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生產篇
(一)食品生產者涉嫌不符合有關應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要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13)》案
1.違反條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13)》6.2.1
2.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二)食品生產者涉嫌不符合有關應制定和執行蟲害控制措施要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13)》案
1.違反條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13)》6.4.2
2.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三)食品生產企業涉嫌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案
1.違反條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
2.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四)食品生產企業涉嫌不符合有關應當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13)》案
1.違反條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13)》4.1.1、5.2.1.1
2.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五)食品生產企業涉嫌不符合有關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要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13)》案
1、違反條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13)》6.2.1、6.2.2
2、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二、食品經營(銷售)篇
(一)食品經營者涉嫌不符合有關應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要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GB 31621-2014)》案
1.違反條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GB 31621-2014)》8.1
2.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二)食品經營者涉嫌不符合有關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類昆蟲等侵入要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GB 31621-2014)》案
1.違反條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GB 31621-2014)》5.9、6.3
2.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三)食品經營企業涉嫌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案
1.違反條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
2.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四)食品經營企業涉嫌不符合有關應當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GB 31621-2014)》案
1.違反條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GB 31621-2014)》6。1
2.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五)食品經營者涉嫌不符合有關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要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GB 31621-2014)》案
1.違反條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GB 31621-2014)》》6.2、6.3
2.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三、餐飲服務篇
(一)餐飲服務提供者涉嫌不符合有關應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要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 31654-2021)》案
1.違反條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 31654-2021)》3。1.1
2.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二)餐飲服務提供者涉嫌不符合有關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侵入或藏匿要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 31654-2021)》案
1.違反條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 31654-2021)》3.3.4.2、4.2.5、4.9.4
2.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三)餐飲服務提供者涉嫌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案
1.違反條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三款
2.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四)餐飲服務提供者涉嫌不符合有關應當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 31654-2021)》案
1.違反條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 31654-2021)》3.2.1
2.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五)餐飲服務提供者涉嫌不符合有關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要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 31654-2021)》案
1.違反條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 31654-2021)》4.11.3
2.處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寫在最后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行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七項至第十項的規定,或者不符合有關食品生產經營過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
……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綜合上述《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GB 31621-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 31654-2021)》的對照整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對應的法律責任已整理完畢。
在日常執法檢查過程中,市場監管執法人員要對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GB 31621-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 31654-2021)》三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開展全面檢查,發現應當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立即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依法立案查處;違法情節嚴重的,行政機關可直接作出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