、植保技術、農業技術以及現代管理理論和實踐使有機農業產業成了名副其實的現代高科技產業。有機農業只允許使用收錄在《歐洲有機法案》的產品,使用和保存等也納入有機農業“監控操作程序”。嚴格的法律規范和有效實施的“監控操作程序”保證了歐盟有機農業的健康發展,保護了動植物和生態環境,保證了農業生態的可持續發展。
作者:劉波,冒乃和.歐盟有機農業“植物及植物源產品”的監控[J].農業現代化研究,2003,24(專刊):134-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