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公害農產品(食品)生產基地或企業必須具備四條標準
(一)、產品或產品原料產地必須符合無公害農產品(食品)的生態環境標準。
(二)、農作物種植畜禽養殖及食品加工等必須符合無公害食品的生產操作規程。
(三)、產品必須符合無公害食品的質量和衛生標準。
(四)、產品的標簽必須符合《無公害食品標志設計標準手冊》中的規定。
1、 農藥使用準則:提倡生物防治和生物生化防治、應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使用的農藥應三證齊全(農藥生產登記證、農藥生產批準證、執行標準號)每種有機合成農藥在一種作物的生長期內避免重復使用⑸禁止使用禁用目錄中(含砷、鋅、汞)的農藥。
2、 肥料使用準則:禁止使用未經國家或省農業部門登記的化學和生物肥料。肥料使用總量(尤其是氮化肥總量)必須控制在土壤地下水硝酸鹽含量在40mg/L以下。必須按照平衡施肥技術,氮、磷、鉀要達到合適比例,以優質有機肥為主。肥料使用結構中有機肥所占比例不低于1:1(純養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