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為了推動我國農村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和農業清潔生產,減少和防止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和農業廢棄物對環境的污染,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和環境的持續發展,保證有機食品生產和加工的質量,規范有機食品認證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根據聯合國關于有機食品生產、加工、標識和貿易的指南(CAC/GL 32—1999)、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合會(簡稱IFOAM)有機生產和加工的基本標準,參考了有關地區和國家的有機生產標準和規定,結合我國農業生產和食品加工行業的有關標準制定。本標準與上述國際標準基本一致。
本標準是對生產者進行有機食品生產、加工、貿易和標識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國有機食品認證機構從事有機食品認證的基本依據。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機食品發展中心負責起草。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于2001年12月25日批準。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有機食品技術規范
1 范圍
1.1 此技術規范規定了對有機食品的生產、加工、貿易和標識等的要求。
1.2 此技術規范適用于下列執行或計劃執行有機生產技術規范的產品:
1)未加工的農作物產品;
2)動物和未加工的動物產品;
3)由一種或多種植物或動物原料生產的用于人類消費的農作物或動物加工產品;
1.3 未列入1.2條的其他農產品及其加工產品參照本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技術規范的引用而成為本技術規范的條款。所有引用標準的最新版本或替代版本均適用于本技術規范。
2.1 GHZB1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2.2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2.3 GB 11607 漁業水質標準
2.4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2.5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2.6 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2.7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2.8 GB 9137 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
2.9 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2.10 CB 14880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
2.11 GB 11673 含乳飲料衛生標準
2.12 GB 15198 食品中亞硝酸鹽限量衛生標準
3 定義
3.1 有機農業Organic farming
指在動動物生產過程中不使用化學合成的農藥、化肥、飼料調節劑、飼料添加劑等物質,以及基因工程生物及其產物,而是遵循自然規律和生態學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續發展的農業技術,協調種植業和養殖業的平衡,維持農業生態系統持續穩定的一種農業生產方式。
3.2 傳統農業 traditional agriculture
指沿用長期積累的農業生產經驗,主要以人、畜力進行耕作,采用農業、人工措施或傳統農藥進行病蟲草害防治為主要技術特征的農業生產模式。
3.3 有機食品organic food
指來自于有機農業生產體系,根據有機農業生產的規范生產加工,并經獨立的認證機構認證的農產品及其加工產品等。
3.4 有機產品organic product
指按照本技術規范的要求生產并獲得認證的有機食品和其他各類產品,如有機紡織品、皮革、化妝品、林產品、家具以及生物農藥、肥料等有機農業生產資料。
3.5 天然產品 natural product
自然生長在地域界限明確的地區、未受基因工程生物和外來化學合成物質污染的產品。
