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局,委機關相關處室和直屬單位:
《天津市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20年3月30日第4次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為做好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和日常監督檢查,提出以下相關要求,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充分認識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重要意義
開展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是落實食品安全法“風險管理”理念的主要途徑,也是提高食品安全風險管控能力的重要手段。按照總局2019年12月《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并針對我市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實際,在修訂《天津市食品銷售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與《天津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主體類別,明確了食品經營者經營高風險食品項目最高或較高風險等級,完善了相關程序要求內容和結果運用內容,形成了《天津市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暫行辦法》。各區局要切實提高實施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重要性認識,按照《辦法》規定要求,扎實、有效、有序地開展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經營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科學性、靶向性和有效性。
二、《辦法》實施步驟及相關工作完成要求
(一)進一步完善監管系統數據庫
為確保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順利開展,2020年7月1日前,各區局要完成食品經營者主體相關數據庫補錄。
1. 重點完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及相關主體信息。按照總局統計工作新要求,各區局要進一步完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附件23)、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附件24)、食用農產品(食品)貯存服務提供者(附件25)相關信息。要補齊主體數量,做到應補盡補,無遺漏。對不再經營的要及時從主體數據庫中清除,保持數據庫的準確。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后,應當及時在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巡更)系統予以注銷,避免一個主體出現重復數據現象。
2.積極完善現有食品銷售者相關信息。要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中準確錄入既銷售食品又銷售食用農產品的食品銷售者所經營的食用農產品的有關信息,補足食品銷售者主體數據信息缺失。
(二)提升改造信息化系統
2020年6月底前提升完善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巡更)系統,增改涉及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方面的相關功能模塊。
(三)食品經營風險分級重新評定
2020年7月1日《辦法》正式實施,升級改造后的巡更系統試運行。各區局要按照《辦法》相關規定要求,應分別根據各類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表》、《動態風險表》所列項目,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對各區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和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現場重新評定等級工作。同時,針對異常經營狀態食品經營者,在國家未出臺相關規定前,仍按照《關于做好異常狀態食品經營者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市場監管食經便函〔2019〕37號),持續做好E級風險食品經營者管理工作。
(四)日常監督檢查頻次要求
下半年,對重新評定風險等級為A級、B級、C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開展1次日常監督檢查,對D級風險等級的食品經營者開展2次日常監督檢查。按照動態風險等級評定就是一次日常監督檢查的規定要求,第1次日常檢查應于 20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完成。
(五)其他相關方面工作要求
1.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相關要求。集中交易市場銷售食品或者食用農產品的場內經營者戶數低于場內經營者總數10%(不含)的市場,該市場開辦者不作為食品經營環節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實施風險分級管理,僅對該市場內的食品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2.校園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有關說明。校園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指學校校門向外輻射100米距離范圍內。校園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的食品經營者僅包括食品銷售者、社會餐飲服務經營者、固定食品制售攤販。
3.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要求。凡在各區局備案的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設立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的分支機構,作為網絡食品交易(含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4.“雙隨機”日常監督檢查相關說明。對納入“雙隨機”日常監督檢查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評級工作按照《辦法》相關規定要求執行。“雙隨機”日常監督檢查方式方法通過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巡更)系統程序統一設定實施。
三、嚴格評定食品經營風險等級工作
各區局要按照《辦法》規定要求嚴格評定標準和程序,對食品經營者采取現場風險等級評定方式,做到逐戶摸底、逐戶采集、逐戶補錄、逐戶定級、逐戶檢查,認真完成轄區食品經營主體風險等級重新評定工作,杜絕閉門造車、憑空捏造等情形發生。要按時限要求高質量高標準完成全市食品經營主體風險等級評定工作。
四、嚴格開展食品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
根據2019年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巡更)系統及數據統計分析顯示,個別區局還存在未完成全年日常檢查任務的情況,同時檢查中問題發現率過低,存在走過場現象。各區局要高度重視風險分級基礎上開展日常監督檢查的重要性,要按照對不同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的日常監督檢查頻次要求,嚴格按照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內容實施監督檢查,要以問題為導向,以結果為導向,嚴字當頭,嚴格監管,嚴格執法,勇于發現問題,敢于解決問題。按照“誰檢查、誰負責”工作原則,高質量完成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實現科學監管,有效監管。
2020年度,按照天津市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工作部署,市市場監管委將各區局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成效,納入到對區食品安全考核。
附件:1.食品銷售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2.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3.網絡食品交易(含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4.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5.食用農產品(食品)貯存服務提供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6.社會餐飲服務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7.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8.單位食堂(學校食堂)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9.固定食品制售攤販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10.早餐車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
