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修訂后的《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以下簡稱《細則》),進一步規范蜂產品生產加工活動,重點治理摻假摻雜違法問題,切實保障蜂產品質量安全,促進蜂產品產業高質量發展。
《細則》指出,著重加強蜜源管理,進一步提高原料質量。要求企業的原料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供應商應當相對固定;鼓勵企業自建蜜源基地,或與蜜源基地簽訂穩定采購協議;鼓勵企業使用巢蜜為原料生產蜂蜜。
《細則》要求,嚴格產品配方管理,杜絕摻假摻雜。規定企業生產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不得添加任何其他物質;蜂產品制品中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在成品中含量要大于50%,且以蜂蜜為原料生產蜂產品制品不得添加淀粉糖、糖漿、食糖。
《細則》要求,加強生產過程控制,保證食品安全。要求企業合理設置生產設備和工藝流程,避免交叉污染;嚴格控制生產加工溫度、濕度條件;及時清洗消毒生產設備、管道,保持環境衛生;嚴格監控生產關鍵控制點,保證加工過程持續合規;如實記錄蜂產品制品中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名稱、數量、占比等信息,實現產品有效追溯。
《細則》要求,明確標簽標識內容,禁止虛假宣傳。要求蜂產品名稱必須反映產品真實屬性,不得虛假標注;蜂蜜產品名稱可根據蜜源植物命名;蜂產品制品應當在產品標簽主展示面上醒目標示“蜂產品制品”,字號不得小于同一展示面板其他文字,不得使用“蜂蜜”“XX 蜜”“蜂蜜膏”“蜂蜜寶”等名稱;蜂產品制品配料表中應當如實標明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已獲得蜂產品生產許可,但不再符合有關要求的,應當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整改,申請獲得蜂產品生產許可后方可進行生產。市場監管總局已部署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落實《細則》,加強蜂產品質量安全監管。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布《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的公告
現公布修訂后的《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2年4月12日
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及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規定,制定《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22版)》(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蜂產品生產許可審查工作,應當結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使用。
第三條 蜂產品包括四類,分別為:蜂蜜,類別編號2601;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類別編號2602;蜂花粉,類別編號2603;蜂產品制品,類別編號2604。蜂產品生產許可類別目錄及定義見表1。
第四條 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和蜂花粉中不得添加任何其他物質。
蜂產品制品中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在成品中含量要大于50%,且以蜂蜜為原料生產蜂產品制品不得添加淀粉糖、糖漿、食糖。
第五條 鼓勵企業使用巢蜜為原料生產蜂蜜。巢蜜是指在封蓋的蜜脾內貯存的蜂蜜,由蜂巢和蜂蜜兩部分組成,巢房封蓋90%以上(包括:大塊巢蜜、格子巢蜜、切塊巢蜜)。
第六條 蜂產品不允許分裝,蜂花粉除外。
第七條 本《細則》引用的標準、文件應采用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單)。主要文件及標準見附件1。
第二章 生產場所
第八條 企業應具有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車間、原料及成品庫房等生產場所。生產車間及輔助設施的設置應當按生產工藝、衛生控制要求有序合理布局,根據生產流程、操作需要和清潔度要求進行分離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生產車間劃分為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不同作業區之間應當采取有效分隔。清潔作業區應定期采用紫外線照射或臭氧等方式對加工環境消毒。蜂產品生產車間及作業區劃分見表2。
第九條 生產車間地面、墻壁應易于清洗,保持清潔,設置有效的防塵、防蠅、防蟲、防鼠設施。
第十條 原料、成品庫房應當滿足相應的溫度、濕度等貯存要求,避免陽光直射,保持干燥,并設置有效的防塵、防蠅、防蟲、防鼠設施及產品防護措施。
以巢蜜為原料生產蜂蜜的,應當設立蜜脾儲存庫。
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原料及成品儲存溫度應當在-18℃以下(常溫儲存產品除外)。
未經干燥的原料蜂花粉應冷藏或冷凍儲存。
第三章 設備設施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具有與生產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性能和精度滿足生產要求,便于操作、清潔、維護。蜂產品常規生產設備設施見表3。
第十二條 盛裝原料蜂蜜的周轉桶,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可使用蜂蜜包裝鋼桶、塑料桶,不得使用鍍鋅鐵桶。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具備對生產設備、管道、周轉桶等清洗消毒設施,及時進行清洗消毒,防止對產品造成污染。
使用蜂蜜包裝鋼桶的,還應當定期檢查內部涂層的完整性。
第十四條 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入口處應當設置更衣室,配備洗手、干手、消毒設施,按需設置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
第十五條 生產蜂王漿凍干品的清潔作業區空氣潔凈度靜態時應當達到《食品工業潔凈用房建筑技術規范》(GB 50687)中2級要求,生產狀態下企業每月至少對清潔作業區沉降菌按照標準要求監測1次。
蜂花粉粉碎破壁車間應根據粉碎破壁方式設置適宜的通風、除塵設施,保持空氣潔凈,有效去除和隔離飛濺的花粉粉末。
第十六條 生產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的車間應配備溫度控制設施,加工過程環境溫度不得高于25℃;生產蜂王漿凍干品的車間應配備濕度控制設施,冷凍干燥后的加工環境相對濕度不得高于65%。
第十七條 產品自行檢驗的,企業應按照產品執行標準及檢驗管理制度中規定的檢驗項目配備滿足原料、半成品、成品檢驗所需的檢驗設備設施,并確保檢驗設備的性能、精度滿足檢驗要求。蜂產品常用檢驗設備見表4。
第四章 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第十八條 應當具備合理的生產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九條 應當根據產品特性、質量要求、風險控制等因素確定關鍵控制環節。蜂產品生產常規工藝流程與關鍵控制環節見表5。