3.6 常規產品 conventional product
不符合本技術規范或未獲有機認證或有機轉換認證的一切產品。
3.7 轉換期 conversion period
從開始有機管理至獲得有機認證之間的時間為轉換期。
3.8 平行生產 parallel production
有機生產者、加工者或貿易者同時從事相同品種的其他方式的生產、加工或貿易。其他方式包括:非有機;有機轉換。
3.9 緩沖帶 buffer zone
指有機生產體系與非有機生產體系之間界限明確的過渡地帶,用來防止受到鄰近地區傳來的禁用物質的污染。
3.10 作物輪作 crop rotation
指為了防治雜草及病蟲害,提高土壤肥力和有機質含量,在同一地塊上按照預定的方式或順序輪換耕作不同種類的作物的農事活動。
3.11 基因工程 genetic engineering
指分子生物學的一系列技術(如重組DNA、細胞融合)。通過基因工程,植物、動物、微生物、細胞和其他生物單位可發生按特定方式或獲得特定結果的改變,且該方式或結果無法來自自然繁殖或自然重組。
3.12 順勢療法 homeopathy
指一種疾病治療體系,以小劑量持續使用一種藥物為基礎,這種藥物的大量服用可在健康動物體內產生一種類似于其試圖治療的疾病本身的癥狀。
3.13 食品配料 food ingredient
指包括食品添加劑在內的、用于食品加工或配制的物質。
3.14 食品添加劑 food additive
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3.15 加工助劑 processing aid
指為了在加工過程中實現特定的技術目的,而在原材料的加工中有意使用的物質或材料。它本身不作為產品成分,但在終產品中可能存在其殘留物或衍生物。
3.16 輻射(離子輻射) radiation (ionizing irradiation)
放射性核索的高能量輻射。輻射可改變食品的分子結構,以控制食品中的微生物、病菌、寄生蟲和害蟲,從而達到保存食品或抑制諸如發芽或成熱等生理學過程的目的。
3.17 標識labelling
指出現在產品的標簽上、附在產品上或顯示在產品附近的書面、印刷或圖解形式的表示。
3.18 允許使用 allowed for use
是指可以在有機生產過程中使用某物質或方法。
3.19 限制使用restricted for usc
是指在無法獲得任何允許使用物質的情況下,可以在有機生產過程中有條件地使用某物質或方法。
3.20 禁止使用 prohibited for use
是指禁止在有機生產過程中使用某物質或方法。
4 有機食品原料生產
4.1 作物生產
4.1.1 轉換期
一年生作物的轉換期一般不少于24個月,多年生作物的轉換期一般不少于36個月。新開荒地或撂荒多年的土地也要經過至少12個月的轉換期。
4.1.2 作物品種的選擇
4.1.2.1 應使用有機種子和種苗。
4.1.2.2 在得不到經認證的有機種子和種苗的情況下(如在有機種植的初始階段),可使用未經禁用物質處理的常規種子。但從2005年1月1日開始,禁止使用非有機種子。在生產者有證據表明,至少在二個種子銷售商處無法購得有機種子的情況下,可以例外。
4.1.2.3 應選擇適應當地的土壤和氣候特點,對病蟲害有抗性的作物種類及品種。
在品種的選擇中要充分考慮保護作物的遺傳多樣性。
4.1.2.4 禁止使用任何轉基因作物品種。
4.1.3 作物輪作
4.1.3.1 應采用包括豆科作物或綠肥在內的至少三種作物進行輪作。
4.1.3.2 在一年只能生長一茬作物的地區,允許采用包括豆科作物在內的兩種作物的輪作。
4.1.3.3 禁止連續種植同一種作物,但牧草、多年生作物以及在特殊地理和氣候條件下種植的水稻例外。
4.1.4 土壤培肥
4.1.4.1 提倡種植豆科作物進行土壤培肥。
4.1.4.2 在土壤培肥計劃中,一定要保證有足夠數量的有機肥維持土壤的肥力和其中的生物活性。
4.1.4.3 提倡采用土壤休閑恢復土壤肥力。
4.1.4.4 生產基地中使用的所有肥料應對作物和環境無害,這些肥料應以來自有機生產基地體系為主。
4.1.4.5 在土壤培肥過程中允許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物質見附錄A。
4.1.4.6 非人工合成的礦物肥料和生物肥料只能作為培肥土壤的輔助材料,而不可作為系統中營養循環的替代物。礦物肥料必須保持其天然組分,禁止采用化學處理提高其溶解性。
4.1.4.7 在有機蔬菜的生產中必須合理選擇有機肥種類,針對不同的蔬菜品種科學施肥。有機肥的施用不能過量,防止蔬菜中亞硝酸鹽含量超標。
4.1.4.8 葉菜類和塊根、塊莖類作物不得直接施用未經處理的糞便。
4.1.4.9 用于有機肥堆制的添加微生物必須來自于自然界,而不是基因工程產物。
4.1.4.10 禁止使用化學肥料和城市污水污泥。
4.1.5 病蟲草害防治
4.1.5.1 應采用以下方法綜合防治病蟲草害:
a.選用抗性植物品種。
