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執罰〔2021〕20號
當事人:天津莫若葡商貿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03MA05X3RNXP
住所:天津市河西區解放南路與湘江道交口鉑津灣南苑配建11-106
法定代表人:高勇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2021年1月5日,執法人員依據《關于印發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2020年加強食品案件查辦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津市場監管執〔2020〕6號)文件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經檢查發現當事人用于銷售的貨架上放有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酒水產品。執法人員現場對其涉嫌違法經營的4種規格共計15瓶涉案產品實施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直接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津市監執實強〔2021〕1號),現場已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情況,當事人表示無異議。2021年1月6日,經批準立案。執法人員通過對當事人詢問、調取進銷貨憑證等調查措施對案件進行調查并收集證據。
經調查,當事人分別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1月16日、2020年10月16日進貨經營進口預包裝食品,2020年12月底清點庫房時,將涉案產品放置于貨架上,涉案產品均為進口酒水且無中文標簽,滿足經營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行為的構成要件。當事人違法經營產品貨值金額3744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作為食品經營企業,在違法經營涉案產品期間,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2.現場筆錄、現場檢查照片、扣押涉案產品照片、涉案產品照片、涉案產品價簽復印件、詢問筆錄、涉案產品進貨材料、涉案產品名稱確認表、涉案產品中文標簽復印件、情況說明、進貨查驗制度復印件;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送達回證》;4.進貨單復印件、產品進銷存明細信息、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計算表。
我委于2021年2月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執罰告〔2021〕22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的規定,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規定。
考慮到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依據《中華人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和未按食品安全法規定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對未按規定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2.沒收違法經營的進口預包裝食品4種共計15瓶;
3.處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浙商銀行天津分行所屬網點等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印 章)
2021年2月1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