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韓城市、楊凌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小餐飲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維持正常的餐飲經營秩序,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省局組織制定了《陜西省小餐飲管理辦法》。經2021年8月18日省局第2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0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規范性文件編號:40-21[2021]4號)
陜西省小餐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小餐飲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維持正常的餐飲經營秩序,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小餐飲,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從業人員少、條件簡單,從事餐飲服務的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等個體經營者。經營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餐飲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要求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小餐飲經營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對小餐飲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鼓勵小餐飲經營集中區域以市場管理委員會、行業協會等形式加強自律,引導小餐飲經營者依法經營,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新開辦和到期換證的餐飲服務單位,開展明廚亮灶經營。
第二章 許可管理
第六條 小餐飲經營實行許可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小餐飲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 《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名稱、負責人、經營場所、經營項目、許可證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加蓋公章)、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內容。
許可證號格式為:陜小餐證字+4位年份數+6位行政區域代碼+4位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
經營項目為:熱食類制售、冷食類制售、糕點類制售(裱花蛋糕除外)、自制飲品制售。
第八條《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式樣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
第九條 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并取得小餐飲經營許可證:
(一)有固定、合法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遠離污染源,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二)加工經營場所內應當保持清潔,不得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
(三)廚房各功能區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輔料貯存區域等場所分區明確,防止食品存放、操作產生交叉污染;
(四)操作間與就餐場所、衛生間有效隔離;
(五)配備有效的冷藏、洗滌、消毒、排煙凈化、防蠅、防塵、防鼠設施,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廢棄物)的容器或者設施;
(六)無專用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的,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一次性餐飲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飲具。
第十條 從事小餐飲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許可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電子版或紙質版)
(三)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四)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五)餐飲服務場所布局平面圖及其有權使用證明和設備布局、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六)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小餐飲經營者,不再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交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應當包括: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二)食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制度;
(三)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
(四)餐飲具、工具清洗消毒制度;
(五)加工經營場所環境及設施設備衛生管理制度;
(六)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
第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許可部門依據《行政許可法》,對申請人提出的小餐飲經營許可申請分別做出以下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小餐飲經營許可,或者依法不屬于餐飲服務食品監管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接收申請的原因;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簽章確認;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2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于許可范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做出受理決定。
第十四條 縣(市、區)許可部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審核申請人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提交的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縣(市、區)許可部門在做出受理決定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在3個工作日內頒發《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對于已辦結的小餐飲經營許可事項,許可部門應當將有關許可材料及時歸檔,并及時錄入陜西省食品監管綜合業務系統。
第十七條 小餐飲經營許可的名稱、負責人、地址門牌號(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經營項目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到原許可部門(管轄地發生變化的或許可部門發生變化的應向現屬地同級行政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未經批準不得變更。
小餐飲經營許可的名稱、負責人、地址門牌號(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的變更申請,原發證部門應當場予以變更。
經營項目的變更申請,許可部門應作為重點進行審核。
縣(市、區)許可部門準予變更的,頒發新的《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原許可證號和有效期限不變。
第十八條 小餐飲經營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內到原許可部門(管轄地發生變化的或許可部門發生變化的應向現屬地同級行政審批部門)辦理延續換證。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辦理。
第十九條 申請延續《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延續申請書;
(二)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三)原許可證的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內容有變化或者無變化的說明材料。
第二十條 許可部門收到延續申請后,對做出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內容無變化承諾的經營者,可當場辦理延續換證,許可部門應在延續換證后1月內完成現場檢查。對有變化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重點對原許可的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是否有變化,以及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辦理延續換證,原許可證號不變。
第二十一條 小餐飲經營者在領取變更、延續后的新許可證時,應當將原許可證交回發證部門。
第二十二條 《小餐飲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許可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原件。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部門應當依法注銷許可證: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
(二)小餐飲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四)小餐飲經營者主動申請注銷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許可證被注銷的,原持證者應當及時將許可證原件交回現許可部門。許可部門應當及時做好注銷許可證的有關登記工作。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縣(市、區)許可部門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的,縣(市、區)許可部門應當予以撤銷。
被吊銷《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自處罰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餐飲經營工作。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小餐飲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項目依法經營,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等食品相關信息。倡導合理膳食,提倡“減鹽、減油、減糖”。
小餐飲經營者不得經營裱花類蛋糕、生食類產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經營的食品。
第二十七條 小餐飲經營食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清潔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四)經營、銷售、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應當安全、無害并保持清潔,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運輸;
(五)小餐飲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口罩;
(六)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效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添加劑應當專區(柜)存放,有符合標準的稱量工具;
(八)按照國家標準和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
(九)加工經營的食品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禁止性規定;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條 采購食品原料、輔料、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落實索證索票制度,進行進貨查驗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名稱、規格、批號、數量、供貨者名稱以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
小餐飲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九條 依法對食品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食品安全狀況每月進行一次自查。對加工經營條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加工經營活動,并及時報告屬地監管部門。
第三十條 應不斷改善經營條件,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實施“明廚亮灶”,落實“公筷、公勺”和分餐制要求,制定措施,開展“制止餐飲浪費”行為,推動社會“文明用餐”氛圍。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小餐飲經營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并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被抽樣檢驗的小餐飲經營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
抽樣檢驗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抽樣檢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檢。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得收取檢驗費用和其他費用。
第三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轄區內小餐飲經營者信用檔案。及時將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錄入陜西省食品監管綜合業務系統,完善許可證二維碼信息。鼓勵對外賣配送食品進行封簽,使用環保可降解的容器包裝。
第三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日常監督檢查全覆蓋基礎上,對一般風險經營者實施按比例“雙隨機”抽查,對高風險經營者實施重點檢查,對問題線索企業實施飛行檢查。加強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法規知識考核。
第三十四條 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小餐飲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于違法加工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對小餐飲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
1-1.小餐飲許可申請書
1-2.小餐飲許可申請材料接收單
1-3.小餐飲許可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
1-4.小餐飲申請受理決定書
1-5.小餐飲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1-6.小餐飲許可延期通知書
1-7.小餐飲不予許可決定書
1-8.小餐飲不予變更決定書
1-9.小餐飲不予延續決定書
1-10.撤銷《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決定書
1-11.注銷《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1-12.注銷《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決定書
1-13.小餐飲許可現場核查表
1-14.小餐飲許可現場核查筆錄
1-15.小餐飲許可審批表
2-1.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2-2.食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帳記錄制度
2-3.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
2-4.餐飲具、工具清洗消毒制度
2-5.加工經營場所環境及設施設備衛生管理制度
2-6.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
3.《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式樣及填寫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