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認證認可條例》、《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有機產品標志使用,確保銷售的有機產品符合相應法律法規和認證依據標準要求,便捷社會公眾和監管部門對有機產品及其標志的辨識,現就進一步加強國家有機產品認證標志(以下簡稱認證標志)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認證機構應當充分利用現代成熟的防偽、追溯和信息化技術,結合國家認監委統一的編碼規則(見附件1)要求,認證標志編碼前應當注明“有機碼”字樣,賦予每枚認證標志唯一編碼(應使用暗碼),同時鼓勵認證機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采取更為嚴格防偽、追溯技術手段,確保本機構發放的每枚認證標志能夠從市場溯源到每張對應的認證證書、產品和生產企業,做到信息可追溯、標識可防偽、數量可控制。
二、對于自動化流水線大批量生產的獲證產品,獲證組織可以在產品標簽或零售包裝上印制認證標志,但應當采用技術手段,在零售包裝或產品上標注認證標志編碼(可使用明碼)。獲證組織在產品標簽印制之前,應將該標簽式樣、印制數量、認證標志編碼報認證機構審核和備案,確保認證標志的使用符合《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和《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要求。
三、為便利消費者和監管部門辨識,國家認監委將建立認證標志備案信息數據庫,各認證機構應當將所發放的每枚認證標志編碼和認證標志使用(見附件2)等方面信息及時傳輸至該數據庫。國家認監委將提供該數據庫統一的查詢方式,為社會公眾和監管部門服務。
四、各認證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關于國家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印制和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認注[2005]34號)的條件,選擇承擔認證標志印制的單位。同時,加強對認證標志印制單位的管理,督促印制單位建立認證標志出入庫臺帳,堅決杜絕認證標志印制單位私印、濫發認證標志行為的發生。
五、各認證機構應當建立認證標志發放臺帳,嚴格按照獲證產品數量,控制認證標志的發放量。同時,督促獲證組織建立認證標志使用臺帳,并采取通知或不通知檢查的方式,對獲證組織使用認證標志的情況進行檢查,確保獲證產品數量與認證標志使用量相匹配。
六、各認證機構每年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的通過市場抽樣方式,驗證相關組織合法、規范使用認證標志情況。對于違規使用認證標志的,應當及時暫停、撤銷該組織認證證書;情況嚴重的,應當及時向當地認證監管部門報告,以便相關監管部門進一步追查相關方面的法律責任。
七、請各認證機構加強與國家認監委的溝通與聯系,并在2011年11月30日前,將本機構根據上述要求制定的認證標志管理方案(含認證標志防偽、追溯技術方案概況)和認證標志印制單位名單報國家認監委備案。
八、各認證機構制定的認證標志管理方案應當在2012年3月1日前實施,對于拒不按照要求使用認證標志的獲證組織,認證機構應當暫停、撤銷認證證書。對于已領取認證標志或已印制標簽尚未用完的獲證組織,認證機構應當加強對該獲證組織的認證標志使用的監督,并督促獲證組織在2012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畢。
九、各局應當加強對認證標志的監管,對偽造、冒用、超期、超范圍使用認證標志的,應當按照《認證認可條例》、《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和《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處理;對未按規定使用或者不規范使用認證標志的零售有機產品,各局應當將相關情況通報銷售單位,同時責令頒證認證機構及時暫停、撤銷該組織認證證書,認證機構拒不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應當按《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法處理。
聯系人: 王茂華 程正華
電 話: 010-82262763 82262708
附件:1.國家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編碼規則.doc 國家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編碼規則.doc
2.國家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編碼備案信息要求.doc 國家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編碼備案信息要求.doc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一、各認證機構應當充分利用現代成熟的防偽、追溯和信息化技術,結合國家認監委統一的編碼規則(見附件1)要求,認證標志編碼前應當注明“有機碼”字樣,賦予每枚認證標志唯一編碼(應使用暗碼),同時鼓勵認證機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采取更為嚴格防偽、追溯技術手段,確保本機構發放的每枚認證標志能夠從市場溯源到每張對應的認證證書、產品和生產企業,做到信息可追溯、標識可防偽、數量可控制。
二、對于自動化流水線大批量生產的獲證產品,獲證組織可以在產品標簽或零售包裝上印制認證標志,但應當采用技術手段,在零售包裝或產品上標注認證標志編碼(可使用明碼)。獲證組織在產品標簽印制之前,應將該標簽式樣、印制數量、認證標志編碼報認證機構審核和備案,確保認證標志的使用符合《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和《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要求。
三、為便利消費者和監管部門辨識,國家認監委將建立認證標志備案信息數據庫,各認證機構應當將所發放的每枚認證標志編碼和認證標志使用(見附件2)等方面信息及時傳輸至該數據庫。國家認監委將提供該數據庫統一的查詢方式,為社會公眾和監管部門服務。
四、各認證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關于國家有機產品認證標志印制和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認注[2005]34號)的條件,選擇承擔認證標志印制的單位。同時,加強對認證標志印制單位的管理,督促印制單位建立認證標志出入庫臺帳,堅決杜絕認證標志印制單位私印、濫發認證標志行為的發生。
五、各認證機構應當建立認證標志發放臺帳,嚴格按照獲證產品數量,控制認證標志的發放量。同時,督促獲證組織建立認證標志使用臺帳,并采取通知或不通知檢查的方式,對獲證組織使用認證標志的情況進行檢查,確保獲證產品數量與認證標志使用量相匹配。
六、各認證機構每年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的通過市場抽樣方式,驗證相關組織合法、規范使用認證標志情況。對于違規使用認證標志的,應當及時暫停、撤銷該組織認證證書;情況嚴重的,應當及時向當地認證監管部門報告,以便相關監管部門進一步追查相關方面的法律責任。
七、請各認證機構加強與國家認監委的溝通與聯系,并在2011年11月30日前,將本機構根據上述要求制定的認證標志管理方案(含認證標志防偽、追溯技術方案概況)和認證標志印制單位名單報國家認監委備案。
八、各認證機構制定的認證標志管理方案應當在2012年3月1日前實施,對于拒不按照要求使用認證標志的獲證組織,認證機構應當暫停、撤銷認證證書。對于已領取認證標志或已印制標簽尚未用完的獲證組織,認證機構應當加強對該獲證組織的認證標志使用的監督,并督促獲證組織在2012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畢。
九、各局應當加強對認證標志的監管,對偽造、冒用、超期、超范圍使用認證標志的,應當按照《認證認可條例》、《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和《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處理;對未按規定使用或者不規范使用認證標志的零售有機產品,各局應當將相關情況通報銷售單位,同時責令頒證認證機構及時暫停、撤銷該組織認證證書,認證機構拒不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應當按《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法處理。
聯系人: 王茂華 程正華
電 話: 010-82262763 82262708
附件:1.國家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編碼規則.doc 國家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編碼規則.doc
2.國家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編碼備案信息要求.doc 國家有機產品認證標志編碼備案信息要求.doc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