b.制定合適的肥水管理、作物輪作和多樣化間作套作計劃。
c.通過建樹籬、筑巢等方法保護害蟲的天敵。
只有在緊急情況時才允許使用附錄B所列出的物質。
4.1.5.2 允許采用熱法控制草害和使用物理方法控制病蟲草害。
4.1.5.3 通過熱法消毒來控制病蟲害的方法僅限于那些難以實施輪作和土壤更新的地區。采用熱法消毒必須獲得認證機構的許可。
4.1.5.4 病害
a.允許使用抑制作物真菌病害的軟皂、植物制劑、醋和本標準附錄B中所列的允許使用物質。
b.允許使用純活性微生物產品。
c.有限制地使用附錄B所列的限制使用物質。
d.限制使用石灰、硫磺、波爾多液以及其他含硫或銅的物質防治植物病害。
e.限制使用對環境安全的微生物制劑。
f.禁止使用阿維菌素制劑及其復配劑。
g.禁止使用基因工程產品防治病害。
h.禁止使用化學合成的殺菌劑。
4.1.5.5 蟲害
a.提倡通過釋放天敵如寄生蜂來防治蟲害。
b.允許使用軟皂、植物性殺蟲劑或當地生長的植物提取劑等防治蟲害。
c.允許在誘捕器和散發器中使用性誘劑,允許使用視覺性(黃粘板)和物理性捕蟲設施(如防蟲網)防治蟲害。
d.允許有限制地使用魚藤酮、植物來源的除蟲菊、乳化植物油和硅藻土。
c.允許有限制地使用微生物及其制劑如殺螟桿菌、Bt制劑等。
f.禁止使用基因工程產品防治蟲害。
g.禁止使用化學合成的殺蟲劑。
4.1.5.6 草害
a.提倡使用作物栽培技術(如輪作、綠肥、休耕等)控制雜草。
b.提舊使用秸稈覆蓋除草。
c.允許采用機械和熱除草。
d.禁止使用基因工程產品防治雜草。
c.禁止使用化學除草劑。
4.1.6 污染控制
4.1.6.1 常規農業系統中所用的設備在用于有機地塊時,必須充分清洗,以去除上面的污染物殘留。
4.1.6.2 在使用保護性的建筑覆蓋物、塑料薄膜、防蟲網和宵貯飼料包裝材料時,只允許選擇聚乙烯、聚丙烯或聚碳酸酯類產品,并且在使用后必須從土壤中清除,禁止在田地上焚燒。禁止使用聚氯類產品。
4.1.6.3 禁止使用合成的植物生長調節劑。
4.1.7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樣性保護
4.1.7.1 采取積極的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過量或不合理使用水資源等,在土壤和水資源的利用上,應充分考慮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4.1.7.2 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土壤鹽堿化。
4.7.7.3 視生境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4.7.7.4 重視對天敵及其棲息地的保護。
4.1.7.5 提倡運用秸稈覆蓋或與不同作物問作的方法避免土壤裸露。
4.1.7.6 充分利用作物秸稈,禁止焚燒處理。
4.1.7.7 嚴禁過度開發野生資源。
4.1.7.8 禁止毀林、毀草、開荒發展有機種植。
4.1.8 灌溉
4.1.8.1 有機農業生產灌溉用水水質必須符合GB 5084《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4.1.8.2 有機地塊的排灌系統與常規地塊應有有效的隔離措施,以保證常規地塊的水不會滲透或漫入有機地塊。
4.2 畜禽養殖
4.2.1 轉換期
4.2.7.1 畜禽養殖場的飼料生產基地必須符合有機生產基地的要求,飼料生產基地的轉換期依照生產基地的轉換期要求。養殖場內用來作為非草食動物活動場所的草地,其轉換期可以縮短到1年。
4.2.1.2 飼養畜禽經過其轉換期后,其產品方可作為有機產品出售。不同品種畜禽的轉換期:
肉用牛、馬屬動物、駝,12個月;
羊,豬,4個月;
乳用畜,3個月;
出生3天內購買的肉用家禽,10周;
蛋用家禽,6周。
4.2.2 畜禽的引入
4.2.2.1 當不能買到有機擊禽時,允許購進常規畜禽,但要符合以下條件:
肉用家禽,出生不超過3天;
蛋用雞,出生不超過18周;
豬、羊,出生不超過6周且已斷奶;
牛,出生不超過4周,接受過初乳喂養且主要以全牛奶喂養的犢牛。
4.2.2.2 每年引入的常規畜禽不能超過獲得認證的同種成年畜禽數量的10%。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允許引入的常規畜禽超過10%,但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40%,而且引入的常規畜禽必須經過相應的轉換期;
a.不可預見的嚴重自然災害或事故;
b.畜禽生產基地規模大幅度擴大;
c.畜禽生產基地建立新的畜禽養殖項目;
d.小型畜禽生產基地。
4.2.2.3 可從任何地方引入種公畜,但是引入后必須按照有機方式飼養。
4.2.3 飼料
4.2.3.1 畜禽應以有機飼料和草料飼養。其中至少50%的飼料必須來自本農場或相鄰農場。
4.2.3.2 禁止使用尿素和糞便做畜禽飼料。
