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飲用水】水源的衛生防護及衛生要求
水源的衛生防護
以地下水為生產用源水的水源衛生防護
以地下水為生產用源水,僅允許通過脫氣、曝氣、傾析、過濾、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線消毒殺菌過程等有限的處理方法,不改變水的基本物理化學特征的產品,其水源地應設立衛生防護區,防護區劃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并在防護區界設置固定標志和衛生防護區圖。
Ⅰ級防護區(采集區)
范圍包括地下水取水點、引水及取水建筑物所在區域。I 級保護區邊界距取水點最少為15 m。取水點有封閉式建筑物,并有專人管理;該范圍內限制未授權人員進人;禁止設置與引水無關的建筑;消除一切可能導致地下水污染的因素及妨礙地下水采集正常運行的活動。
Ⅱ級防護區(內防護區)
范圍包括水源地周圍區域,即地下水向取水點流動的徑流地區。在泉(井)外圍半徑30m范圍內,不得設置居住區、廁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廢渣或鋪設污水管道。該范圍內,禁止設置可導致地下水水質、水量、水溫改變的引水工程;禁止進行可能引起含水層污染的人類生活及經濟工程活動。
Ⅲ級防護區(外防護區)
范圍包括地下水資源補給和形成的整個地區,其防護半徑應不小于100 m,在此區域內只允許進行對水源地衛生情況沒有危害的經濟工程活動。
以地表水為生產用源水的水源衛生防護
在易污染的范圍內應采取防護措施,不得對水源造成任何物理、化學和微生物污染。
生產用源水采集衛生要求
1、采集來自公共供水系統的水作為生產用源水,應采取措施避免對公共供水系統造成逆向污染,水處理系統不得用水泵直接與公共供水系統管網相連接。
2、采集來自非公共供水系統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為生產用源水,應符合以下要求。
1)采集點
應采用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進入采集設備。應設立采樣點,采樣點的設計和操作應避免對源水造成污染。
2)采集區域
采集區域周圍應設立防護隔離區,限制牲畜和未授權人員進入。出水口或取水口應建立適當防護設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應通過建筑進行防護。
3)采集設備
設備的安裝和維護應采用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避免對源水造成污染。在采集水點附近建造新的采集點(如水井)、水泵修理移位或采取了其他采集維護行為后應及時消毒。采集設備的采水能力應與允許的開采量相匹配。
4)采集、輸送
應采用封閉管道進行輸送,防止污染,不應用容器運到異地灌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