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法規文號 |
法規條款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 |
主席令第二十一號 |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 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 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 |
主席令第二十一號 |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 |
主席令第二十一號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 |
第七條 因食品安全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 |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終身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有關表格的通知 |
市監食生發〔2022〕18號 |
*11.3未發現聘用禁止從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員。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
GB 14881-2013 |
6.3.2.3 進入作業區域不應配戴飾物、手表,不應化妝、染指甲、噴灑香水;不得攜帶或存放與食品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
GB 14881-2013 |
6.3.3 來訪者 非食品加工人員不得進入食品生產場所,特殊情況下進入時應遵守和食品加工人員同樣的衛生要求。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有關事宜的公告 |
2019年第33號 |
四、食品生產企業要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可以使用《題庫》和“食安員抽考APP”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
總局關于進一步監督大型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指導意見 |
一、督促大型企業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首負責任,以及法定代表人和食品質量安全負責人的責任。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與企業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不具備相應能力的人員不得上崗。 督促大型企業加強職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建立食品安全崗位責任制,實施生產全過程風險控制。 建立健全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不斷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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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做好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人員和從業人員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 |
國質檢食監函〔2012〕205號 |
(四)強化能力,努力提高培訓工作質量。 各級質監部門要科學統籌和把握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相關人員培訓需求,根據本地區企業特點,明確培訓的規模和重點,著力提升參培人員能力,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專業知識的學習和掌握,提高培訓工作質量。 對于監管人員,按照“分級分類培訓”的原則,保證各級食品安全監管人員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食品安全集中專業培訓。 對于食品生產從業人員,各類食品生產單位負責人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科學知識和行業道德倫理的集中培訓,從業人員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食品安全集中專業培訓。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 |
GB 12694-2016 |
10.3 從事肉類生產加工、檢疫檢驗和管理的人員應保持個人清潔,不應將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車間;工作時不應戴首飾、手表,不應化妝;進入車間時應洗手、消毒并穿著工作服、帽、鞋,離開車間時應將其換下。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 |
GB 12694-2016 |
10.4 不同衛生要求的區域或崗位的人員應穿戴不同顏色或標志的工作服、帽。不同加工區域的人員不應串崗。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
GB 31603-2015 |
6.6生產車間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衛生制度,保持個人清潔、衛生,按規定穿戴工作衣帽、鞋,不應佩戴飾物,不應將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車間;來訪者進入車間時應遵循同等的衛生要求。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公告 |
2019年 第5號 |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具有食品、醫藥、營養學或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專科以上學歷并具有3年及以上從事食品或者藥品生產的工作經歷和生產管理經驗。應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公告 |
2019年 第5號 |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明確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或有明顯皮膚損傷未愈合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公告 |
2019年 第5號 |
(四)制定人員衛生控制要求。 進入食品生產區的人員應整理個人衛生,進入清潔作業區的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體表微生物檢查。 進入生產區應規范穿著相應區域的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消毒;頭發應藏于工作帽內或使用發網約束。 進入生產區不應配戴飾物、手表,不應化妝、染指甲、噴灑香水;不得攜帶或存放與食品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 使用衛生間、接觸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或從事與食品生產無關的其他活動后,再次從事接觸食品、食品工器具、食品設備等與食品生產相關的活動前應洗手消毒。 清潔作業區和準清潔作業區使用的工作服和工作鞋不能在指定區域以外的地方穿著。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的公告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2年第38號 |
