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東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麗執罰〔2021〕32號
當事人: 東麗區軍糧城街金色童年托幼點(薛**)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及號碼: 東麗區軍糧城街民辦托幼點備案表第003號
地址: 軍糧城新市鎮春竹軒底商
2021年3月22日,執法人員對東麗區軍糧城街金色童年托幼點食堂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食堂熱食操作間灶臺下柜子內存放有半瓶思盼牌小磨芝麻香油,凈含量450mL,生產日期為2019年7月27日,保質期為18個月。對于當事人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香油的行為,2021年3月22日經局領導批準,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19年11月12日以26元/瓶的價格購入該思盼牌小磨芝麻香油1瓶,凈含量450mL,生產日期為2019年7月27日,保質期為18個月。當事人稱,該瓶思盼牌小磨芝麻香油用于給老師做面湯、煮方便面時調味,超過保質期后該食堂未再進行使用。本案貨值為13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上述行為滿足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的構成要件。
依據《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對在餐飲服務單位操作間內發現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適用法律問題請示的答復》(津市場監管餐〔2019〕6號)“在餐飲服務單位操作間內發現的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關于‘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關于‘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處理。”的規定,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 當事人的東麗區軍糧城街民辦托幼點備案表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等。
本局于2021年4月1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麗執罰告〔2021〕34號),并告知當事人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有權進行陳述、申辯,未行使陳述、申辯權,視為放棄此權利。當事人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
鑒于當事人在調查期間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工作,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半瓶思盼牌小磨芝麻香油;2、處罰款一萬元整(10000元)。
如你(單位)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處罰企業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原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天津市東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