4.2.3.3 在養殖場實行有機管理的第一年,養殖場自產的飼料可以作為有機飼料飼養生產叢地自己的牲畜,但不能作為有機飼料出售。
4.2.3.4 在有機飼料供應短缺時,可以允許養殖場購買常規飼料和草料。但生產基地每種動物的常規飼料消費量在全年消費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過以下百分比:
草食動物(以干物質計)10%
非草食動物(以干物質計)15%
動物日最高攝食的常規飼料量不超過每日總飼料量的25%(以干物質計)。
在以下悄況下,可以允許例外,但必須同時規定時間限制和條件:
a.不可預見的嚴重自然或人為災害;
b.極端的天氣情況;
c.該地區有機農業尚處在初級發展階段。
飼喂的常規飼料必須詳細記載,并且要事先征得有機食品認證機構的許可。
4.2.3.5 必須保證反芻動物每天都能得到基本滿足其基礎營養需要的粗飼料。
4.2.3.6 必須保證飼養的畜禽數不超過本養殖場和其合作養殖范圍的最大載量,要充分考慮飼料生產能力、牲畜健康和對環境的影響。如果因過度放牧導致對環境的不利影響,則不能獲得認證。
4.2.3.7 必須保證畜禽糞便的貯存設施有足夠的容量,以免畜禽糞便通過直接排放、地表徑流或土壤滲濾污染水體。
4.2.3.8 初生幼畜在初乳期必須由母畜喂養并能吸吮母乳。禁止過早(仔豬在4周內,犢牛在3個月內,羔羊在6周內)斷奶,或用奶替代品喂養幼畜。
4.2.4 飼料添加劑
4.2.4.1 允許使用附錄D中的允許使用物質。
4.2.4.2 允許使用氧化鎂、綠砂等天然礦物和微量元素。
4.2.4.3 添加的維生素應來自發芽的糧食、魚肝油、釀酒用酵母或其他天然物質。
4.2.4.4 經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許可,可以使用附錄D中限制使用的物質。
4.2.7.6 限制使用常規獸藥。當必須要對患病畜禽使用常規獸藥時,則必須經過該藥物降解期(半衰期)的二倍時間之后這些畜禽及其產品才能作為有機產品出售。飼養者必須對所用物質以及疾病診斷結果、劑量、給藥方式、紿藥時間、藥物降解期進行記錄。對于接受過常規獸藥治療的畜禽,大型動物應逐個標記,家禽和小型動物則可按批標記。
4.2.7.7 禁止為了提高畜禽群體的生產力而使用抗生索、抗球蟲藥和其他生長促進劑,禁止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為(例如誘導發情,同期發情、超數排卵)。但激素可在獸醫監督下用于對個別動物進行疾病治療。
4.2.8 非治療性手
4.2.8.1 允許采用以下非治療性手術,但應盡量減少給動物帶來的痛苦,必要時可使用麻醉劑:
a.為了保持產品質量和傳統生產習慣而進行的閹割(肉豬、牛、雞);
b.斷角;
c.為了防止蠅蛆病而進行的羔羊斷尾;
d.剪羽。
4.2.8.2 禁止進行以下非治療性手術;
a.斷尾(除羔羊外);
b.剪喙;
c.燒翅;
d.其他沒有明確允許的非治療性手術。
4.2.9.繁殖
4.2.9.1 提倡自然繁殖。
4.2.9.2 允許采用不對畜禽的遺傳多樣性產生嚴重限制的各種繁殖方法。
4.2.9.3 禁止使用胚胎移植技術。
4.2.10 運輸和屠宰
4.2.10.1 屠宰的有機畜禽必須來自有機養殖場。
4.2.10.2 畜禽在裝卸、運輸、待宰和屠宰期間必須有專人負責照料,并使動物遭受的脅迫和痛苦降低降到最低限度。
4.2.10.3 市禽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清楚地標記。
4.2.10.4 當用車輛運輸時,運到屠宰場的時間不應超過8小時,根據具體情況可有例外。在例外的情況下,必須給畜禽喂食、喂水。
4.2.10.5 禁止使用電棒及類似設備驅趕動物。禁止在運輸前和運輸過程中,對動物使用鎮靜劑或興奮劑。
4.2.10.6 必須在國家衛生防疫部門批準的屠宰場宰殺畜禽。
4.2.10.7 禁止在帝禽失去知覺之前,就進行捆綁、懸吊和屠宰。
4.2.10.8 有機畜禽和常規畜禽應分別屠宰,屠宰后應分別存放并清楚標記。
4.2.11 奶制品
奶制品生產除滿足4.2.1~4.2.10的畜禽養殖標準外,還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4.2.11.1 允許使用附錄E中物質對奶制品加工設備進行清洗和消毒,并標則其用途和正確的使用方法。所有使用過清潔劑的設施必須得到徹底的清洗,以保證在設備和奶制品中沒有清潔劑殘留。
4.2.11.2 有機牛奶至少必須符合常規牛奶的衛生要求及質量標準。建議牛奶中年均體細胞數不能超過400 000個/m1 (800 000綿羊或山羊);細菌數最大不得超過10 000個/ml。建議每月分析一次每頭奶牛產奶中的體細胞含量。如果沒有達到這些質量標準,則要求制定滿足這些標準的計劃,并提交有機食品認證機構枇準。對新的畜群,在認證前3個月,奶汁中平均體細胞數就應低于400 000個/ml(800 000綿羊或山羊).