(三)清潔作業區的員工應穿著符合該區域衛生要求的連體 式工作服(或一次性工作服),并配備帽子(或頭罩)、口罩和 工作鞋(或鞋套)。 準清潔作業區及一般作業區的員工應穿著符合相應區域衛生要求的工作服,并配備帽子和工作鞋。 清潔作業區及準清潔作業區使用的工作服(包括帽子和口罩)和工作鞋不應在指定區域以外的地方穿著。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的公告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2年第38號 |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食品加工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 |
GB 23790-2010 |
7.4.2 清潔作業區的員工應穿著符合該區域衛生要求的工作服(或一次性工作服),并配備帽子、口罩和工作鞋。準清潔作業區及一般作業區的員工應穿著符合相應區域衛生要求的工作服,并配備帽子和工作鞋。清潔作業區及準清潔作業區使用的工作服和工作鞋不能在指定區域以外的地方穿著。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乳制品良好生產規范 |
GB 12693-2010 |
7.4.2.2 進入生產車間前,應穿戴好整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工作服應蓋住外衣,頭發不應露出帽外,必要時需戴口罩;不應穿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的工作服、工作鞋(靴)進入廁所,離開生產加工場所或跨區域作業。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乳制品良好生產規范 |
GB 12693-2010 |
7.4.2.4 乳制品加工人員不應涂指甲油,不應使用香水,不應佩戴手表及飾物。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乳制品良好生產規范 |
GB 12693-2010 |
7.4.2.5 工作場所嚴禁吸煙、吃食物或進行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活動。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乳制品良好生產規范 |
GB 12693-2010 |
7.4.2.6 個人衣物應貯存在更衣室個人專用的更衣柜內,個人用其他物品不應帶入生產車間。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
GB 31647-2018 |
5.3.2生產場所禁止吸煙、進食及進行其他有礙食品添加劑衛生的活動,作業區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衛生制度,保持個人清潔、衛生,按規定穿戴工作衣帽、鞋靴,并進行洗手消毒等清潔措施,不應將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訪客進入應遵循作業區人員同等的衛生要求。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
GB 31647-2018 |
5.4.2不同清潔度要求區域的工作服應當在款式、顏色或標志物上加以明顯區別;不同區域的工作服應在規定的區域中使用,不得混用。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 |
GB 29923-2013 |
6.4.2.3作業人員應經二次更衣和手的清潔與消毒等處理程序方可進入清潔作業區,確保相關人員手的衛生,穿工作服,戴上頭罩或帽子,換鞋或穿上鞋罩。清潔作業區及準清潔作業區使用的工作服和工作鞋不能在指定區域以外的地方穿著。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2016修正版 |
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 |
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2016修正版 |
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 |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
關于發布企業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許可條件審查細則(2010版)和企業生產乳制品許可條件審查細則(2010版)的公告 |
總局2010年第119號 |
過程管理制度應規定: (1)進入清潔作業區的人員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體表微生物檢查; (2)清潔作業區的員工工衣為連體式或一次性工衣,并配備帽子、口罩和工作鞋。準清潔作業區、一般作業區的員工工衣為符合要求的工衣,并配備帽子和工作鞋。指定區域使用的工衣和工作鞋不能在指定區域以外的地方穿著。生產人員在未消毒和更換工作服前,不得進行乳制品的加工、生產; (3)所有設備和工器具必須定期清洗或消毒;接觸濕物料的設備和工器具使用前、后應清洗,接觸干物料的設備和工器具使用前、后應用干法清掃(必要時采用濕法清洗)。 |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目錄的通知 |
國衛食品發〔2016〕31號 |
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如果罹患某些疾病,可能對食品造成污染,導致疾病傳播,影響食品安全。 2015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為落實《食品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國家衛生計生委牽頭組織制定《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目錄的通知 |
國衛食品發〔2016〕31號 |
《目錄》旨在為監管部門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管理提供依據,包含兩部分內容: 一是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這些疾病可通過患病者污染食品,并能通過食物傳播,患病者不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是我委將根據食品安全需要、相關疾病預防控制情況等,對本目錄進行調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版 |
主席令第六十九號 |
第三十五條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 |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
農業農村部令 2022年第8號 |
第十七條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在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場所直接從事動物疫病檢測、檢驗、協助檢疫、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等活動。 |
熟肉制品企業生產衛生規范 |
GB 19303-2003 |
5.8.6.1 生產人員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不留長指甲,不涂指甲油。 |
熟肉制品企業生產衛生規范 |
GB 19303-2003 |
5.8.6.2 生產人員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和飾物帶入車間。進車間前穿戴工作服(暗扣或無鈕扣,無口袋)、工作帽、工作鞋;頭發不外露;工作服和工作帽每天更換。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人員戴口罩。 |
