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審批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雄安新區公共服務局、綜合執法局:
一、告知承諾制的定義
本文所稱告知承諾制,指申請人提出登記申請,行政許可部門一次性告知其登記條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對經營條件進行自我評估,且書面承諾符合食品生產經營條件,行政許可部門當場作出書面登記決定的方式。
二、適用對象
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餐飲登記采用告知承諾制,以申請人自愿為原則,若申請人不愿作出承諾,行政許可部門應按原審批流程辦理。若申請人自愿作出承諾,在河北省范圍內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或食品小餐飲登記的申請、變更、延續、補辦、注銷可采取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不履行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本告知承諾制。
三、辦理流程
通過告知承諾制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或食品小餐飲登記按以下流程進行。
(一)申請人自查
申請人按照擬申報的登記事項,對照現場核查登記表(可在省局門戶網站自行下載或向當地行政許可部門現場領取)進行自查評估,自查評估結果符合要求的可向所在地行政機關提交登記申請,并留存自查評估情況備查。
(二)行政機關一次性告知
行政許可部門收到申請時,通過信用平臺同步查詢申請人的信用狀況,信用良好具備條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辦理條件、申請材料等相關內容;信用狀況不良的,取消告知承諾、簡化程序等行政便利措施。
(三)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
可以通過線上或線下申報的方式,根據主體業態和辦理情形,按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河北省小餐飲登記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向所在地行政許可部門提交對應的申請書,以及告知承諾書。
(四)印發登記證
行政許可部門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審核無誤后,對符合條件的當場作出行政登記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相關職責
行政許可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要搞好協調配合,做好職責范圍內審批與監管的無縫銜接。
(一)行政許可部門。對申請材料要嚴格審查,嚴格執行相關辦理時限,及時收集整理申請材料,做好建檔發證工作。對以告知承諾制取得登記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餐飲,行政許可部門在做出登記決定后,應當日將承諾內容、審批結果等登記信息書面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并在政府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監管和監督。
(二)市場監管部門。應在發證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現場核查相關要求,對其實施全覆蓋檢查,重點檢查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與承諾內容是否相符、食品生產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況。發現作出不實承諾,責令限期整改,準予一次整改機會,整改時限不超過20個工作日。在全覆蓋檢查中,食品小作坊現場核查結論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餐飲現場核查結論達不到“基本符合”的,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在整改期間不得生產經營;整改后達到基本符合以上要求時,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活動;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場監管部門及時通報行政許可部門撤銷登記證,該申請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市場監管部門將相關行政處罰和失信信息記于申請人名下,通過國家信用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示,實施聯合懲戒。
(三)申請人。要嚴格履行承諾事項,若發證后市場監管部門或行政許可部門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要主動承擔因虛假承諾、違反承諾而造成的影響、損失和產生的法律后果。
五、追責問責
實施告知承諾制,按照容錯糾錯機制,堅持“三個區分開來”,對符合容錯情形和條件的,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對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1.對申請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的;
2.在告知內容中擅自增加或者減少行政審批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的;
3.申請人不愿意承諾而強迫申請人承諾的;
4.申請人符合條件愿意承諾而拒絕申請人承諾的;
5.對申請人履行承諾的情況,未按照本文規定開展監督檢查、履行監管職責的;
6.對申請人不履行承諾的行為,未及時作出處理決定的;
7.發現問題不及時向相關單位推送信息的;
8.信用信息不即時共享,造成信息不能互聯互通,導致信用信息查詢不準確引發不良后果的;
9.配合不力、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對失信行為不實行聯合懲戒的;
11.其他違反本文規定的。
六、附則
本通知下發之日起開始實行,執行過程中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函告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可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并報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
附件: 告知承諾書(樣式).doc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