第二十條 蜂蜜生產過程中融蜜溫度不得高于60℃。有需要進行脫水的,應采取適宜的方式,脫水溫度不得高于65℃。
第二十一條 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應當在包裝密閉狀態下解凍,解凍溫度不得高于25℃,解凍時間不應超過72小時;生產過程中環境溫度不得高于25℃;解凍完畢至包裝或灌裝完成不得超過12小時(不含真空冷凍干燥環節)。
盛裝蜂王漿的容器需要清洗消毒的,應當清洗后用75%食用酒精等進行消毒。
第二十二條 蜂花粉生產過程中應當采用適宜的干燥方式,干燥溫度不得高于45℃。
采用輻照方式滅菌的蜂花粉生產企業應當取得相應資質或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代為輻照。輻照過程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
第五章 人員管理
第二十三條 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檢驗人員。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蜂產品相關標準及生產加工專業知識,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掌握蜂產品生產工藝操作規程,熟練操作生產設備設施。
檢驗人員應當具有食品化學或相關專業知識,經專業培訓合格。檢驗人員數量應當滿足企業檢驗需求。
第二十四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培訓與考核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培訓的內容應與崗位相適應。食品安全管理、專業技術、檢驗等與質量安全相關崗位的人員應當定期培訓和考核,不具備能力的不得上崗。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建立原料采購管理制度,保證采購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原料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供應商應當相對固定,并簽訂質量協議,在協議中明確雙方所承擔的質量責任及供應商采收后的存儲、初加工及產品防護要求。企業應當加強蜜源管理,鼓勵企業自建蜜源基地,或者與蜜源基地簽訂穩定的采購協議。
第二十七條 建立原料供應商審核制度,定期對主要原料供應商進行評價、考核,確定合格供應商名單。對原料蜂蜜供應商的審核至少應當包括:供應商的資質,原料蜂蜜來源、品種、價格,原料蜂蜜質量安全狀況等。
第二十八條 建立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驗收規范及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根據原料特性、風險因素等確定驗收項目和要求。
原料蜂蜜的驗收應當加強對氯霉素、喹諾酮類、甲硝唑等硝基咪唑類獸藥殘留的監測,不得采購含有淀粉糖、糖漿、食糖的原料蜂蜜。
第二十九條 建立蜂產品生產過程控制制度,按照生產工藝流程對原料驗收、生產過程、貯存運輸等全過程質量安全進行控制。
第三十條 蜂蜜生產過程控制應當在投料環節對原料蜂蜜品種進行核對,避免品種混淆;在儲存環節對原料蜂蜜、半成品蜂蜜存儲時間建立管理控制措施。
企業應當確定原料蜂蜜、半成品蜂蜜的儲存期限。不得使用回收的蜂蜜再次生產蜂產品。
以巢蜜為原料生產蜂蜜的,應制定蜜脾運輸、儲存等環節產品防護要求。
第三十一條 蜂產品制品生產過程中應當制定產品配方,明確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投料比例,嚴格按照配方投料,并真實記錄各種原料的添加量。
第三十二條 建立生產設備管理制度,制定設備、容器具的清洗消毒管理要求,定期維護保養做好記錄,出現故障應當及時排除。
第三十三條 建立產品出廠檢驗管理制度,綜合考慮產品特性、工藝特點、原料控制等因素,明確出廠檢驗項目、批次、頻次和檢驗要求。
當執行的標準列出出廠檢驗項目及要求的,應當按標準規定執行。當執行標準未列出出廠檢驗項目及要求的,企業應當確定出廠檢驗項目及要求。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蜂產品制品相關標準列出的檢驗項目和方法見附件2—5。
第三十四條 企業產品出廠檢驗可自行檢驗,也可委托具有檢驗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驗。企業自行檢驗的,應當具備相應的檢驗能力,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項目檢驗能力驗證。
第三十五條 企業可使用快速檢測方法進行出廠檢驗,但應當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比對或者驗證。當快速檢驗方法檢驗結果顯示異常時,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驗證。
第三十六條 建立產品留樣制度,產品留樣間應當滿足產品貯存條件要求,留樣數量應當滿足復檢要求,產品留樣應當保存至保質期滿并有記錄。
第三十七條 建立產品追溯制度,如實記錄原料驗收、生產加工、產品檢驗、出廠銷售等全過程信息,實現產品有效追溯。
企業應當合理設定產品批次,建立批生產記錄。蜂產品制品批生產記錄應當如實記錄投料的原料名稱、投料數量、產品批號、投料日期等信息。
記錄內容應當完整、真實、準確,記錄保存時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
第三十八條 建立食品標簽審核制度,產品標簽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反映產品真實屬性。蜂產品的產品標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蜂蜜產品名稱可根據蜜源植物命名,不得虛假標注;
(二)蜂產品制品應當在產品標簽主展示面上醒目標示反映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蜂產品制品”,字號不得小于同一展示面板其他文字,不得使用“蜂蜜”“XX蜜”“蜂蜜膏”“蜂蜜寶”等名稱;
(三)蜂產品制品標簽上的配料表應當如實標明蜂蜜、蜂王漿(含蜂王漿凍干品)、蜂花粉或其混合物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第三十九條 建立產品召回制度,制定召回管理規定,對召回的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記錄召回和處理情況,并向當地監管部門報告。
第七章 試制產品檢驗報告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按申請類別及執行標準提供試制產品全項目檢驗合格報告,企業應當對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蜂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2601—1》《蜂花粉及蜂產品制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2601—2》同時廢止。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發布前,已獲得蜂產品生產許可,但不符合本《細則》有關要求的,應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整改,并申請獲得蜂產品生產許可后,方可進行生產。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