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公害農產品檢查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無公害農產品檢查員(以下簡稱“檢查員”)管理,確保無公害農產品認定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檢查員是指經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部中心”)注冊,在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中,對產地環境、生產過程、產品質量及標志使用等進行文件審查、現場檢查和監督檢查的人員。
第三條 部中心負責檢查員培訓、注冊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檢查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掌握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農產品生產、加工相關技術,認證和監督檢查程序及方法;
(二)具有農業相關技術專業大專(含)以上學歷,并專職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及相關技術和管理工作1年(含)以上;
(三)具有清晰的口頭與書面表達能力,較強的溝通和組織能力,獨立、客觀、正確的判斷能力,從事野外工作的能力;
(四)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實事求是,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第五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個人,應參加檢查員培訓,完成部中心規定的培訓課程并考試合格后,由所在地的無公害農產品省級工作機構審查并推薦至部中心。
部中心及其分中心人員,由所在單位審查并推薦。
第六條 各工作機構推薦的申請人經部中心核準,符合注冊條件的,頒發《無公害農產品檢查員證書》。
第七條 檢查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開展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產品認證的文件審查和現場檢查工作;
(二)開展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生產過程、產品質量及標志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承擔無公害農產品相關業務培訓的授課任務。
第八條 檢查員應遵守以下行為準則:
(一)遵紀守法、敬業誠信、客觀公正;
(二)嚴格按照注冊專業范圍開展審查和檢查工作;
(三)不向委托方或受檢方隱瞞任何可能影響公正判斷的利益和人際關系;
(四)除非委托方或受檢方書面授權或有法律要求,不向他人披露任何有關審查、檢查的信息;
(五)不接受受檢方及其有利益關系的團體或個人任何形式的好處;
(六)維護無公害農產品及其工作機構的聲譽,如有違背本準則行為時,應配合有關機構的調查和質詢;
(七)接受部中心、分中心和省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的監督。
第九條 部中心對檢查員進行監督管理。對不履行職責或違反行為準則的,部中心將依據《無公害農產品檢查員注冊準則》相關規定對其注冊資格進行處置。
第十條 本辦法由部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原《無公害農產品檢查員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