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范圍
1.1本程序依據《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相關規定制定。
1.2本程序評估范圍為:未包含在GB/T19630.1《有機產品 第1部分:生產》附錄A《有機植物生產中允許使用的投入品》、附錄B《有機動物養殖中允許使用的物質》,GB/T 19630.2《有機產品 第2部分:加工》附錄A《有機食品加工中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助劑和其他物質》、附錄B《有機飼料加工中允許使用的添加劑》中的有機產品生產、加工過程中使用的單一組分來源的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質、植物保護產品、清潔劑和消毒劑、有機動物養殖中使用的物質、飼料添加劑、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調味品、微生物制品和其他配料等(不包括種子、種苗和繁殖材料)。
相關法規、標準禁止使用的物質不在本程序評估范圍內。
2.評估依據
GB/T19630.1《有機產品 第1部分:生產》附錄C 《評估有機生產中使用其他投入品的準則》及相關技術要求。
GB/T 19630.2《有機產品 第2部分:加工》附錄C 《評估有機加工添加劑和加工助劑的準則》及相關技術要求。
3.評估程序
3.1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委托中國有機產品認證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負責投入品評估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3.2評估需求的提出
3.2.1生產企業、認證機構、行業協會或相應管理部門均可作為評估需求人,向工作組提出評估需求。
已獲得認證或正在申請認證的生產企業應通過認證機構提出評估需求。
3.2.2提出材料
提出有機產品生產、加工投入品的評估需求時,應同時提交相應材料。
提出材料應至少包括:申請表、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詳細說明投入品的組分、組分來源、國內外登記注冊情況、生產加工工藝、使用方法、使用條件、使用限量、使用頻率、安全性說明、檢測方法、質量標準以及該物質的分析測試報告(必要時)等。同時提交紙質材料(簽字蓋章)和電子版。
如涉及商業機密,應當對需保密的部分做出明確標示和說明。
3.3受理
工作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提交材料完整性的審核,并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符合要求的,應以書面形式告知評估需求人,并由工作組列入評估計劃,組織專家啟動評估程序。資料不完整的,或因其他原因不予受理的,應向申請人做出書面說明。
特殊情況下,工作組可啟動緊急評估程序
3.4評估
3.4.1工作組應組織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本著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對該投入品進行技術評估,并完成技術評估報告。
3.4.2工作組根據評估結果,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推薦建議。
3.5評估結論公布
國家認監委根據工作組的推薦建議,適時更新《有機產品生產、加工投入品臨時補充列表》,同時將評估結論告知評估需求人。
國家認監委根據《有機產品》國家標準制修訂計劃及時修訂相關內容。
4.附則
評估過程中如涉及檢驗檢測和實驗等費用,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