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北稽罰〔2021〕3-11號
當事人:天津市河北區旺橋碗碗香牛肉拉面館(蔡小橋)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120105MA06YNBD78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區寧園街道中紡前街5號
法定代表人(負 責 人、經營者):蔡小橋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其他聯系方式:無
聯系地址:******
2020年12月1日,我局收到由通標標準技術服務(天津)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簽發的,對位于天津市河北區寧園街道中紡前街5號的天津市河北區旺橋碗碗香牛肉拉面館(蔡小橋)加工的水煮牛肉(加工日期:2020-11-11)進行抽樣檢驗,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TJF20-011051-01)及相關材料,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0年12月3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上述檢驗報告及相關《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DC20120105111230996),當事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我局提出復檢申請,我局于當日受理復檢申請(NO.2020001)。
2021年1月8日我局收到由天津市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研究院于2021年1月4日簽發的,對位于天津市河北區寧園街道中紡前街5號的天津市河北區旺橋碗碗香牛肉拉面館(蔡小橋)加工的水煮牛肉(加工日期:2020-11-11)進行抽樣復驗,出具的復檢報告(編號:TFI-16152-2020)及《關于不合格產品復檢結果的通知》,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1年1月11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上述復檢報告及《關于不合格產品復檢結果的通知》。
該批次被抽檢的水煮牛肉是當事人于2020年11月11日從東麗區趙沽里金鐘蔬菜批發市場老大牛羊肉購進的生牛肉,經店內后廚水煮加工熟制而成,作為牛肉拉面里添加的原料牛肉使用,以35元/斤的價格購進13.14斤,付款460元。熟制后被抽檢牛肉重量為7斤,其中以80元/斤的價格銷售給抽檢人員2斤,銷售金額160元,其余5斤作為牛肉拉面原料使用(已用完)。被抽檢水煮牛肉貨值金額共計460元,獲利16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及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身份;
3.對當事人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照片,證明當事人簽收檢驗報告和結果通知書的事實及現場檢查的情況;
4.對當事人的詢問調查筆錄,證明當事人制作使用被抽檢水煮牛肉的事實及相關情節;
5.當事人提供購買被抽檢批次生牛肉的進貨票據、動物檢疫合格證、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登記臺賬及供貨方執業執照復印件,證明當事人進貨查驗登記及經營情況;
6.檢驗報告(NO:TJF20-011051-01)、復檢報告(NO:TFI-16152-2020)及相關抽檢材料,證明當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事實。
2021年3月3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津市監北稽聽告【2021】3-3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及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使用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的自制牛肉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
在案件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配合,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規定。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予以從輕處罰。
當事人上述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行政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60元;2.罰款10000元。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書)》上載明的繳款渠道和方式,將罰沒款繳到天津市財政局指定的非稅收入代收網點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