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信息報告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將下列信息通報相關政府監管部門:
(1)認證機構應當按要求,及時向“中國食品農產品認證信息系統”填報認證活動信息,現場檢查計劃應在現場檢查5個工作日前錄入信息系統。
(2)認證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撤銷、暫停認證證書的獲證組織名單和原因,向國家認監委和該組織所在地的省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3)認證機構在獲知獲證組織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向國家認監委和獲證組織所在地的省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
(4)認證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底之前將上年度有機產品生產/加工(如包含加工企業時)企業認證工作報告報送國家認監委,報告內容至少包括:頒證數量、獲證產品質量分析、暫停和撤銷認證證書清單及原因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