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即食蔬果生產許可審查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細則適用于即食蔬果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中所稱的即食蔬果,是指以新鮮的蔬菜、水果為原料,經預處理、清洗、切分或不切分、消毒、漂洗、去除表面水、密封包裝等工藝,保持新鮮狀態,經冷鏈配送的可直接入口產品,包括含與其隔離的、預包裝沙拉醬等直接入口醬汁的組合包裝產品。
第二條 即食蔬果的申證類別為其他食品,類別編號為3101,其類別名稱為:其他食品,品種明細為:其他食品(即食蔬果)。
本產品不得分裝。
第三條 本細則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細則的內容的,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細則。
第二章 生產場所
第四條 生產場所選址、廠區布局、廠區道·、車間和庫房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生產場所相關規定。
第五條 生產場所面積應不少于2000平方米,包括清洗、加工、包裝、庫房等場所,其中,清洗、加工、包裝場所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檢驗室面積不包括在生產場所面積內。
第六條 生產場所根據清潔度分為:一般作業區(倉儲區、預處理區等)、準清潔作業區(挑揀區、清洗區、蔬菜切分區、水果消毒區、水果漂洗區、外包裝區等)、清潔作業區(水果切分區、蔬菜消毒區、蔬菜漂洗區、內包裝區等)。
各區之間應根據生產流程、生產操作需要和清潔度的要求采取有效隔離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第七條 原料庫和成品庫應有溫度控制設備設施。原料庫應根據原料特性選擇儲存溫度,需要冷藏的原料儲存溫度應不高于10℃,成品庫應不高于5℃。
第三章 設備設施
第八條 供排水、清潔消毒、廢棄物存放、個人衛生、通風、照明、溫控、檢驗設施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設備設施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生產設備根據實際工藝需要配備,一般包括:原料清洗消毒設備(不銹鋼水槽、清洗機等)、切分設備(切塊機、去皮機、切菜機等)、去除表面水設備(甩干機、離心機等)、包裝設備(半自動或自動包裝機等)。
第十條 生產車間應配備臭氧等環境消毒設施。
第十一條 清潔作業區內應設置洗手和消毒設施,供員工定時洗手和消毒。企業應對清潔作業區空氣進行過濾凈化處理,應配備空氣過濾裝置并定期清潔,采取初效、中效過濾,ÿ小時換氣不少于10次,并有自動監控設備設施。
第十二條 清洗消毒設施應保證用水水溫應不高于5℃。
第十三條 生產車間和倉儲區應配備溫控設施,必要時配備濕度控制設施,并按照規定校準和維護。
預處理區內應根據產品屬性和生產需求選擇車間溫度,需要冷藏儲存的溫度不高于10℃;準清潔作業區溫度不高于10℃;清潔作業區溫度不高于5℃,并有溫度監測和自動記¼設備設施。
第四章 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第十四條 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相關規定要求。
第十五條 生產設備的配備應與產品生產工藝相符,即食蔬果基本生產工藝和設備見附件1。若采用不同于附件1所列生產工藝的,應配備與生產工藝相適應的生產設備。
第十六條 應通過Σ害分析方法明確影響產品質量的關鍵工藝或關鍵點,例如:清洗消毒、去除表面水等,并對其實施質量控制。
第五章 人員管理
第十七條 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人員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應對本單λ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應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關鍵環節操作人員及其他相關從業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中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應依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附¼A,制定原料檢驗、環境監測、過程監控和產品檢驗要求,詳見附件2。
第二十一條 應建立清潔消毒制度,制定清潔消毒程序,以保證即食蔬果加工場所、設備和設施等清潔衛生,防止產品污染。
第二十二條 應建立主要原料供應商檢查評價制度,定期或者隨機對主要原料和食品供應商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并做好記¼。檢查評價記¼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主要原料和食品供應商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實地查驗。發現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應立即停止采購,并向本企業、主要原料和食品供應商所在地的食品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應建立冷鏈運行管理制度。明確原料、成品貯存的溫度監控和記¼要求、冷藏設備定期維護要求、食品冷鏈運輸的溫度監控和記¼要求,與第三方物流簽訂運輸協議的,應明確查驗第三方物流冷鏈資質要求,明確相關責任及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要求,并附運輸協議。明確食品銷售方建立冷藏銷售的要求。
運輸應采取全程冷鏈形式,冷藏車內溫度應不高于5℃,并有全程記¼。
第二十四條 應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確保對食品從原料采購到成品銷售的所有環節都可進行有效追溯。鼓勵企業采用信息技術手段,進行記¼和文件管理。
第七章 試制產品檢驗合格報告
第二十五條 應按所申報的即食蔬果,提供試制食品的由生產者自行檢驗或有資質食品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報告,對提供的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產品標準、企業標準等要求進行。
第二十六條 出廠檢驗項目應包括感官、標簽、凈含量、菌落總數、大腸菌群等。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進行產品檢驗,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的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出廠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對比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僅適用于上海市即食蔬果生產企業,不包括現場制售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2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7日。原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即食蔬果生產許可審查細則》(滬食藥監規〔2017〕9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即食水果基本生產工藝和設備、即食蔬菜基本生產工藝和設備
2.即食蔬果生產企業原料檢驗、環境監測、過程監控和產品檢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