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業生產單位(包括農戶)可以把常規農業生產系統一次或分階段地按照有機食品生產技術規定轉變成有機農業生產系統。
2.申請轉變者必須首先制定將常規生產轉變成有機農業的生產計劃,并至少在頒證的前二年以書面形式提交OFDC或其授權機構。
3.如果申請者的土地是分階段逐步地進行轉變,其轉變的期限通常不超過一個完整的輪作年限(畜牧場的轉變時間略短)。
4.各生產單位的轉變必須按同一標準進行。并且在第一塊轉變土地被頒證后,原則上其余的土地需在五年內完成全部的轉變。對于無法預料的極端情況和偶然事件,可以向OFDC或其授權機構申請,請求給予特殊處理。
5.轉變計劃完成后,還需要短年對其生產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新出現的情況和問題,不斷對原計劃進行適當的調整或者重新制定新的轉變計劃,新計劃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OFDC或其授權機構備案,以供核查。
6.如果有機農業生產在年內已滿足了所有技術要求,那么第二年的食品經有機食品發展中心或其授權機構頒證便可作為有機(天然)食品出售。如果最近三年內所用的生產技術、方法以及管理措施是符合有機(天然)食品生產的技術要求,OFDC或其授權機構可根據情況將轉變時間減少到一年.
7.在轉換計劃執行期間,OFDC或其授權機構將對生產情況進行檢查,若發現土壤中有害物質的殘留物沒有達到規定的最低標準(見附表6),將延長甚轉變的時間.
8.轉變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1)制定增加土壤肥力的輪作制度。
(2)建立能持續供應系統肥料和飼料的計劃.
(3)制定合理的肥料管理辦法,以及與有機(天然)食品生產配套的管理措施.
(4)創造良好的生產環境以減少病蟲害的發生,制定開展生物和物理防治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