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場監管局食品經營處于4月22日印發了《關于開展食品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主體責任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的通知(川市監辦〔2021〕49號),其中涉及到《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31654-2021)和《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將有關文件解讀如下:
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31654-2021)(以下簡稱《規范》),已于2021年2月22日發布,2022年2月22日正式施行,該《規范》對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發揮了積極作用。分為主體和附件兩部分。主體部分包括范圍、食品留樣、檢驗等13項內容。附件共有4個。《規范》能更好地指導餐飲服務提供者真正落實《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依法規范餐飲服務經營行為,強化餐飲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2.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落實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等主體責任有明確要求,第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