4.2.11.3 奶牛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4.2.12 禽蛋生產
蛋類生產除滿足4.2.1~4.2.10的畜禽養殖標準外,還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4.2.12.1 母雞在雞舍中的平均活動空間至少需要0.2m2/只。
4.2.12.2 必須具備適宜季節里的室外活動場所。
4.2.12.3 必須每天喂營養平衡的日糧以確保滿足其營養需求。
4.2.12.4 禁止用礦物油作雞蛋包衣。
4.3 蜜蜂飼養和蜂產品
4.3.1 轉換期
蜜蜂在獲得有機認證前至少要經過1年的轉換期。
4.3.2 采蜜區
4.3.2.1 養蜂場應設在有機農業生產區內或至少3年未使用過化學物質的自然植被區內。
4.3.2.2 采蜜區必須有充足的蜜源植物,并靠近清潔的水源。
4.3.2.3 蜂箱必須置于遠離常規農田和遠離容易受到污染的地方(至少3km之外),例如城鎮、工業污染源、公路和鐵路、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
4.3.3 蜜蜂的喂食
4.3.3.1 在蜜蜂的采蜜期結束時,蜂巢內必須存留足夠的糖蜜和花粉,以備蜜蜂過冬。
4.3.3.2 在整個季節必須為蜜蜂提供充足的經有機認證的食物;最好是產自同一生產單元的。
4.3.3.3 在蜜蜂得不到食物面臨饑餓困境的情況下,
a.在2002年8月24日之前,允許人工飼喂常規糖漿或糖蜜。
b.在2002年8月24日之后,允許人工飼喂糖漿或糖蜜,但必須足有機的。
4.3.3.4 人工飼喂只能在最后一次蜂蜜收獲季節后、下一次流蜜期開始前15天之前進行。
4.3.4 疾病防治
4.3.4.1 保留強壯的蜂群,淘汰脆弱的蜂群。
4.3.4.2 及時檢查蜂箱。
4.3.4.3 允許使用以下物質來控制病蟲害和對蜂箱消毒:
a.苛性鈉
b.乳酸,草酸和醋酸
c.蟻酸
d.硫硫
e.香精油
f.蘇云金芽孢桿菌
g.薄荷醇(用于控制蜜蜂呼吸道寄生螨)
4.3.4.4 把明顯有病的蜂箱放在醫治區內。
4.3.4.5 必須銷毀受疾病嚴重感染的蜜蜂使用過的蜂箱。
4.3.4.6 捕捉蜂巢子脾上的寄生蟲。
4.3.4.7 在蜂蜜的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抗生素,但當整個蜂群的健康受到威脅時可以使用抗生素類藥物。經抗生素處理后的蜂箱必須立即從有機生產中撤出,并且至少要經過12個月的有機方式飼養后,才有可能重新獲得有機認證。
4.3.4.8 禁止使用磺胺類藥物和其他化學藥品。
4.3.4.9 在流蜜期或流蜜盛期,嚴禁用任何藥物處理蜜蜂。
4.3.5 蜂蠟
4.3.5.1 用于有機養蜂業的蜂蠟必須來自有機養蜂單位;但對處于轉換期的養蜂場,如果不能從市場或其他途徑獲得有機蜂蠟,經有機食品認證機構批準允許使用非有機蜂蠟。
4.3.5.2 蜂蠟加工方法應確保加工出供應有機養蜂場的有機蜂蠟。
4.3.5.3 禁止使用來源不明的蜂蠟。
4.3.6 蜂蜜收獲處理
4.3.6.1 嚴禁使用化學驅逐劑。如果需要的話,可以利用吹風趕蜂或煙霧發生器把蜜蜂從蜂箱中驅趕出去。
4.3.6.2 蜂箱管理和采集蜂蜜的方法應當以保護蜂群和維持峰群為目標;采集完蜂蜜以后不得毀掉蜂群。
4.3.6.3 加熱最高至47℃,加熱過程越短越好。
4.3.6.4 最好采用機械性蜂房脫蓋,而不是采用加熱性蜂房脫蓋。
4.3.6.5 通過重力作用使蜂蜜中的雜質沉淀出來,不允許使用細網過濾器過濾雜質。
4.3.6.6 接觸蜂蜜的所有材料表而應當是不銹鋼、玻璃、陶瓷、搪瓷等耐腐蝕材料,或用蜂蠟覆蓋,或用食品和飲料包裝中許可的涂料涂刷并用蜂蠟覆蓋。
4.3.6.7 蜂蜜提取設施必須杜絕蜜蜂進入,從而防止蜜蜂偷食蜂蜜以及疾病的傳播。
4.3.6.8 提取設施應當光亮如新并配有清洗設施,這些清洗設施能每天提供大量新鮮、干凈的熱水供設備清洗。
4.3.6.9 應當把聚積在取蜜設施附近的蜜蜂收集起來用水沖洗,清洗后的蜜蜂應當置于附近的蜂箱中或把它們處理掉。
4.3.6.10 存放蜂蜜的桶的來歷必須清楚,經清洗后貯存在室內。如果不是新桶的話,則這些桶原先必須用于貯存食品。最好給這些桶涂上蜂蠟。禁止使用已被氧化的桶。
4.3.6.11 蜂蜜處理房間的墻和地面必須密封好,以防止害蟲和鼠類的入侵。提取設施應避免受到蒼蠅之類害蟲的影響.
