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的受理、核查、審批和發放等工作,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粵食藥監局食產〔2016〕29號)進行了修訂(見附件)。現公開征求意見,有關修改意見請于2021年5月25日前以電子郵件或傳真的方式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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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的登記管理工作。
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不得從事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活動。
第三條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記工作,統一核查要求,統一證書格式。
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登記工作,并按《管理條例》規定制定、調整本行政區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目錄。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登記工作的實施。
第四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五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登記的食品種類范圍內按照相應的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食品種類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的分類原則劃分。
食品小作坊的食品不得在網上銷售。
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裝、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二章 登記程序
第六條 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應當向生產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
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材料上簽字或蓋章確認。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查。新申辦食品小作坊應當進行現場核查,延續、變更申請的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應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派二名工作人員按照《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現場核查要點》進行,并填寫《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現場核查表》,申請人應予以配合。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請人的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按現場核查不合格處理。
第九條 經現場核查,生產加工條件符合要求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發證前采用政務信息網、公告欄張貼等一種或者多種形式將擬發證食品小作坊相關信息予以公示,公示內容與擬發放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信息一致,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被公示的申請人和食品小作坊的資質、條件等與食品安全相關事項有異議的,可以向公示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異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核實有關情況,對于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異議不成立或者無異議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核發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第十條 對不符合規定條件不予核發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延續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辦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準予延續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自批準之日起重新計算,證書編號不變。不予延續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提出延續申請的,應該提交延續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材料上簽字或蓋章確認。
第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一)食品小作坊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加工地址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生產加工場所搬遷的;
(四)食品種類、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發生變化的;
(五)生產加工設備、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申請變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組織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接到變更申請后三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核發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但是,對因遷址等原因而進行全面現場核查的,其核發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生產加工場所搬遷跨越行政區域的,應注銷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在遷入地重新申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證書編號按新發證編發。
第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提出變更申請的,應當提交變更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申請人應在材料上簽字或蓋章確認。
第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申請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應當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注銷申請書。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注銷手續: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被依法撤銷或吊銷的;
(二)食品小作坊申請注銷的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申請換證的;
(三)食品小作坊依法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登記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撤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登記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被登記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章 登記證書
第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小作坊名稱、地址、負責人、食品種類、證書編號和有效期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樣式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規定。
第十九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禁止偽造、變造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和編號。
第二十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在其食品包裝上標注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編號。難以包裝和標識的,要在其儲存位置及銷售容器上標注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編號。
第二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編號由英文字母“GD”+九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前兩位數字為地級市行政區域代碼,第三、四位數字為縣(區)代碼,后五位數字為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流水號。
如:GD010312345。前兩位數字“01”代表廣州,第三、四位數字“03”代表廣州市荔灣區,后五位數字“12345”代表該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流水號。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從事現場制售即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