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管局,有關食品安全檢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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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10 月27 日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處置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處置工作,防范食品浪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組織實施的國家轉移、省本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評價性抽檢樣品處置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樣品處置工作堅持安全規范、經濟合理、方便及時、公開透明的原則,依法依規開展樣品處置工作。
第四條省局負責建立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處置工作機制,委托承擔食品抽檢任務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承檢機構樣品處置工作,指導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處置工作。
承檢機構負責制定本機構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處置工作制度,向省局報備樣品處置情況,及時開展樣品處置工作,并在處置過程中按照相關要求做好樣品貯存、運輸以及處置資料記錄等工作。
第五條檢驗結論合格的樣品,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3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樣品,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6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第六條檢驗結論合格樣品的處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捐贈。樣品剩余的保質期限在3個月以上且保存狀態良好,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有關規定將樣品捐贈給有關社會組織、福利機構、救助機構等組織。
(二)拍賣。仍在保質期限內且價值較高的樣品,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拍賣。
(三)科學研究。還具有科學研究利用價值的樣品,可供有關承檢機構或科研單位作為科學研究使用。
(四)銷毀。不宜采取捐贈、拍賣、科學研究等處置方式的樣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銷毀。
第七條檢驗結論不合格樣品的處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科學研究。還具有科學研究利用價值的樣品,可供有關承檢機構或科研單位作為科學研究使用。
(二)銷毀。不宜采取科學研究等處置方式的樣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銷毀。
第八條承檢機構根據樣品的品種、保質期、食用價值等情況,及時組織開展樣品處置,處置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采取捐贈處置方式,由承檢機構對擬捐贈樣品的品種、保質期、包裝外觀等情況進行核驗,組織專家對擬捐贈樣品進行評估。由承檢機構與受贈方簽訂捐贈協議,明確捐贈樣品的時間、地點、品種、數量、貯存條件、使用要求,以及樣品確認、交接、運輸等內容,并做好資料記錄等工作。
采取拍賣處置方式,由承檢機構對擬拍賣樣品的品種、保質期、包裝外觀等情況進行核驗,組織專家對擬拍賣樣品進行評估。由承檢機構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單位實施,拍賣款按財政部門規定及時上繳委托食品抽檢任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級國庫。
采取科學研究處置方式,由承檢機構與有關科研單位簽訂樣品使用協議,明確樣品品種、數量、使用要求和科學研究項目名稱等內容,并做好資料記錄等工作。樣品供本承檢機構科學研究使用,承檢機構制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使用方案,明確樣品品種、數量、科學研究項目名稱等內容,并做好資料記錄等工作。
采取銷毀處置方式,由承檢機構實施銷毀,保證處置過程、處置結果安全,并做好銷毀記錄,省局根據工作需要,可派員監督銷毀。承檢機構可根據需要,委托專業單位銷毀,與委托專業單位簽訂協議。
第九條對擬采取捐贈、拍賣方式處置的樣品應在處置前向省局報備,承檢機構填寫《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檢樣品處置前報備表》(見附件1),及時向省局報備。省局根據需要可開展安全評估。
第十條對擬采取科學研究、銷毀方式處置的樣品,可在處置后向省局報備。樣品處置結束后,不合格樣品處置,承檢機構原則上每年報備一次;合格樣品處置,承檢機構原則上每半年報備一次。承檢機構填寫《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檢樣品處置后報備表》(見附件2),按時向省局報備。
第十一條省局對承檢機構樣品處置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并將承檢機構樣品處置工作納入年度承檢機構管理考核。
第十二條承檢機構做好樣品處置臺賬,準確完整記錄樣品處置工作流程,建立樣品處置工作資料檔案,檔案保存時間不少于三年。
第十三條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處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