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食品經營管理主要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的實施細則(試行)》
《保健食品標注警示用語指南》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二、特殊食品的定義、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國家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督管理。
A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并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一《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保健食品》(GB16740-2014)保健食品的專有標識為藍帽子標志
B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為了滿足進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礙、代謝紊亂或特定疾病狀態人群對營養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專門加工配置而成的配方食品。該類食品必須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單獨食用或與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GB29922-2013)
根據營養需求滿足程度,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分為全營養配方食品、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和非全營養配方食品;根據適用對象年齡,分為適用于0月齡至12月齡的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適用于1歲以上人群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C嬰幼兒配方食品
嬰幼兒配方食品是指以乳類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為主要原料,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輔料,加工制作供嬰幼兒(0-36月齡)食用的液態或粉狀產品。
目前我國已批準的嬰幼兒配方食品主要是嬰幼兒配方乳粉。
根據產品適用月齡,分為:
1、嬰兒配方乳粉(0-6月齡,1段)
2、較大嬰兒配方乳粉(6-12月齡,2段)
3、幼兒配方乳粉(12-36月齡,3段)
三、特殊食品經營要求
1、經營資質
(1)特殊食品經營者應當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
(2)《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載明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經營項目與實際經營品種相一致;
(3)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注:
1、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應當通過醫療機構或者藥品零售企業向消費者銷售。
2、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是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關于食品銷售的規定。
2、產品陳列擺放
(1)銷售特殊食品,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
(2)應當在銷售專區(或專柜)顯著位置設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柜)”“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專區(或專柜)”“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提示牌和字體的大小可根據設立專區或專柜的空間大小而定;
(3)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4)特殊食品應當根據標簽、說明書標注的貯藏方法存放。
注:經營者經營少量特殊食品、不具備條件設置單獨專柜的,推薦采用以下壓條的方式標注。
3、消費提示
應當在經營保健食品場所顯著位置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信息。
保健食品消費提示參考內容:
a.保健食品是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
b.選購保健食品要認清、認準產品包裝上的保健食品標表及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依據其功能和適宜人群科學選用并按標簽、說明書的要求食用。保健食品產品注冊信息可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查詢。
C.選購保健食品要到正規的商場、超市、藥店等經營單位購買,并索要發票或銷售憑據。
d.消費者如對所購買的保健食品質量安全有質疑,或發現存在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請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舉報,也可撥打投訴舉報電話:12315。
4、進貨查驗
(1)查驗購進的特殊食品是否具有有效的注冊證書或備案憑證;
(可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查詢: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服務-特殊食品信息)
(2)查驗供貨者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注意食品經營許可證中經營項目是否含有相應特殊食品類別);
(3)查驗所購進特殊食品對應批次出廠檢驗合格報告;購進進口特殊食品的,查驗由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對應批次《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4)查驗特殊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是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
(5)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應當留存加蓋供貨者公章的上述證明文件復印件;
(6)應當索取并保存有效的進貨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銷售單、送貨單等。進貨憑證上應當包含產品名稱、數量、規格、批號、生產日期、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7)對實行由總部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經營企業,銷售門店應保存總部配送清單,并以適當形式,留存經總部統一查驗的供貨者資質證明及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等資料;
(8)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9)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
5、標簽、說明書
(1)特殊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應當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內容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銷售;
(2)特殊食品標簽上應標明產品注冊號(或備案號):
保健食品為國食健注G(或J)+年代號+順序號等;
嬰幼兒配方乳粉為國食注字YP+年代號+順序號;
特醫食品為國食注字TY+年代號+順序號;
(3)特殊食品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4)進口特殊食品應有中文標簽,并藏明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5)保健食品標簽應當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警示用語。警示用語使用黑體字印刷,位于最小銷售包裝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20%;
(6)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標簽在醒目位置標示警示說明:
請在醫生或者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
不適用于非目標人群使用;
本品禁止用于腸外營養支持和靜脈注射;
(7)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不得含有明示或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
(8)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中文標簽應當直接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
6、廣告及宣傳資料
(1)本手冊所指宣傳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擺放在店面的宣傳海報、隨產品放置的宣傳單張、產品手冊等;
(2)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應當經市場監管部門批準,取得廣告批準文件;
(3)保健食品廣告和宣傳資料應當顯著標明“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4)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和宣傳資料應當:
標明“不適用于非目標人群使用”、“請在醫生或者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警示說明和注意事項,
不得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5)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廣告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
(6)嬰幼兒配方乳粉廣告和宣傳資料:
不得強調“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樣;
不得使用嬰兒和婦女的形象以及使用“母乳化”“人乳化”的表述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免疫力、改善胃腸道等功能。
7、從業人員管理
(1)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和考核;
(2)特殊食品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企業特殊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
(3)特殊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制度,實施年度培訓計劃,進行特殊食品相關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并留存相應記錄;
(4)屬于法律規定禁止從業情形的人員不得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8、網絡交易
(1)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特殊食品的經營者應當在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2)應當在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
(3)應當公示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準文號;
(4)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特殊食品的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5)銷售保健食品的應當在網站顯要位置標注“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等消費提示信息;
(6)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7)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
四、檢查結果公示
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結果文書,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并保持至下次監督檢查;撕毀、涂改監督檢查結果文書,或者未保持至下次監督檢查的,由市、縣級市場監督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部分重點法律法規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但是,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中屬于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應當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保健食品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是出口國(地區)主管部門準許上市銷售的產品。
第七十八條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第八十條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注冊時,應當提交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標簽、說明書以及表明產品安全性、營養充足性和特殊醫學用途臨床效果的材科。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關于藥品廣告管理的規定。
第八十一條第四款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注冊時,應當提交配方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出廠檢驗、食品銷售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
第三十四條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咨詢在內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虛假宣傳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對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功能。
對添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選擇性添加物質的嬰幼兒配方食品,不得以選擇性添加物質命名。
第三十九條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內容應當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
銷售特殊食品,應當核對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是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標簽、說明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銷售。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注冊或者備案的特殊食品的標簽、說明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3、《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
第二十條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擺放、銷售。
第二十一條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分別設立提示牌,注明?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