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對食品標簽的管理現狀,仍處于“多標共管”的近況。GB 7718標準已經明確了食品標簽的主要要素及要求,但是因為食品類別及歸口監管部門的不同,仍然有較多的法規、條例、標準等對某些具體產品有明確的標示要求,就有機產品標簽標識而言,2015年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55號公布并更新的《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目前有機產品認證管理的主要依據,與GB/T 19630有機產品系列標準同時執行并指導有機產品的認證、加工、標識及銷售等行為,因此有機產品的標簽標識不僅要遵循GB 7718,同時還要符合《辦法》和GB/T 19630的相關規定。
食品伙伴網近期對“有機產品標簽標示”相關問題進行了探討和研究,通過相關標準和法規的疏理,達成了一些共識性意見。為此食品伙伴網作了整理,以便與廣大關注食品的網友一起分享與討論,如果有不同的建議和意見,可以隨時與我們聯系。
1.《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對有機產品標識要求:
2014年,修訂后的《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中,其中對有機產品標示的條款有:
第十五條 有機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體體積,不包括水和鹽,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產品,應當在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后,方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字樣,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第三十四條 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有機碼和認證機構名稱。
獲證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其色澤必須此標準色: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
(一)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
(二)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了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
2 GB/T 19630系列標準對有機產品的標識要求:
2011年12月5日開始實施修訂后的GB/T 19630.3-2011有機產品 第3部分:標識與銷售,標準對有機的標識開始變得嚴格,強調不得使用間接暗示為有機產品的字樣、圖案、符號等,此時對有機配料標識的相關要求仍和GB/T 19630.3-2005一致,可對含有機配料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加工產品進行有機配料的相關標識。
在《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55號)發布實施后,質檢總局發布GB/T 19630.3-2011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取消含有機配料加工產品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標識規定,同時,5.2條例修改為:5.2 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有機配料含量高于或者等于95%但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不得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
3. 進口有機產品的標簽標示要求:
國認注〔2014〕21 號國家認監委關于發布《進口有機產品入境驗證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第四部分查驗:證書及標志驗證中的第2條和第3條明確:產品最小銷售包裝上應有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認證機構名稱,二者缺一不可。最小銷售包裝上應有(或加貼的)17位數的有機碼。
同時此《指南》(試行)標簽驗證部分也明確:
1.進口有機產品必須有中國有機認證標示和有機碼;
2.當獲得中國有機認證的產品,標簽上同時有國外有機認證標志或有機文字描述的產品,可以在產品或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出口國有機認證標志及文字描述。
如未獲得中國有機認證,僅獲得國外有機產品認證的,不得在產品、產品最小銷售包裝及其標簽上標注含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且可能誤導公眾認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文字表述和圖案,包括國外的有機認證標志、標識。已經有的必須要全部覆蓋。
對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但產品商標、生產企業名稱中帶有:“有機”、“ORGANIC”等字樣的,如能提供其注冊商標、生產企業注冊、核準權威證明文件的,其企業名稱、商標圖案可繼續使用,除此之外不得在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說明、宣傳資料中使用“有機”、“ORGANIC”等字樣和圖案。
總結:對于有機產品,除了滿足GB 7718、GB 28050等通用的食品標簽要求外,對于“有機”等字樣的標示,還需要做到如下的要求:
1. 只有通過有機認證的產品才能進行“有機”等字樣的標示,且必須要標識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和有機碼;
2. 進口有機產品獲得中國的有機認證后,才可以標識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和有機碼以及認證機構的名稱。同時有國外有機產品認證的,可以標示其出口國的有機認證標志及文字描述;
3. 非有機產品,不得進行任何“有機”等字樣涉嫌誤導的標識,也不得進行某種“有機配料”的標識及文字描述。公司名稱或商標中使用到“有機”等字樣的,必須要提供注冊商標、企業注冊等權威的核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