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什么是農產品地理標志?
A1: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于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征主要取決于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此處所稱的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Q2: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工作由誰負責?
A2: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
Q3: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是否收費?
A3: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一項服務廣大農產品生產者的公益行為,主要依托政府推動,登記不收取費用。《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經費編入本部門年度預算。
Q4:什么樣的產品可以申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
A4:申請地理標志登記的農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于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
Q5:對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資質有什么要求?
A5: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應當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服務性組織,并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及其產品的能力;具有為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Q6:企業和個人能否作為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
A6:農產品地理標志是集體公權的體現,企業和個人不能作為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
Q7: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A7: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資質證明;產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應產品品質鑒定報告;產地環境條件、生產技術規范和產品質量安全技術規范;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其它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
Q8: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審查的流程是怎樣的?
A8: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之日起,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初審和現場核查,并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意見和建議通知申請人。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組織專家評審。經專家評審通過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代表農業部對社會公示。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公示之日起20日內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無異議的,由農業部做出登記決定并公告,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公布登記產品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專家評審沒有通過的,由農業部做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Q9: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A9: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長期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變更申請:登記證書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地域范圍或者相應自然生態環境發生變化的。
Q10:對于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資質有什么要求?
A10: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范圍;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具有地理標志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的數量、范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Q11: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A11: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正確規范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Q12:國家對農產品地理標志如何監督管理?
A1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對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或登記證書持有人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由農業部注銷其地理標志登記證書并對外公告。對于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志和登記證書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處罰。
Q13:是否接受國外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
A13:農業部將適時接受國外農產品地理標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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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于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征主要取決于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此處所稱的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Q2: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工作由誰負責?
A2: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
Q3: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是否收費?
A3: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一項服務廣大農產品生產者的公益行為,主要依托政府推動,登記不收取費用。《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經費編入本部門年度預算。
Q4:什么樣的產品可以申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
A4:申請地理標志登記的農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于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
Q5:對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資質有什么要求?
A5: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應當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服務性組織,并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及其產品的能力;具有為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Q6:企業和個人能否作為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
A6:農產品地理標志是集體公權的體現,企業和個人不能作為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
Q7: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A7: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資質證明;產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應產品品質鑒定報告;產地環境條件、生產技術規范和產品質量安全技術規范;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其它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
Q8: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審查的流程是怎樣的?
A8: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之日起,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初審和現場核查,并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意見和建議通知申請人。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組織專家評審。經專家評審通過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代表農業部對社會公示。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公示之日起20日內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無異議的,由農業部做出登記決定并公告,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公布登記產品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專家評審沒有通過的,由農業部做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Q9: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A9: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長期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變更申請:登記證書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地域范圍或者相應自然生態環境發生變化的。
Q10:對于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資質有什么要求?
A10: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范圍;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具有地理標志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的數量、范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Q11: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A11: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正確規范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Q12:國家對農產品地理標志如何監督管理?
A1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對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或登記證書持有人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由農業部注銷其地理標志登記證書并對外公告。對于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志和登記證書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處罰。
Q13:是否接受國外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
A13:農業部將適時接受國外農產品地理標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