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3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發布了關于征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2年12月29日。征求意見稿科學參考了國際組織、地區和發達國家相關標準,綜合考慮了我國特殊膳食食品生產工藝現狀,并根據國內的實際情況,與相關規范和法規間有效銜接和配套。食品伙伴網對征求意見稿的主要修訂內容進行了解讀,供大家參考。
01、特膳食品名稱
征求意見稿明確應標注“特殊膳食用食品”,同時標注相應的特殊膳食食品名稱。通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品名稱可以更明確地區分特殊膳食用食品和普通食品。
02、聲稱條件
征求意見稿明確“不應對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營養成分進行含量聲稱和作用聲稱”。
明確“含量標示值達到相應產品標準的最小值或允許強化的最低值時,可進行含量聲稱。”修訂后方便企業進行標簽管理,同時與其他相應的聲稱條件相一致(如GB 28050)。
03、強制標識內容
1、增加強制標示內容“預包裝特殊膳食食品(不包括嬰幼兒配方食品及特殊醫學用途全營養配方食品)強制標示內容增加飽和脂肪(或飽和脂肪酸)和糖”。征求意見稿中,除嬰幼兒配方食品及特殊醫學用途全營養配方食品之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強制標示營養成分與GB 28050相協調。
2、當用份標示時,明確應在同一版面標明每份食品的質量或體積。征求意見稿了進一步明確了標示方式,同時與GB 28050保持一致。
04、營養成分誤差范圍
征求意見稿要求“在產品保質期內,能量和營養成分(不包括脂肪、飽和脂肪、糖和鈉)的實際含量不應低于標示值的80%,脂肪、飽和脂肪、糖和鈉的實際含量不應高于標示值的120%;并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由于增加了飽和脂肪和糖的強制標示,因此對于允許誤差范圍有所區分,對于限制性營養成分,如脂肪、飽和脂肪、糖和鈉采用≤120%標示值的“封頂”界限,其他成分仍遵循GB13432-2013版要求,即實際含量不應低于標示值的80%。
05、標示內容的豁免
“當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cm2時,可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修改為“當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包括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20cm2時,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 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40cm2時,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和營養成分表。”
鑒于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特殊性,其營養成分表不得豁免,與國際相關標準如歐盟特醫食品標簽標準規定一致。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包括嬰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豁免面積大小與GB 7718保持一致。
06、附 錄
1、附錄A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類別
(1)“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拆分為“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和“幼兒配方食品”兩類,為與最新發布的《較大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6-2021)和《幼兒配方食品》(GB 10767-2021)相銜接。
(2)將“a)嬰幼兒配方食品”中“4)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調整至“c)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項下。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包括 1 歲以下及 1 歲以上人群的特醫食品,修訂后可以更好和監管銜接。
(3)增加“d)營養補充食品”類別,將輔食營養補充品、孕婦及乳母補充食品等已有相應國家標準的產品類別重新整理歸類,同時新增“其他針對特定人群的營養補充食品”。修訂后可以更好的和營養補充品等相關特殊膳食食品標準銜接。
(4)將“e)運動營養食品”單獨列為一類。運動營養食品目前日益豐富,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運動營養食品通則》標準引領下將成為一個重要食品類別。
(5)增加控制體重用配方食品、無麩質/低麩質食品等產品類別作為特殊膳食用食品。修訂理由為更好的適應特殊膳食用食品標準的發展,將上述具有相應國家標準的特殊膳食用食品列入除上述類別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
2、附錄 B 允許使用的含量聲稱和作用聲稱
“表 B.1. 允許使用的含量聲稱”和“表 B.2. 允許使用的作用聲稱”,對部分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中允許使用的含量聲稱和作用聲稱進行規定。附錄B的含量聲稱和聲稱用語均為GB 13432-2013標準問答中規定的相關含量聲稱和聲稱用語,已經在行業中應用,修訂后允許使用含量聲稱的聲稱用語納入標準文本。
07、標準刪除內容
1、刪除營養素、營養成分術語定義。
“營養素”“營養成分”這兩個定義在《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中已經有所規定,無需再次重復說明。
2、刪除“不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關于不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在《食品安全法》及GB 7718中均已明確說明,征求意見稿不再重復,更好地銜接GB 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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