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管理加強監督
明確四統一的認證制度,加強統一管理。第五條規定,國家推行統一的有機產品認證制度,實行統一的認證目錄、統一的標準、統一的認證實施規則、統一的認證標志。
明確行政監管的內容和方式,加強全過程監管。為加強對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有效監管,《辦法》第五章增加了兩項內容:1、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證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以及地方認證監管部門中地方各級質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職責分工(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2、七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的監管方式(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國家認監委負責全國有機產品認證的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地方各級質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統稱地方認證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外資認證機構、進口有機產品認證和銷售,以及出口有機產品認證、生產、加工、銷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地方各級質監部門負責對中資認證機構、在境內生產加工且在境內銷售的有機產品認證、生產、加工、銷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地方認證監管部門監督檢查方式為對有機產品認證活動是否符合本辦法和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規定的監督檢查;對獲證產品的監督抽查;對獲證產品認證、生產、加工、進口、銷售單位的監督檢查;對有機產品認證證書、認證標志的監督檢查;對有機產品認證咨詢活動是否符合規定的監督檢查;對有機產品認證和認證咨詢活動舉報的調查處理;對違法行為的依法查處。
完善罰則,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辦法》第六章通過對存在的問題設定罰則,加大對認證機構、獲證產品認證委托人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解決了有機產品認證行政執法中執法依據不足的問題。
建立退出機制。新《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提供虛假信息、違規使用禁用物質、超范圍使用有機認證標志,或者出現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認證機構5年內不得受理該企業及其生產基地、加工場所的有機產品認證委托。如果考慮轉換期、認證申請至認證證書發放的時間,該類企業生產的產品實際將在6~8年內無法再次使用有機產品認證標志。這在一定程度上講就是一種退出機制。
規范認證活動
完善認證程序,加強有機產品的源頭管理。新《辦法》第十條將有機產品認證程序明確為現場檢查、產品檢測、環境監(檢)測3個必經程序,即對獲得認證企業的生產和加工現場檢查;對農業生產階段大氣、土壤、水進行監測、檢測;對獲得認證的產品在風險分析基礎上的檢測。保證產品從源頭上符合有機產品標準的要求。
這位負責人說,認證機構對認證委托人生產、加工現場的現場檢查是有機產品認證過程中最重要的部分,現場檢查和產品檢測結果也是認證機構作出認證決定的主要依據,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對現場檢查人員、現場檢查步驟、范圍、產品檢測、環境監測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限定認證產品目錄。有機產品認證的對象必須是列入《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2012年,國家認監委發布公告,確定了可以進行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共計127種產品,其中絕大部分是供人類食用的食品,另外包括供人類食用的植物類中藥、人類使用的服裝及其紡織用的原料、動物食用的飼料。只有列入目錄的產品,認證機構才能接受生產者、加工者的委托,進行有機產品認證。這位負責人介紹說,在原有機產品認證中并沒有對認證范圍進行任何約束,以致出現了一些不適合進行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獲得認證。
建立認證證書和標志編號制度,建立完整的有機產品追溯鏈。新《辦法》建立了認證證書統一編號制度、認證標志統一編號制度、檔案記錄制度,對于出現問題的有機認證產品實施溯源。其中第十二條規定,認證機構的認證過程記錄、產品檢測機構的檢測過程記錄和環境監(檢)測機構的監(檢)測過程記錄要完整、真實、準確、可追溯,記錄保存期為5年。這位負責人說,過程記錄是有機產品追溯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重要證據,也是對有機產品認證機構、檢測和監測機構、獲證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三條規定,認證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認監委統一的編號規則,對每枚認證標志進行唯一編號(以下簡稱有機碼),并采取有效防偽、追溯技術,確保發放的每枚認證標志能夠溯源到其對應的認證證書和獲證產品及其生產、加工單位。這位負責人解釋說,一般來講,通過外觀、口味甚至簡單的檢測都無法區分出有機認證產品和普通產品。為防止有機產品中混雜普通產品或者以非有機產品假冒有機產品,新《辦法》建立了有機碼制度,采取“一品一碼”的方式,對有機產品認證標志使用進行規范。認證機構在向獲證企業發放認證標志或者允許生產企業在產品標簽上印制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前,必須按照國家認監委統一的編號規則,賦予每枚認證標志一個唯一編碼,認證機構為獲證產品發放“有機碼”,且上傳到“有機產品國家標志備案系統”,每個銷售的有機產品或其包裝上都帶有一個唯一的“有機碼”,做到“一品一碼”。
