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無公害農產品質量與標志監督管理,維護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權威性和品牌公信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和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對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生產過程、產品質量、標志使用、認證工作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應當將無公害農產品質量與標志監督管理作為無公害農產品工作的重要內容,安排專門人員和經費,明確監管職責,建立監管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條 無公害農產品質量與標志監督管理實行“行政執法為主導、行業自律為基礎、社會監督為保障”的監管運行機制。
第二章 質量監管
第五條 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應當采取環境檢測和實地檢查等方式開展本地區、本行業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和生產過程監督管理工作。
環境檢測指由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定點檢測機構對產地水質和土壤質量進行的抽樣檢測。實地檢查指檢查組對產地環境質量、區域范圍、生產記錄、證書有效性、投入品使用、生產操作規程及相關標準的執行等情況進行的綜合評價,檢查組由2-3名無公害農產品檢查員組成。
各地每年至少應當對30%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實施環境檢測或實地檢查,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定期對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狀況開展抽查。
第六條 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被污染或者產地環境達不到標準要求;
(二)無公害農產品產地使用的農業投入品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相關標準要求;
(三)擅自擴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
(一) 被予以警告的產地逾期未改正;
(二) 該產地生產的產品在質量抽檢中檢出禁用藥物。
第七條 省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應當在作出處理后10個工作日內將撤銷產地認定證書的產地名錄報送至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并每半年通過媒體公告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失效和撤銷的產地名錄。
對產地認定證書被撤銷的獲證單位,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對應撤銷其產品證書。
第八條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組織全國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年度抽檢,抽檢比例不低于獲證產品數的3%;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負責組織本地區、本行業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年度抽檢,抽檢比例不低于獲證產品數的10%。
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制定抽檢方案,并選擇無公害農產品定點檢測機構開展抽樣檢測,承檢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抽檢方案和相關標準進行檢測和判定,抽檢結果于每年11月15日前報送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其中不合格產品應當附檢測報告。
第九條 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應當在組織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年度抽檢的基礎上,根據產品質量監測信息和農產品質量安全預警工作需要,快速安排有針對性的產品質量臨時抽檢,及時消除質量安全隱患。
第十條 無公害農產品獲證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責令暫停使用產品證書,并限期改正。
(一)生產過程發生變化,產品達不到無公害農產品標準要求;
(二)經檢查、檢驗、鑒定,產品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標準要求。
無公害農產品獲證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應當撤銷其產品證書。
(三) 被暫停產品證書未在規定限期內改正;
(四) 獲證產品在質量抽檢中檢出禁用藥物。
第三章 標志監管
第十一條 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獲證單位,應當在證書規定的范圍和有效期內使用,并建立無公害農產品標志使用管理記錄。
第十二條 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應當通過加大政策引導、資金扶持、宣傳培訓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強化獲證單位依法使用標志的意識,逐步推行標志強制性使用制度。
第十三條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每年在全國選擇部分省會城市,針對批發市場和超市開展一次標志使用檢查,省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每年應當對中等以上城市開展一次標志使用檢查。標志使用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標志使用的規范性和標志使用管理記錄情況。
第十四條 獲證單位存在偽造、變造無公害農產品標志行為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產品證書。
獲證單位存在擅自擴大標志使用范圍、轉讓或買賣無公害農產品標志行為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撤銷其產品證書;
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冒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行為,相關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函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每半年將證書失效或撤銷的無公害農產品名錄報送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四章 工作督導
第十六條 無公害農產品工作系統實行逐級督導制度,指導和督促各級工作機構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工作行為。
第十七條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每年開展一次省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工作有效性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工作制度建立、職責履行及程序運行等方面。省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對地縣兩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開展業務工作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應當認真開展業務工作年度自查,并定期考察檢查員在材料受理、材料報送、文件審核和現場檢查過程中工作行為的規范性。
第十九條 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舉報投訴受理工作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舉報投訴登陸處理程序》執行。
第二十一條 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按照《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范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