4.3.6.12 搖蜜室和包裝室應全部密封,不受害蟲侵擾。
4.3.6.13 除上述蜂蠟防護技術外,只能使用物理方法或誘捕器和電氣捕捉器來預防害蟲。
4.3.6.14 禁止使用氰化物等化學物質作為熏熬劑。
4.3.7 蜂蜜、蜂蠟、養蜂架和蜂箱的貯存
4.3.7.1 成品蜂蜜的貯存溫度要求穩定,密封包裝,以避免蜂蜜變質。
4.3.7.2 蜂蜜在作為有機產品出售之前,最長可以貯存2年。
4.3.7.3 禁止對貯存的蜂蜜和蜂產品使用萘等化學合成物質控制蜂蠟蛾等害蟲。
4.3.8 蜂王和蜂的飼養
4.3.8.1 鼓勵交叉繁育不同類型的蜜蜂。
4.3.8.2 為了防止疾病的傳插,應培育自己的蜂王。
4.3.8.3 允許每年購進不超過蜂群數量10%的按常規飼養方法飼養的蜜蜂。
4.3.8.4 允許進行選育,禁止使用人工授精。
4.3.8.5 禁止在秋天捕殺蜜蜂群體。
4.3.8.6 不允許剪斷蜜蜂的翅膀。
4.3.8.7 允許為了替換蜂王而殺死老齡蜂王。
4.4 特定作物生產
4.4.1 食用菌
4.4.1.1 培養基
a.有機生產來源的或末受污染的天然來源的材料才能作為食用菌的培養基。
b.禁止使用合成肥料或殺蟲劑之類輔助劑。
c.為防止水分散失而在木料和接種位使用的涂料必須是食用級的產品,禁止使用、石油煉制的涂料、乳膠漆和油漆等。
4.4.1.2 菌種
選擇合適的菌種,其來源要清楚,盡可能采用經認證的有機菌種。
4.4.1.3 害蟲和雜菌。
a.應采用預防性的管理,保持清潔衛生,進行適當的空氣交換,去除受感染的菌簇。
b.在非栽培期,允許使用低濃度氯溶液對培養場地進行淋洗消毒。
c.允許采用物理方法(誘捕和設置物理障礙,可加外激素或性誘劑, 噴灑硅藻土、殺蟲皂液及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認可的天然殺蟲劑)、生物方法(天敵和寄生蟲)防治害蟲。
d.禁止使用任何合成殺蟲劑。
4.4.1.4 培養場地
直接與常規農田毗鄰的食用菌栽培區必須設置30m左右的緩沖帶,以避免農業漂浮物的影響。在培養場地和周圍禁止使用任何除草劑。
4.4.1.5 水
只能用清潔的井水、河水及池塘水浸泡木料,在城市也可以使用自來水,禁止使用被污染的水。
4.4.1.6 收獲及后續處理
最大限度地保證在收獲、貯存和運輸過程中產品的新鮮度和營養成分。
4.4.2 茶葉
4.4.2.1 茶樹一般管理
a.茶樹應種植在土壤深厚,生物活性較強,pH值在4.5~6.5范圍的區域內。
b.當茶園坡度在15~30°時,應修建水平梯級茶園,梯面以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為準。
c.茶樹應根據樹齡和樹勢選擇不同的修剪方法。可采用幼年茶樹定型修剪,成年茶樹的周期修剪和衰老茶樹的更新修剪等方法。
4.4.2.2 茶園土壤管理
a.提倡在茶園的行間種植豆科綠肥或飼料作物。
b.結合土壤深耕,將修剪的茶枝和清除的雜草覆蓋于茶樹根部或埋于土中,以此來改良土壤理化性狀和提高土壤的生物活性。
c.對林木覆蓋率高的茶園,應實行減耕或免耕。提倡使用生物(如蚯蚓等)來改善土壤結構,提高土壤肥力。當茶園土壤pH值降至4.5以下時,可以施用適量的白云石粉或生石灰加以改良,直至土壤PH值達到5.0左右。
d.根據茶園的自身條件,因地制宜地采取水土保護措施,如在茶園行間鋪草或其他植物性覆蓋物。
c.嚴禁使用化學類、石油類以及氨韭酸類除草劑、增效劑和土壤改良劑。
4.4.2.3 茶園雜草管理
a.采用人工和機械的方法及時清除茶園中的雜草。
b.允許利用植物相克作用防治雜草。
c.嚴禁使用化學除草劑。
4.4.2.4 茶園病蟲害防治
a.及時采摘和修剪茶枝葉。
b.允許使用列于附錄B中的植物制劑和微生物農藥防治茶樹的病蟲害。
c.保護和利用自然天敵,允許使用人工飼養的天敵。
d.在深秋封園時,允許使用石硫合劑和波爾多液,以減少次年的病蟲發生量。使用波爾多液應注意土壤和茶葉中的銅積累。
e.如果茶園大面積發生病害,修剪的病枝需在有機茶園區外或不影響茶園中其他茶樹的地方進行焚燒處理。
4.4.2.5 鮮葉采摘
a.應遵循“采留結合、量質兼顧和因園制宜”的采摘原則,做到留葉采,標準采和適時采等合理采摘的技術節, 以保證茶葉可持續生產。
b.手工采摘提倡雙手采,提手采,保持鮮葉芽葉的完整、鮮嫩、勻凈,不夾帶蒂頭茶果和老枝葉。
c.為保證機械采摘茶葉的質量,操作人員需經培訓且技熟練,采摘要求可根據茶棚、長勢及茶類要求自行掌握。采茶機的動力必須是無鉛汽油,并防止汽油、機油污染茶園土壤和茶樹。