11.食品銷售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銷售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12.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13.網絡食品交易(含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網絡食品交易(含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14.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15.食用農產品(食品)貯存服務提供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食用農產品(食品)貯存服務提供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16.社會餐飲服務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社會餐飲服務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17.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日常監督檢查表)
18.單位食堂(學校食堂)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單位食堂(學校食堂)日常監督檢查表)
19.固定食品攤販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固定食品攤販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20.早餐車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早餐車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
21.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表
22.食品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
23.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基本情況信息表
24.集中交易市場基本情況信息表
25.食用農產品(食品)貯存服務提供者基本情況信息表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實施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切實提高食品經營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級管理是指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食品經營者的食品類別、經營業態以及經營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監督管理記錄等情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劃分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并根據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實際,對食品經營者實施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經營者包括食品銷售者及相關主體和餐飲服務提供者。
食品銷售者及相關主體包含食品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含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用農產品(食品)貯存服務提供者,不包括流動食品銷售攤販。
餐飲服務提供者包括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制售類食品攤販。
制售類食品攤販包括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早餐車。
第四條 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負責制定天津市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檢查指導。
第六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局)負責開展本轄區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七條 對食品經營者按年度進行等級劃分,應當結合經營環節食品安全風險特點,從食品(食用農產品)類別、經營規模(面積)、經營方式、經營項目、品種數量、消費對象等靜態風險因素,和主體經營資質(許可或備案)、信息公示、經營條件保持、原料控制、經營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等動態風險因素,確定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并根據食品經營者監督檢查、監督抽檢、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產品召回等監督管理記錄實施動態調整。
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
第八條 市市場監管委參照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操作指南》、《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所列項目,并結合本市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市《食品銷售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2)、《網絡食品交易(含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3)、《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4)、《食用農產品(食品)貯存服務提供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5)、《社會餐飲服務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6)、《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7)、《單位食堂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8)、《固定食品制售攤販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9)、《早餐車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0)(以上10張表以下簡稱《靜態風險表》);《食品銷售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銷售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11)、《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12)、《網絡食品交易(含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網絡食品交易(含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13)、《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14)、《食用農產品(食品)貯存服務提供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食用農產品(食品)貯存服務提供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15)、《社會餐飲服務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社會餐飲服務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16)、《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17)、《單位食堂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單位食堂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18)、《固定食品制售攤販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固定食品制售攤販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19)、《早餐車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早餐車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附件20),以上10張表以下簡稱《動態風險表》)。
第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確定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0分。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加上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為該食品經營者風險分值。風險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
