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做好本市酒類商品經營許可與監管工作的通知
(滬市監食經〔2020〕272號)
關于做好本市酒類商品經營許可與監管工作的通知
(滬市監食經〔2020〕272號)
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
為規范本市酒類商品交易活動,加強酒類商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酒類商品的食品安全,根據《上海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條例》《上海市酒類商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以及國家、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有關規定,現就做好本市酒類商品經營許可與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酒類商品經營許可條件
根據《上海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條例》,申請新辦《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或《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即具有合法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且在申請酒類商品經營許可前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上述經營者如從事散裝啤酒、黃酒、白酒、果酒及其他含有乙醇飲料銷售的,應當取得相應類別散裝酒零售、批發許可。從事自釀酒,調制酒制作的經營者還應符合制售類食品安全相關要求。
二、規范酒類商品經營許可的告知承諾
本市酒類商品經營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制。為確保酒類商品銷售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申請人辦理許可時,許可機關應當將以下內容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就告知內容作出承諾后取得酒類商品經營許可。
(一)申請《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從事預包裝酒類商品零售的,申請人持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包含下列之一:
1.預包裝食品銷售(零售/批發兼零售);
2.散裝食品銷售(零售/批發兼零售);
3.熱食類食品制售;
4.冷食類食品制售;
5.生食類食品制售;
6.糕點類食品制售;
7.自制飲品制售。
(二)申請《酒類商品零售許可證》從事散裝酒類商品零售的,申請人持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包含下列之一:
1.散裝食品銷售(零售/批發兼零售);
2.自制飲品制售。
從事散裝白酒、黃酒、果酒等零售的經營者同時符合國家以及本市散裝酒銷售的相關規定。
(三)申請《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從事預包裝酒類商品批發的,申請人持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包含下列之一:
1.預包裝食品銷售(批發/批發兼零售);
2.散裝食品銷售(批發/批發兼零售)。
(四)申請《酒類商品批發許可證》從事散裝酒類商品批發的,申請人持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項目包含散裝食品銷售(批發/批發兼零售)。從事散裝白酒、黃酒、果酒等批發的經營者同時還應當符合國家以及本市散裝酒銷售的相關規定。
(五)經營的酒類商品涉及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遵守國家以及本市特殊食品經營管理有關規定。
三、加強酒類商品經營行為的事中事后監管
對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取得酒類商品經營許可的申請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在作出審批決定3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撤銷許可決定。
本市對酒類商品經營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結合“雙隨機”監管工作,切實加強酒類商品事中事后監管,對從事散裝酒類商品經營的經營者,特別是經營散裝黃酒、白酒、果酒的經營者,應通過提高監管頻次、提高“雙隨機”抽查比例等手段,加大監管力度。要細化監管措施,監督經營者依法落實索證索票、進貨查驗等制度;監督經營者做好酒類商品貯存、使用等環節的管理。對未經許可從事酒類商品經營,采購、銷售來源不明、假冒偽劣酒類等違法行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查處。要充分發揮12315、12345熱線作用,進一步完善相關舉報投訴的受理、查處工作。
督促酒類商品經營者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
四、提升許可和監管信息化水平
各區市場監管部門要繼續鞏固深化2019年度“雙減半”工作成果,通過調用電子證照等方式,積極推進在政務服務中全面實行本市政府部門核發材料免于提交的改革舉措。根據“凡是本市政府部門核發的材料,原則上一律免于提交”的原則,申請人在辦理酒類商品經營許可延續、依申請變更等業務時,市場監管部門對屬于已歸集到電子證照庫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證件,應采用調用電子證照方式實現材料免于提交。市局將繼續對綜合審批平臺進行升級改造,提升食品經營許可與酒類商品經營許可的關聯,進一步規范酒類商品經營許可。
現階段,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積極推進酒類商品經營許可便利化舉措,對于同時申請酒類商品零售和批發許可的申請人,應做到零售、批發許可的同步受理、同步發證;對于申請食品經營許可同時申請酒類商品經營許可的申請人,各區市場監管部門可按照便民原則,通過優化內部審批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實施一次受理,切實提高辦事的便捷度、體驗度和滿意度。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