d.鮮葉必須盛裝在清潔、通風的器具中,建議使用竹匾、網眼茶籃、簍筐,裝葉量不得超過150
kg/m3。可以使用布袋,但禁止使用塑料袋。
e.在鮮葉盛裝與貯藏、運輸過程中,應注意輕放、輕壓、薄攤、勤翻等,以減、
機械損傷。切忌緊壓、日曬、雨淋,避免鮮葉升溫變質,影響產品質量。
4.4.2.6 茶葉加工
a.有機茶產品包括綠茶、紅茶等茶類的初制品和精制品。有機茶制作必須執行國家食品衛生法和食品加工標準。
b.有機茶加工應盡量使用可再生能源,盡量避免把木材用作茶葉加工廠的燃料。
c.在加工過程中只能以物理的方法處理,只允許自然發酵。
d.盡量使用有機認證的花卉香料、水果(檸檬)和油料作拼料,在沒有其他替代拼料、又不能獲得認證的情況下,允許使用自然界中的花卉香料和油料,如茉莉花等。
4.4.2.7 有機茶貯藏利運輸管理
除遵循一般有機產品的貯藏和運輸管理要求外,還需注意:
a.貯藏有機茶必須保持干燥,茶葉含水量應符合國家茶葉生產標準。倉庫內應配
備去濕機或其他去濕材料。
b.采用通風、密封、吸潮和降溫等措施,定期檢查有機茶的含水量。用生石灰作 為茶葉的防潮去
濕物品時,應避免茶葉與生石灰的接觸,并定期更換。
5 有機食品加工
5.1 配料、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5.1.1 加工所用的原料必須是有機原料,這些原料在終產品中所占的重量或體積不少于95%。
5.1.2 在有機配料的數量或質量得不到保證時,允許使用常規的、非人工合成的配料,但總量不得超過5%。非有機配料不能是基因工程產品,并須獲得認證機構的許可。一旦有條件獲得經隊證的有機配料時,應立即用有機配料替換非有機配料。所有使用了非有機配料的單位都必須提交將其配料轉換為100%有機配料的計劃。
5.1.3 有機產品中的同一種配料不允許既有有機來源的又有非有機來源的。
5.1.4 作為配料的水、食用鹽,只要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可免于認證,但不計入5.1.1所要求的認證原料中。
5.1.5 允許使用《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 2760--1996)中指定的天然色素、香料和添加劑,但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色素、香料和添加劑。
5.1.6 允許使用本標準附錄F和附錄G所列的添加劑和加工助劑,一般不得使用超出此范圍的非自然來源的添加劑和加工助劑。在附錄F和附錄G中增添物質必須按照附錄G評估有機食品中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程序對此物質進行評估。
5.1.7 禁止使用礦物質(包括微量元素)、維生素和類似分離成分,法律規定必須使用或可證明食物或營養成分中嚴重缺乏時例外。
5.1.8 禁止在有機食品加工中使用來自基因工程的配料、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5.1.9 有機產品在其整個加工過程中必須有適當的標識。
5.2 加工
5.2.1 有機加工應制定正式的衛生管理計劃,該計劃要符合國家或地方衛生管理法規,并應提供以下幾方面的衛生保障:
a.外部設施(垃圾堆放場、舊設備存放場地、停車場等)
b.內部設施(加工、包裝和庫區)
c.加工和包裝設備(防止酵母菌、霉菌和細菌)
d.職工的衛生(餐廳、工間休息場所和廁所)
5.2.2 有機加工應該配備專用設備,如果不得不與常規加工共用設擠,則在常規加工結束后必須進行
徹底清洗,并不得有清洗劑殘留。
5.2.3 加工工藝必須不破壞食品的主要營養成分,可以使用機械方法、冷凍、加熱、微波、煙熏等處理方法及微生物發酵工藝;可以采用提取、濃縮、沉淀和過濾工藝,但提取溶劑僅限于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的水、乙醇、動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在提取和濃縮工藝中不得采用其它化學試劑。
5.2.4 加工用水水質必須達到相關標準。
5.2.5 加工單位排放廢棄物必須達到相應標準。
5.2.6 允許使用二氧化碳和氮作為包裝填充劑。
