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代替糖果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中的原《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新增加的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應在證書上注明,即糖果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一、發證產品范圍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包括巧克力、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和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是指以可可制品(可可脂、可可液塊或可可粉)、白砂糖和/或甜味料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乳制品、食品添加劑,經特定工藝制成的固體食品。
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是指以白砂糖和/或甜味料、代可可脂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可可制品(可可脂、可可液塊或可可粉)、乳制品及食品添加劑,經特定工藝制成的在常溫下保持固體或半固體狀態,并具有巧克力風味(代可可脂白巧克力應具有其應有的風味)及性狀的食品。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二)關鍵控制環節。
1.精磨過程,控制物料顆粒度;2.精煉時間、溫度的控制,調溫溫度的控制;3.成品包裝控制;4.巧克力制品中巧克力的含量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產品品質變化,表面花白。巧克力泛白的原因有兩種,由脂肪引起和由砂糖引起的花白。2.口感粗糙或粘稠。巧克力最終細度決定于精磨過程的結果,物料過大或大粒的比例過多,口感粗糙;但質點過小或小粒的比例過多,則感到糊口。3.油脂氧化酸敗(果仁巧克力)。果仁巧克力較容易因油脂氧化而變味。4. 代脂巧克力及其制品容易產生皂化味。5.貯藏中生蟲、霉變。包裝不嚴和儲存條件不當,果仁等巧克力制品原料不新鮮,造成產品變質,無法食用。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巧克力及制品生產企業除必須具備必備的生產環境外,還應當有與企業生產相適應的原輔料庫、生產車間、成品庫和檢驗室。巧克力生產車間、包裝車間溫濕度必須符合工藝的要求。
分裝企業生產區應具備獨立的包裝車間。包裝車間溫濕度必須符合工藝的要求,保持清潔,地面干燥無積水,車間無異味、無污染物,配備有效的消毒設施。其他條件應等同于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生產企業要求。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化油(化醬)設備;2.精磨設備;3.精煉設備(純可可脂巧克力);4.保溫貯存設備;5.調溫設備(純可可脂巧克力);6.成型設備(或涂層設備);7.冷卻設備;8.包裝設備(異型產品除外)。
單純巧克力制品生產企業不需具備精磨設備、精煉設備、調溫設備。
分裝企業應具備包裝設備(封口設備、生產日期標注設備、計量稱重設備等)。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 9678.2-2003《巧克力衛生標準》;GB/T 19343-2003《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SB/T 10402-2006《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巧克力及其制品所用的原輔材料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如使用的原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天平(0.1g);(二)刮板細度計或微米千分尺;(三)分析天平(0.1mg);(四)真空烘箱。
七、檢驗項目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和企業出廠檢驗按表中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巧克力及制品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
檢驗項目 |
發證 |
監督 |
出廠 |
備注 |
1 |
感官 |
√ |
√ |
√ |
|
2 |
凈含量 |
√ |
√ |
√ |
|
3 |
☆可可脂(以干物質計) |
√ |
|
* |
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不檢此項目 |
4 |
☆非脂可可固形物(以干物質計) |
√ |
|
* |
|
5 |
☆總可可固形物(以干物質計) |
√ |
|
* |
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不檢此項目 |
6 |
☆乳脂肪(以干物質計) |
√ |
|
* |
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不檢此項目 |
7 |
☆總乳固體(以干物質計) |
√ |
|
* |
|
8 |
細度 |
√ |
√ |
√ |
制品不檢此項目 |
9 |
制品中巧克力的比重 |
√ |
√ |
√ |
|
10 |
干燥失重 |
√ |
√ |
√ |
制品不檢此項目 |
11 |
鉛 |
√ |
√ |
* |
|
12 |
總砷 |
√ |
√ |
* |
|
13 |
銅 |
√ |
√ |
* |
|
14 |
糖精鈉 |
√ |
√ |
* |
其他甜味劑根據產品使用情況確定 |
15 |
甜蜜素 |
√ |
√ |
* |
|
16 |
致病菌 |
√ |
√ |
* |
|
17 |
標簽 |
√ |
√ |
|
|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所申請取證產品品種,在企業的成品庫內抽取1種主導產品進行發證檢驗。所抽樣品應為同一批次保質期內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少于50kg。隨機抽取2kg,樣品分成2份, 1份檢驗,1份備用。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核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抽樣單上應注明產品類型。
九、其他要求
本類產品允許分裝。自行加工果仁,生產果仁類產品的企業,應同時滿足《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