熟肉制品企業生產衛生規范 |
GB 19303-2003 |
5.8.6.5 禁止在車間內吃食物、吸煙和隨地涕吐。 |
熟肉制品企業生產衛生規范 |
GB 19303-2003 |
6.3.5 加工人員應具備衛生操作的習慣,規范、有序的進行加工、操作,隨時清理自身崗位及其周圍的污染物和廢棄物,在加工過程中,不得使原料、半成品、成品直接接觸地面和相互混雜,也不得有其他對產品造成污染或對產品產生不良影響的行為。 |
肉制品生產HACCP應用規范 |
GB/T 20809-2006 |
c)生產、質量管理人員應保持個人清潔,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車間:工作時不得戴首飾、手表,不得化妝:進入車間時洗手、消毒并穿戴好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帽、鞋應當定期清洗消毒; |
肉制品生產HACCP應用規范 |
GB/T 20809-2006 |
g)清潔區、非清潔區用隔離門分開,兩區工作人員不得串崗,不同加工工序的工器具不得交叉使用; |
肉制品生產HACCP應用規范 |
GB/T 20809-2006 |
b)加工(檢驗)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腸傷寒及帶菌者、細菌性痢疾及帶菌者、化膿性或滲出性脫屑皮膚病患者、肝炎患者及帶菌者、結核病患者、手外傷未愈者,不得直接參與生產,疹愈后經衛生防疫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 |
肉類制品企業良好操作規范 |
GB/T 20940-2007 |
已知或懷疑患有某種可能通過食品傳播的疾病或為某種病原體的攜帶者,在有可能污染食品的情況下不能進入食品加工操作區,并應立即向管理部門報告其病癥。如果食品操作人員出現臨床性或流行性疾病征兆時,應進行醫療檢查。 |
肉類制品企業良好操作規范 |
GB/T 20940-2007 |
6.3.4不應將衣物或其他個人物品存放在食品暴露的地方或在設備及用具沖洗的地方。 |
肉類制品企業良好操作規范 |
GB/T 20940-2007 |
10.11.2凡體檢確認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員不應從事食品生產工作; |
肉類制品企業良好操作規范 |
GB/T 20940-2007 |
a)肝炎患者(病毒性肝炎和帶毒者)﹔ |
肉類制品企業良好操作規范 |
GB/T 20940-2007 |
b)活動性肺結核患者; |
肉類制品企業良好操作規范 |
GB/T 20940-2007 |
c)腸傷寒患者和腸傷寒帶菌者; |
肉類制品企業良好操作規范 |
GB/T 20940-2007 |
d)細菌性痢疾患者和痢疾帶菌者; |
肉類制品企業良好操作規范 |
GB/T 20940-2007 |
e)化膿性或滲出性脫屬性皮膚病患者; |
肉類制品企業良好操作規范 |
GB/T 20940-2007 |
f)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或疾患的人員。 |
出口禽肉及制品質量安全控制規范 |
GB/Z 21701-2008 |
12.3 生產、質量管理人員保持個人清潔,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車間;工作時不得戴首飾、手表,不得化妝;進入車間時洗手、消毒并穿著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帽、鞋應定期消毒。 |
出口禽肉及制品質量安全控制規范 |
GB/Z 21701-2008 |
A.2.4每批肉禽進場后應實行封閉式管理,在一個飼養周期內飼養人員不得出場,除檢驗檢疫人員、 地方畜牧獸醫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禽舍。飼養人員要有專用的舍外更衣室及休息間。 |
法規名稱 |
法規文號 |
法規條款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 |
主席令第二十一號 |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 |
主席令第二十一號 |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 |
主席令第二十一號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 |
第七條 因食品安全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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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 |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終身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有關表格的通知 |
市監食生發〔2022〕18號 |
8.8未發現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從業行為: ①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銷售管理工作、擔任食品銷售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有關表格的通知 |
市監食生發〔2022〕18號 |
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事食品銷售管理工作,擔任食品銷售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銷售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指南(試行)》的通知 |
1.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銷售管理工作、擔任食品銷售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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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銷售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指南(試行)》的通知 |
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銷售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銷售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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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 |
GB 31621-2014 |
8.5在食品經營過程中,不應飲食、吸煙、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等。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 |
GB 31621-2014 |
8.6接觸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裝食品時應戴口罩、手套和帽子,頭發不應外露。 |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現制現售奶茶果蔬汁監督管理的通知 |
市監食監二〔2018〕19號 |
(一)復核食品經營許可條件,檢查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是否存在超范圍經營自制飲品、機打飲料或定型包裝飲品的行為,從業人員的健康衛生管理是否符合規定。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公告 |