5.2.7 禁止在食品加工和貯藏過程中采用離子輻射處理。
5.2.8 禁山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石棉過濾材料或可能被有害物質滲透過的過濾材料。
5.3 有害生物防治
5.3.1 有機食品加工場所必須干凈、整潔,不受有害動物或昆蟲的侵擾。
5.3.2 應通過加強加工場所的衛生管理來控制蟲害,徹底消除害蟲的孳生條件。
5.3.3 允許使用機械類的、信息素類的、氣味類的、粘著性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礙、硅藻土、聲光電器具,作為防治害蟲的設施或材料。
5.3.4 允許使用以維生素D為基本有效成份的殺鼠劑。
5.3.5 可以使用附錄B中允許或限制使用的物質。
5.3.6 在加工貯藏場所遭受害蟲嚴重侵襲的緊急情況下,提倡使用中草藥進行噴霧和熏蒸處理;限制使用硫磺。
5.3.7 禁止使用持久性和致癌性的農藥利消毒劑。
6 貯藏和運輸
6.1 貯藏
6.1.1 有機產品在貯存過程中不得受到其他物質的污染,要確保有機認證產品的完整性。
6.1.2 貯藏產品的倉庫必須干凈、無蟲害,無有害物質殘留,在最近一周內未用任何禁用物質處理過。
6.1.3 除常溫貯藏外,允許以下貯藏方法:
a.貯藏室空氣調控
b.溫度控制
c.干燥
d.濕度調節
6.1.4 有機產品應單獨存放。如果不得不與常規產品共同存放,必須在倉庫內劃山特定區域,采取必要的包裝、標簽等措施確保有機產品不與非認證產品混放。
6.1.5 產品出入庫和庫存量必須有完整的檔案記錄,并保留相應的單據。
6.2 運輸
6.2.1 運輸工具在裝載有機產品前應清洗干凈。
6.2.2 有機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避免與常規產品混雜和受到污染。
6.2.3 在運輸和裝卸過程中,外包裝上的有機認證標志及有關說明不得被玷污或損毀。
6.2.4 運輸和裝卸過程必須有完整的檔案記錄,并保留相應的單據。
7 包裝和標識
7.1 包裝
7.1.1 提倡使用由木、竹、植物莖葉和紙制成的包裝材料,允許使用符合衛生要求的其他包裝材料。
7.1.2 包裝應簡單、實用,避免過度包裝,并應考慮包裝材料的回收利用。
7.2 標識
7.2.1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機食品標志是注冊證明商標,獲得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可的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認證的產品可以使用此標志。
7.2.2 對加工產品,如果獲得認證的原料在終產品中所占的比例在95%以上,并且是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可的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認證的設施加工和包裝的,可以標識為“有機”并使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機食品標志;如果獲得認證的原料在終產品中所占的比例不足95%,但超過70%,可以用文字描述獲得認證的原料及其所占的比例,但不能標識為“有機”和使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機食品標志。
7.2.3 由多種原料加工成的產品,必須在產品的外包裝上按照由多到少的順序逐一列出各種原料的名稱及所占的重量百分比,并注明哪些是通過有機認證的。
7.2.4 獲得有機轉換認證的產品必須在包裝上明確注明為有機轉換產品。
7.2.5 在產品的外包裝上必須標明生產或加工單位的名稱、地址、認證證書號、生產日期及批號。
7.2.6 動物配合飼料的標簽上應消楚地標明適用的畜禽種類和用途,及是否已證明營養充足。
7.2.7 產品標識不能錯誤誘導消費者。
7.2.8 在產品的外包裝上印刷標志或說明的油墨必須無毒、無刺激性氣味。
7.2.9 有機食品標志在使用時僅可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可變形或變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