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范圍
1.1本程序根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67號令)和《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國家認監委公告〔2011年〕第34號)相關規定制定。
1.2本程序適用范圍為對《有機產品認證目錄》中產品種類的增補和刪減。
2.評估依據
《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67號令)、《有機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國家認監委公告〔2011年〕第34號)和《有機產品》國家標準(GB/T19630.1-4)。
3.評估程序
3.1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國家認監委)委托中國有機產品認證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負責《有機產品認證目錄》變更評估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3.2申請
3.2.1增補產品種類的提出
生產企業、認證機構、行業協會和相關部門等,均可提出《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增補產品種類的需求。
3.2.2 刪減產品種類的提出
在下列情況下,可對《有機產品認證目錄》中的種類提出刪減的需求或建議:
(1)現有生產加工技術難以保證產品的有機完整性的;
(2)有證據表明該類產品存在較嚴重質量安全風險隱患的。
3.2.3提交材料
提出《有機產品認證目錄》中產品種類的增補和刪減需求時,應同時提交相應材料。
提交材料應至少包括:提出增補和刪減需求的產品種類的名稱(包括物種的中英文名、拉丁名、分類地位等)、分布區域、用途、生產方法、加工工藝、風險因素種類和防控技術及產品的安全性等。
3.3受理
工作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提交材料完整性的審核,并做出受理決定。
符合要求的,應書面告知需求提出人,并由工作組列入評估計劃,啟動評估程序。資料不完整的,或其他原因不予受理的,向需求提出人做出書面說明。
3.4評估
3.4.1工作組應組織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本著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對申請產品種類進行評估,并完成評估報告。
如經評議認為需進行認證試點的產品種類,可由認證機構和生產企業進行認證試點,試點期限為1-2年。
3.4.2工作組根據評估結果,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有機產品認證目錄》變更的建議。
3.5目錄變更公布
國家認監委根據工作組的建議,適時調整《有機產品認證目錄》并公布。
4.附則
評估過程中如涉及檢驗檢測和實驗等費用,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