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公害農產品檢查人員及師資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無公害農產品檢查人員及師資培訓工作,保障培訓工作質量,促進無公害農產品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檢查人員及師資培訓包括檢查員培訓、內檢員培訓和師資培訓。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部中心”)舉辦的或由無公害農產品省級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組織承辦、申請部中心發放證書的檢查人員及師資培訓活動。
第三條 部中心歸口管理全國無公害農產品檢查人員及師資的培訓工作。省級工作機構協助部中心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本行業無公害農產品檢查人員及師資的培訓工作。
第四條 無公害農產品檢查人員及師資培訓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教材,統一師資,統一考試和統一證書”的工作原則。
第五條 培訓單位應建立人員培訓檔案。
第二章 師資培訓
第六條 部中心負責師資的培訓工作。
第七條 培訓對象應由部中心和省級工作機構按以下條件推薦:
(一)熟悉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相關政策法規;
(二)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在職人員;
(三)具有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職稱且有5年以上工作經歷;
(四)具備承擔培訓教學工作的基本能力。
第八條 師資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理論知識和政策法律法規;
(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規范;
(三)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基本制度和要求;
(四)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申報程序和審查;
(五)無公害農產品監管和標志使用;
(六)檢查員、內檢員的基本職責和任務;
(七)授課技巧等。
第九條 培訓人員經考核合格的,部中心頒發《無公害農產品師資證書》。
第十條 取得《無公害農產品師資證書》的人員,方有資格承擔無公害農產品檢查人員培訓的授課工作。
第十一條 獲得師資資格的人員應每年接受繼續培訓。
第三章 檢查員培訓
第十二條 省級工作機構負責組織承辦本行政轄區內本行業檢查員的培訓工作。部中心根據需要開展檢查員的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 省級工作機構組織承辦檢查員培訓班,應提前15個工作日向部中心報送培訓計劃報告(見附表1)。
第十四條 培訓對象應是由部中心或省級工作機構按照《無公害農產品檢查員注冊準則》規定的注冊條件推薦的人員。
第十五條 檢查員培訓應選用部中心統一編制的教材《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與技術》。
第十六條 檢查員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政策法規;
(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基本制度;
(三)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和規范;
(四)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和申報材料審查;
(五)無公害農產品監管和標志使用;
(六)檢查員的基本職責、任務和要求;
(七)檢查員需要掌握的其他知識等。
第十七條 檢查員培訓授課教師應由獲得部中心頒發的《無公害農產品師資證書》的人員擔任。培訓采用面授與互動教學相結合、理論知識授課與專業技能培養相結合、政策法規標準解析與案例分析相結合等方式,每期培訓時間不少于8學時。
第十八條 培訓單位應對參加培訓人員進行考核,考核成績按100分計,其中考勤及課堂表現占20分,試卷占80分(認證知識和政策法規占50分,案例分析占30分)。
第十九條 培訓單位應在培訓結束后做好培訓通知、會議手冊或培訓日程、試卷和考勤簽到表(見附表2)等材料的存檔工作,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推薦注冊人員匯總表(EXCEL格式)加蓋培訓單位印章后報送部中心,同時發送電子文本(見附表3)。
第二十條 培訓人員經部中心核準符合檢查員注冊條件的,部中心頒發《無公害農產品檢查員證書》,證書有效期3年。證書由培訓單位負責按要求填寫、粘貼照片后發給檢查員。
檢查員應按《無公害農產品檢查員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四章 內檢員培訓
第二十一條 省級工作機構負責組織承辦本行政轄區內本行業內檢員的培訓工作。
第二十二條 省級工作機構組織承辦內檢員培訓班,應提前15個工作日向部中心報送培訓計劃報告(見附表1)。
第二十三條 培訓對象應是在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單位負責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和質量安全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包括擬申報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四條 內檢員培訓應選用部中心統一編制的教材《無公害農產品內檢員培訓教材》。
第二十五條 內檢員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基本知識;
(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基本制度和規范;
(三)生產企業內部質量管理和控制制度的建立;
(四)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申報材料的組織編制和報送要求;
(五)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證后監督和標志使用;
(六)內檢員的基本職責、任務和要求;
(七)內檢員需要掌握的其他知識等。
第二十六條 內檢員培訓授課教師應由獲得部中心頒發的《無公害農產品師資證書》的人員擔任。培訓采用面授與互動教學相結合、專業技能培養與案例分析相結合等方式,每期培訓時間不少于8學時。
第二十七條 培訓單位應對參加培訓人員進行考核,考核成績按100分計,其中考勤及課堂表現占20分,試卷占80分。
第二十八條 培訓單位應在培訓結束后做好培訓通知、會議手冊或培訓日程安排、試卷和考勤簽到表(見附表2)等材料的存檔工作,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培訓考核合格人員名單(EXCEL格式)加蓋培訓單位印章后報送部中心,同時發送電子文本(見附表4)。
第二十九條 培訓人員經部中心核準符合條件的,部中心頒發《無公害農產品內檢員證書》,證書有效期3年。證書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按要求填寫、粘貼照片后發給內檢員。
內檢員應按《無公害農產品內檢員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省級工作機構應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培訓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培訓計劃的書面材料及電子文本報送部中心。
第三十一條 鼓勵各級工作機構舉辦對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具有促進作用的相關培訓;鼓勵各級工作機構對師資、檢查員和內檢員開展繼續培訓。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部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