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文件
農質安發[2009]8號
關于加強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產品認證
審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總站)、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自2003年4月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工作啟動以來,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數量快速增長,規模不斷擴大,社會影響力不斷增強,無公害農產品事業已步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確保獲證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規范和消費安全,現就加強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產品認證審核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先培訓后認證制度。嚴格的內部管理和熟悉質量安全的內檢人員,是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最基礎的保障。從2009年9月1日起,將擁有經培訓合格的無公害農產品內檢員作為申報單位申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資質條件之一。無公害農產品內檢員培訓工作由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根據《無公害農產品內檢員管理辦法》要求組織實施。凡已通過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尚不具備內檢員的無公害農產品獲證單位,應當選派人員參加有關培訓,在無公害農產品證書有效期內達到內檢員資質條件要求。
二、嚴格界定認證申請主體資質。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申請主體應當具備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質條件,具有組織管理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和承擔責任追溯的能力。從2009年5月1日起,不再受理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非生產性的農技推廣、科學研究機構的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申請。
三、明確限定申報產品范圍。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申報范圍,嚴格限定在農業部公布的《實施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內。從2009年5月1日起,凡不在《實施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范圍內的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申請,一律不再受理。
四、科學把握便捷式復查換證條件。對到期復查換證無公害農產品,各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要根據《關于開展無公害農產品便捷式復查換證工作的通知》(農質安發[2008]4號)要求,結合本地區、本行業農產品生產實際和相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檢及例行監測結果,在2009年8月底前制定出本地區、本行業詳細的便捷式復查換證條件和操作規范,從嚴把關便捷式復查換證工作。
五、加強產地環境檢測管理。產地環境檢測是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的重要環節。各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要科學布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環境檢測機構,嚴格資質委托條件和檢測能力考核。對已委托的產地環境檢測機構,要加強業務指導,建立檢測工作質量年度考核和年度工作總結制度。對新委托和不再具備委托條件的產地環境檢測機構,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部中心備案。未經部中心備案認可的產地環境檢測機構所出具的《產地環境檢驗報告》和《產地環境現狀評價報告》,不能作為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的依據。
六、做好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與產品認證銜接工作。要全面推進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與產品認證一體化運行,防止產地認定與產品認證脫節、主體不一致和證書有效期不銜接。凡產地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復查換證的,各省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要及時提請農業行政主管廳(局、委、辦)撤銷產地認定證書,并及時報部中心備案,以便部中心依法對相應獲證無公害農產品進行后續處理。
七、嚴把文件資料和現場檢查關。在文件資料審查過程中,要將農藥、獸藥、飼料等農業投入品來源證明和生產過程檔案記錄作為審查重點。對疑似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危害因素要進行現場核查。對首次申請認證產品和質量安全風險高、隱患大的復查換證產品,要全部實施現場檢查。便捷式復查換證產品現場檢查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到期復查換證產品總數的5%。在現場檢查中發現有疑似使用國家明令禁止農業投入品或違規使用農業投入品的農產品,要重新實施抽樣檢測,待檢測符合要求后再行核報。凡現場檢查新申請和到期復查換證產品,在《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與產品認證報告》中應當附現場檢查報告。
各地區、各行業在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產品認證審核過程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與部中心審核處聯系。
二○○九年三月九日
主題詞:無公害農產品 認證 審核 通知
抄送:各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省級主管廳(局、委、辦)
本部發送:部相關司局和直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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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辦公室 2009年3月1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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