2018年 第12號 |
7.4.1.3由專人加工制作,非專間加工制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專間。進入專間前,加工制作人員應更換專用的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加工制作人員在加工制作前應嚴格清洗消毒手部,加工制作過程中適時清洗消毒手部。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公告 |
2018年 第12號 |
14.1.4患有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公告 |
2018年 第12號 |
14.3.1.2從業人員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工作時,應穿清潔的工作服,不得披散頭發,佩戴的手表、手鐲、手鏈、手串、戒指、耳環等飾物不得外露。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公告 |
2018年 第12號 |
14.5.4待清洗的工作服不得存放在食品處理區。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 |
GB 31654-2021 |
11.1.3患有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應從事接觸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 |
GB 31654-2021 |
11.2.3食品處理區內從業人員不應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不應化妝。工作時,佩戴的飾物不應外露;應戴清潔的工作帽,避免頭發掉落污染食品。 |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 |
GB 31654-2021 |
11.2.5從業人員個人用品應集中存放,存放位置應不影響食品安全。 |
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進一步做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 |
工商食字 〔2012〕137 |
(三)加大教育培訓力度,提高食品經營者的誠信守法意識。 要面向食品經營者有針對性地開展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和法定責任義務的宣傳教育工作,引導經營者牢固樹立守法經營、誠信自律的理念,不斷提高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對消費者負責。要 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崗位責任制,不斷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條件,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逐級落實責任,加強全員、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管理,規模以上食品經營企業要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分管負責人。 要督促食品經營者健全從業人員培訓制度,從業人員必須先培訓后上崗并由單位組織定期培訓,單位負責人、關鍵崗位人員要接受集中統一培訓,每人每年要接受不少于40小時的食品安全培訓。 要嚴格監督食品交易場所開辦者、食品展銷會等集中交易活動舉辦者、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對違法違規企業,要依法從嚴追究其負責人的責任,被吊銷證照企業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法實行行業禁入。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2016修正版 |
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 |
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2016修正版 |
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 |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食藥監食監二〔2013〕251號 |
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食品安全標準設定的經營條件,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許可申請人實施單項現場核查,嚴格審核許可申請人經營條件;在食品流通許可項目中,對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實行專門分類單項審核和管理,對不符合條件要求的一律不得予以許可。 對因嚴重食品違法犯罪被列入“黑名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經營單位所有被追究責任的經營管理和從業人員應當建立檢索名錄。 上述人員中除依法不得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外,其他人員申請從事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從嚴審查,不符合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條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審核批準。 |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目錄的通知 |
國衛食品 〔2016〕31號 |
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如果罹患某些疾病,可能對食品造成污染,導致疾病傳播,影響食品安全。 2015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為落實《食品安全法》、《傳染病防治法》,國家衛生計生委牽頭組織制定《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目錄的通知 |
國衛食品 〔2016〕31號 |
《目錄》旨在為監管部門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管理提供依據,包含兩部分內容: 一是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這些疾病可通過患病者污染食品,并能通過食物傳播,患病者不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是我委將根據食品安全需要、相關疾病預防控制情況等,對本目錄進行調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版 |
主席令第六十九號 |
第三十五條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 |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
農業農村部令 2022年第8號 |
第十七條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在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場所直接從事動物疫病檢測、檢驗、協助檢疫、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等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