食品經營者風險分值之和為0-30分的,為A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30-45(不含30)分的,為B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45-60(不含45)分的,為C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60(不含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校園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食品經營者、食用農產品(食品)批發市場,應當確定為D級風險,確定為D級的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校園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食品經營者、食用農產品(食品)批發市場也應當計算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包括制售類食品攤販),經營項目中包含餐飲項目的食品銷售者,經營品種包含畜禽水產品的食品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不含批發市場),貯存品種包含畜禽水產品的食用農產品(食品)貯存服務提供者風險等級不得低于B級。評分時,風險分值得分高于45分(不含)的,按照實際得分確定風險等級;低于30分(含)的,風險等級應當確定為B級。
制售類食品攤販風險等級,按照實際得分確定風險等級。其中固定食品制售攤販中設座小餐飲的風險等級不低于B級。
第十條 區局根據食品經營者年度監督檢查記錄,調整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一條 區局評定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根據《靜態風險表》所列項目,逐項計分,累加確定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初次評定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組織人員進入經營場所按照《靜態風險表》進行打分評價確定。
下一年度評定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如前一年度未發現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發生變化的,不需要再進行現場評分,延續上一年度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評定結果。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發生變化時,當年度不做調整,下一年度重新進行評定。
第十三條 初次評定食品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組織人員進入經營場所按照《動態風險表》進行打分評價確定。
對食品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的初次評定,應當視為完成一次對食品經營者的日常監督檢查。
下一年度,區局評定食品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取上一年度日常監督全項目檢查結果的平均值確定食品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現場打分評價人員應當如實作出評價,并將食品經營者存在的主要風險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負責人。
第十四條 評定新設立的食品經營者的風險等級,原則上區局應當在其設立二個月內完成初次風險等級評定。
第十五條 區局應當根據上一年度食品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應對、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情況,在每年一月份對轄區內的食品經營者的當年度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 取得市級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稱號的食品銷售者、取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稱號的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區局可以將其風險分值核減5分。
取得區級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稱號的食品銷售者,區局可以將其風險分值核減3分。
實現“互聯網+明廚亮灶”的食品經營者,區局可以將其風險分值核減3分。
第十七條 食品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以調低一個等級:
(一)連續3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沒有違反可調高風險等級所列情形的;
(二)獲得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食品防護計劃等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的;
(三)獲得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獎的;
(四)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市場監管委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不得調低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校園周邊100米范圍內食品經營者、食用農產品(食品)批發市場風險等級。調低餐飲服務經營者,含設座固定食品制售攤販,經營項目中包含餐飲項目的食品銷售者,經營品種包含畜禽水產品的食品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食品)零售市場開辦者,貯存品種包含畜禽水產品的食用農產品(食品)貯存服務提供者等主體風險等級時,不得低于B級。
第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視情況調高一個或者兩個等級: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有1次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經查證未落實相關責任義務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市場監管委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九條 監管人員應當根據量化評價結果和食品經營者類別,填寫《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表》(見附件21),并根據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對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確定食品經營者年度風險等級。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巡更)系統,開展食品經營環節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經營者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對較高風險經營者的監管優先于較低風險經營者的監管,實現對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每四年至少進行1次“雙隨機”日常監督檢查。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網絡食品交易(含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用農產品(食品)零售市場開辦者、食用農產品(食品)貯存服務提供者、制售類食品攤販,每年至少進行1次日常監督檢查;
(二)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每年至少進行2次日常監督檢查,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每年至少進行3次日常監督檢查,每四個月至少進行1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經營者,每年至少進行4次日常監督檢查,每季度至少進行1次。
第二十二條 “雙隨機”日常監督檢查,以各區市場監管所為單位實施,依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巡更)系統,每年度隨機抽取該市場監管所25 %的A級風險等級的食品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隨機平均分配至該市場監管所的每個網格監管員。
第二十三條 區局應當統計分析轄區內食品經營者風險分級結果,確定監管重點區域、重點業態、重點單位。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在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中確定重點單位及重點品種,并合理調配監管力量,實施科學監管。
第二十四條 按照我市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工作部署,將各區局食品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成效,納入到對區食品安全考核中。
第二十五條 區局監管人員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學校(含托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工地食堂等。
本辦法所稱社會餐飲服務經營者,是指除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以外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餐飲服務經營者。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市場監管委關于印發天津市食品銷售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津市場監管規〔2017〕8號)、《市市場監管委關于印發天津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津市場監管規〔2017〕12號)、《市市場監管委關于明確食品銷售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周期的通知》(津市場監管食通〔2018〕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