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企業是否具備出廠檢驗能力,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對企業的出廠檢驗制度、人員素質、實驗室的環境條件、儀器設備、檢驗記錄等進行檢查,企業應當滿足下列各項要求:
1.有獨立行使產品質量檢驗并具有質量否決權的檢驗機構;
2.檢驗機構有健全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3.檢驗機構具有相關產品技術標準要求的檢驗儀器和設備,能滿足規定的精度、檢測范圍要求,且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
4.檢驗機構有滿足檢驗工作需要的員工數量,檢驗人員熟悉標準,經培訓考核合格;
5.能科學、公正、準確、及時提供檢驗報告,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符合以上要求并可以完成全部出廠檢驗項目的企業,可以確定為企業具備出廠檢驗能力。如果有一項或一項以上的檢驗項目不能檢驗,則該廠不具備自行出廠檢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