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依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了《湖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原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湖南省小餐飲經營許可和食品攤販登記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對引導和規范我省小餐飲和食品攤販有序經營,保障食品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20年10月底,湖南省取得小餐飲經營許可的經營戶達15.3萬戶。小微經濟的快速發展對于促進就業、擴大消費、服務改善民生、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向往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放管服”改革,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不斷優化營商環境。2019年5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出臺,2019年10月1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正式發布實施,對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的要求,強化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推動食品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今年疫情的發生,中央要求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全力助推小微經濟、地攤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的要求,標注“試行”的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為兩年,目前試行辦法的試行期已屆滿。隨著“放管服”改革的深入,優化營商環境以及“六穩六保”的工作要求,試行辦法已經不能滿足當前的工作需要。為進一步完善小餐飲經營許可和食品攤販登記,有效解決基層日常許可工作困惑,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經充分研究、深入調研、專題研討后,起草了《湖南省小餐飲經營許可和食品攤販登記管理辦法》(以后簡稱“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7章42條。第一章總則,共8條,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定義、部門職責范圍等。第二章小餐飲經營許可申請和受理,共5條,主要規定了小餐飲許可申請的資料、現場條件要求等。第三章小餐飲經營許可審查與決定,共7條,主要包括審查的相關要求和流程,以及申請人的權益相關內容。第四章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管理,共4條,主要包括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許可項目規定及要求。第五章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變更、延續、補發和注銷,共11條,主要規定了小餐飲經營許可證變更、延續、補發和注銷的情形、資料要求、流程等。第六章食品攤販登記和管理,共3條,主要包括規定了食品攤販證的相關信息、年限、登記證編號規則、經營規范要求等。第七章附則,共4條,主要規定了辦法內相關用語的定義、辦法內相關規定的依據等。
三、主要修訂內容及說明
(一)簡化小餐飲許可申請材料
一是新申辦小餐飲經營許可時,對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等文件能實現網上核驗的,由發證部門進行核驗,不再提供復印件。二是設備布局和衛生設施說明可采用圖片等方式提供。三是許可證遺失補辦時,可以提交遺失聲明代替原遺失公告,進一步減輕申請人負擔。
(二)壓縮小餐飲經營許可辦理時限
按照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管理辦法將小餐飲經營許可辦理時限進行縮減。將許可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時限由10個工作日壓縮至7個工作日內,將許可部門發放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的時限由10個工作日壓縮至5個工作日內。
(三)實行部分許可告知承諾制
明確對小餐飲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變更或延續許可兩類情形,實行告知承諾制,即小餐飲經營者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并承諾現場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執法人員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當場向申請人發放小餐飲經營許可證。
(四)強化便民服務項目
管理辦法明確,已取得小餐飲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提供酒水飲料等預包裝食品銷售服務,為小餐飲經營者提供了便利。
(五)調整小餐飲經營范圍
自釀酒經營的風險性較高,監管難度大,借鑒其他省份的做法,在禁止經營項目中增加了“自釀酒”,降低小餐飲的食品安全風險;在冷食類食品制售中,新增了“僅含植物性冷食類食品制售”項目(如拍黃瓜、涼拌豆筍等),該項目僅要求具備專用加工場所,更加切合小餐飲經營的現狀。
(六)完善小餐飲經營許可注銷機制
按照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工作要求,為提升小餐飲注銷便利度,參考市場監管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增加了小餐飲經營者不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且未辦理注銷手續的,市場監管部門依職權注銷的程序規定,便于基層監管部門及時清理“僵尸戶”,旨在提升許可數據與實際經營情況的一致性。
相關法規: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南省小餐飲經營許可和食品攤販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市監食〔2020〕206號)
相關法規: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湖南省小餐飲經營許可和食品攤販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市監食〔2020〕2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