再次加工、分裝、分割的產品禁止使用有機產品認證標志。近年來,我國有機產品市場乃至有機產品認證存在的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作為有機產品身份識別重要依據的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標簽標識標注混亂。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標明的生產、加工場所外進行再次加工、分裝、分割,意味著生產、加工場所發生變更,不能證明產品持續符合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要求,根據《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應當進行重新認證,證明其符合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要求,方可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建立有機產品認證銷售證制度,規范市場秩序。新《辦法》第十四條建立和明確了有機產品銷售證制度。銷售證是由認證機構頒發的文件,聲明特定批次或者交付的貨物來自獲得有機認證的生產單元,通過銷售證可以對獲證組織銷售的認證產品進行范圍和數量的控制。銷售證有效保證了產品的可追溯性,對獲證組織的產量數量進行有效的控制,防止非有機產品與有機產品混淆。
取消有機轉換認證及其標志。為了進一步規范有機產品市場秩序,打擊非法利用有機轉換認證冒充有機認證的行為,《辦法》取消了有機轉換認證及其標志,從根本上杜絕了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利用有機轉換認證冒充有機認證的行為,也有利于消費者統一識別和正確理解有機產品概念。
取消含有機配料加工產品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標識規定。為了進一步規范有機產品市場秩序,防止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而僅含部分有機配料的加工產品,在其產品上標注“有機配料生產”、“有機”等文字冒充有機產品且誤導公眾以為該產品為有機產品的行為,新《辦法》取消了總局67號令中關于含有機配料加工產品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可在其產品標注“有機配料生產”或配料為“有機”字樣的規定,有利于消費者統一識別和正確理解有機產品概念。
加強進口產品管理
新《辦法》增設“有機產品進口”一章,加強對進口有機產品的監督管理。《辦法》增設第三章“有機產品進口”。根據《商檢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并參照國際慣例,對境外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的等效性評估和進口有機產品監管做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這位負責人說,對進口有機產品的管控過程包括兩個方式:一是與國家認監委就有機產品認證體系等效性方面簽署相關備忘錄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產品,在進口過程中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申報的進口有機產品實施入境驗證。二是未簽署相關備忘錄的國家或者地區的進口產品,應當符合中國有機產品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中國的認證機構去國外開展認證活動,目前已經有90多個國外品牌獲得中國認證機構認證。
建立風險預警機制
建立認證風險預警機制,保護消費者權益。根據監督檢查、消費者投訴、媒體反映出現的有機產品認證問題,《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認證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發布的動植物疫情、環境污染等風險預警、監督檢查和消費者投訴、媒體反映等情況,及時發布有機產品認證區域、獲證產品及其認證委托人、認證機構的認證風險預警信息,并采取相關應對措施。”
有機產品的生產、加工過程不允許使用化學合成的農藥、化肥、食品添加劑和轉基因等物質,同時有機產品生產、加工、貯存、運輸、流通環節多,產品流動性大,易受常規農業生產和外界環境因素影響,因此監管部門需綜合影響有機生產、加工、經營的各種因素,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必要時暫停某個區域或某類產品的認證,降低認證風險,保證獲證產品質量,保護消費者利益。
發布有機產品認證風險預警信息的主體是認證監管部門,包括國家認監委和地方認證監管部門。發布有機產品認證風險預警信息的依據主要包括: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動植物疫情、環境污染風險預警等信息;監督檢查;消費者投訴舉報;媒體反映。有機產品認證風險預警信息對象包括:有機產品認證區域;獲證產品及其認證委托人;認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