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食品經營企業品牌化、連鎖化和規模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快推進食品經營許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國市監食經〔2018〕213號)、《商務部等13部門關于推動品牌連鎖便利店加快發展的指導意見》(商流通函〔2019〕696號)以及《天津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規定,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21年6月17日印發《天津市連鎖企業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信用承諾審批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放管服”改革,大力優化營商環境。天津市委、市政府提出優化營商環境三年行動計劃。《辦法》的制定,將進一步推進我市食品經營許可改革,優化食品經營領域市場準入環境,簡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為企業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服務,降低企業開業成本,更大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二是寬進嚴管、強化企業誠信經營意識的需要。食品經營活動直接關系老百姓的人身健康,因此,在簡政放權、放寬市場準入的同時,更要放管結合、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使市場活而不亂。食品經營許可信用承諾審批,以企業信用為基礎,事前強調信用承諾,事后對失信行為依法懲處,形成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進一步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企業守法經營意識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升監管效能。
三是落實《食品安全法》鼓勵食品連鎖經營的需要。《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食品規模化生產和連鎖經營、配送。”《商務部等13部門關于推動品牌連鎖便利店加快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優化便利店營商環境,推動便利店品牌化、連鎖化、智能化發展。”《辦法》針對規模連鎖食品經營企業實行“先證后核”審批方式,將有力助推我市連鎖食品經營企業更好更快發展。
四是推廣成熟經驗做法、擴大改革受益面的需要。2018年5月4日,市市場監管委印發《天津市食品銷售經營許可信用承諾審批實施辦法》,實施3年來,助推我市食品銷售連鎖企業快速發展,改革成效明顯,深受企業好評。為進一步深入推進食品經營許可信用承諾審批,提升改革效能,擴大改革受益面,《辦法》將政策實施范圍從食品銷售領域擴展到餐飲服務領域,使改革紅利惠及更多食品經營企業。
二、什么是“先證后核”?
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信用承諾審批,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規模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通過市市場監管委評審后,其新開辦的直營連鎖門店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提交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并作出書面承諾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先行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將許可審查中的現場核查環節調整至發證后30個工作日內實施。
三、哪類經營者可以適用“先證后核”審批方式?
《辦法》所稱規模連鎖食品經營企業,是指在本市范圍內具有同一企業總部(含區域性總部),使用統一字號,實行統一采購配送食品、統一規范經營管理,并在本市范圍內已開設10家及以上直營連鎖門店(至少1家門店開業6個月以上),且各門店經營項目、設備設施布局和操作流程相同或相近的企業(不包括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單位食堂)。
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只適用于直營連鎖門店。
連鎖企業總部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其直營連鎖門店不適用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審批方式。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是怎樣的?
市市場監管委負責監督指導全市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信用承諾審批工作;組織對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申請進行評審。
各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開辦的直營連鎖門店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審批工作。
五、“先證后核”審批如何申請?
(一)對連鎖企業總部的評審。連鎖食品經營企業總部向市市場監管委提出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評審申請,并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市市場監管委以書面評審為主,必要時可以隨機抽取1-2家門店,進行現場評審。市市場監管委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出具評審結果,并在委官網發布《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評審公告》。
(二)對直營連鎖門店的許可審批。已通過評審的連鎖企業,其新開辦的直營連鎖門店可以申請適用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審批方式,向門店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經形式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直接向申請人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因特殊原因不能當場作出許可決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并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六、連鎖企業總部提出“先證后核”評審申請,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評審申請書》;
(二)統一采購配送食品、規范經營管理證明材料;
(三)企業總部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七、新開辦的直營連鎖門店申請“先證后核”審批方式,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一)《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二)本企業總部已通過評審的《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評審公告》(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行查詢);
(三)《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審批承諾書》。
八、對以“先證后核”方式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證后現場核查有關要求有哪些?
對以“先證后核”方式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核準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重點檢查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是否相符、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況。經現場核查,申請人的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相符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撤銷許可。
九、關于“先證后核”適用資格的動態管理
《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評審公告》有效期2年。有效期屆滿后,或者有效期內連鎖企業申請條件、主體業態、經營項目或基本流程布局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提交評審申請,或者向市市場監管委報告,停止適用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審批方式。
連鎖食品經營企業因作出不實承諾、違反承諾,被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或者不再符合“先證后核”適用條件的,由市市場監管委取消其適用資格。
連鎖企業直營連鎖門店因不遵守信用承諾被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的,3年內該連鎖企業新開辦的直營連鎖門店不再適用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信用承諾審批方式。
十、“先證后核”審批方式為申請人自愿原則
食品經營許可“先證后核”信用承諾審批按照申請人自愿原則,依申請實施許可審批。對未按“先證后核”信用承諾審批方式提出申請或總部未通過評審的申請人,仍按照《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一般許可程序辦理。
十一、關于與原《天津市食品銷售經營許可信用承諾審批實施辦法》的銜接問題
《辦法》是在2018年《天津市食品銷售經營許可信用承諾審批實施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修訂升級。因此,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原《天津市食品銷售經營許可信用承諾審批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