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及《有機產品》國家標準中第三部分“標識與銷售”的有關規定,有機產品的標志應符合以下要求:
(1)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應當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限定的產品范圍、數量內使用。
(2)獲證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將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印制在獲證產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材料上,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3)在獲證產品或者產品最小包裝上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的同時,應當在相鄰部位標注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標識或者機構名稱,其相關圖案或者文字應當不大于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4)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不得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產品”、“有機轉換產品”(“ORGANIC”、“CONVERSION TO ORGANIC”)和“無污染”、“純天然”等其他誤導公眾的文字表述。本條的監管執法可參考《關于有機產品認證標志標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認注[2005]41 號)。
(5)按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生產并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方可在產品名稱前標識“有機”,在產品或者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并標注認證機構的標識或者認證機構的名稱。
有機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加工產品,方可在產品名稱前標識“有機”, 在產品或者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并標注認證機構的標識或者認證機構的名稱。
有機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獲得有機轉換產品認證的加工產品,方可在產品名稱前標識“有機轉換”, 在產品或者包裝上加施中國有機轉換產品認證標志并標注認證機構的標識或者認證機構的名稱。認證機構的標識不能含有誤導消費者將有機轉換產品作為有機產品的內容。
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產品,可在產品名稱前標識“有機配料生產”,并應注明獲得認證的有機配料的比例。
有機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產品,有機配料為轉換期產品的,可在產品名稱前標識“有機轉換配料生產”,并應注明獲得認證的有機轉換配料的比例。
有機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產品,只能在產品配料表中將某種獲得認證的有機配料標識為“有機”,并應注明有機配料的比例。
有機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產品,有機配料為轉換期產品的,只能在產品配料表中將某種獲得認證的有機配料標識為“有機轉換”,并應注明有機轉換配料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