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對于散裝食品“這一比較特殊的食品范疇在各個環節特定的法規要求進行了一定的梳理供大家參考。
本文涉及環節包括:
散裝食品的定義
散裝食品的經營許可
散裝食品的采購
散裝食品的運輸
散裝食品的貯存
散裝食品的銷售
散裝食品的標示
散裝食品的稱重
1、散裝食品的定義和范圍界定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2023年12月1日實施)
散裝食品:指在經營過程中無食品生產者預先制作的定量包裝或者容器、需要稱重或者計件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以及稱重或者計件后添加包裝的食品。在經營過程中,食品經營者進行的包裝,不屬于定量包裝。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解讀》
散裝食品:指無預包裝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鮮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糧、鮮凍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即消費者購買后可不需清洗即可烹調加工或直接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各類熟食、面及面制品、速凍食品、醬腌菜、蜜餞、干果及炒貨等。
GB 31607-202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散裝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散裝即食食品:提供給消費者可直接食用的非預包裝食品(含預先包裝但需要計量稱重的散裝即食食品),包括熱處理散裝即食食品、部分或未經熱處理的散裝即食食品、其他散裝即食食品。)
不包括:
餐飲服務中的食品,
執行商業無菌要求的食品
未經加工或處理的初級農產品。
2、散裝食品的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三類。
食品銷售,包括散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銷售。
餐飲服務,包括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
食品經營管理,包括食品銷售連鎖管理、餐飲服務連鎖管理、餐飲服務管理等。
食品經營者從事散裝食品銷售中的散裝熟食銷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點制售和冷葷類食品制售應當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
如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節上述規定(指硬件條件)外,申請時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議(合同),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3、散裝食品的采購
《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
采購散裝食品所使用的容器和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9年版)第四十五條
進口食品運達口岸后,應當存放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場所;
需要移動的,應當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大宗散裝進口食品應當在卸貨口岸進行檢驗。
4、散裝食品的運輸
《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
散裝食品應采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食品容器或包裝材料進行密封包裝后運輸,防止運輸過程中受到污染。
《GB/T 30354-2013 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規范》
運輸食用植物油應使用專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車和容器運輸。
標準對運輸容器本身、清潔維護管理、裝油運輸卸油過程均做了規定。
此外,對隨行文件和標識也做了規定。
5、散裝食品的貯存
《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第五十四條
《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 》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6、散裝食品的銷售
《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
在滿足一般食品經營的要求基礎之上:
第十八條 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生鮮畜禽、水產品與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
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防蠅等設施,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合格證明,直接接觸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
《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 》
接觸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裝食品時應戴口罩、手套和帽子,頭發不應外露。
7、散裝食品的標示
《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第六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
銷售散裝食品,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確保消費者能夠得到明確和易于理解的信息。
散裝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應與生產者在出廠時標注的生產日期一致。
8、散裝食品的稱重
《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市監總局令第31號)
零售商品經銷者使用稱重計量器具每次當場稱重商品,在本辦法附表1(食品)、附表2稱重范圍內,經核稱商品的實際重量值與結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過該表規定的負偏差。
特別提醒:并非表1中所涉及所有產品都屬于散裝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