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管局,委相關處室及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進一步規范我市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工作,加強網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經2019年10月15日第53次委黨組會議審議通過,對《天津市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辦法(暫行)》(津市場監管食通〔2016〕23號)進行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為做好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工作,提出相關要求,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充分認識做好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快速發展,網購食品已經成為群眾食品消費的重要方式,尤其是網絡訂餐為百姓生活提供了極大便利。但同時,網絡食品經營虛擬性、跨地域等特點,也給監管帶來了挑戰。對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實施備案管理,是做好網絡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基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通過備案進一步摸清轄區內三類網絡食品交易主體(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設立的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的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數字準。
二、認真做好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工作
各區局要排查掌握轄區內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底數,督促其做好備案及備案憑證的網上公示。
(一)對本轄區內設立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要督促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市市場監管委備案。
(二)對本轄區內設立的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要督促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屬地區市場監管局備案。
(三)對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本轄區內設立的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的分支機構,要督促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個工作日內,向屬地區市場監管局備案。2019年國食辦考核任務其中一項為“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分支機構備案率達100%”,各區局要切實依法依規做好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分支機構的備案工作,確保備案率達到100%。
對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網絡食品交易主體,按照《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二十九條或者《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三、強化對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代理商的監督管理
各區局要加強對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設立的本轄區代理商的監督管理,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市場監管食經便函〔2019〕44號)所附《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數據報送聯系人及駐津機構信息》做好對接,通過代理商牽住第三方平臺這個“牛鼻子”,切實強化第三方平臺管理責任。對于今后新增的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代理商,也要及時對接并納入監管。根據現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總局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設立的代理商不屬于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分支機構的范疇,因而代理商的行為應屬于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行為。對于代理商涉嫌的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應依法對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進行處理。
2019年10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網絡食品經營行為,做好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工作,根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設立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分支機構)的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食品交易主體,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備案,是指行政相對人按照有關規定,將相關材料向有關部門進行登記、存檔、公開、備查的過程。
第四條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負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備案管理工作。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分支機構的備案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在本市設立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市市場監管委備案,取得備案號。
在本市設立的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其住所所在區市場監管局備案,取得備案號。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本市設立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個工作日內,向其住所所在區市場監管局備案,取得備案號。
第六條 在本市設立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備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ICP備案號、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內容。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分支機構的備案信息包括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名稱、地址、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及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內容。
備案信息還包括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分支機構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或者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姓名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七條 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信息登記表(附件1);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僅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需提供);
(四)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ICP備案號。
提交備案材料為復印件的,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委托他人辦理備案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八條 網絡食品交易主體應當如實向備案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備案材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負責,并在備案信息登記表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條 備案部門收到備案申請后對備案材料進行書式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即時辦理備案,發給《天津市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憑證》(附件2);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不予備案的理由。
第十條 備案材料經審核符合要求后,應按照全市統一編碼規則,生成唯一備案號。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備案號格式為:津+(市)+網食備字+〔備案年份〕+1位大寫英文字母+4位阿拉伯數字。其中,大寫英文字母為交易主體類型碼,A代表第三方平臺提供者,4位阿拉伯數字為流水號。例如,天津市2019年第一個備案的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備案號為:津(市)網食備字〔2019〕第A0001號。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號格式為:津+(所屬區簡稱)+網食備字+〔備案年份〕+1位大寫英文字母+4位阿拉伯數字。其中,大寫英文字母為交易主體類型碼,B代表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4位阿拉伯數字為流水號。例如,天津市和平區2019年第一個備案的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號為:津(和)網食備字〔2019〕第B0001號。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分支機構備案號格式為:津+(所屬區簡稱)+網食備字+〔備案年份〕+1位大寫英文字母+4位阿拉伯數字。其中,大寫英文字母為交易主體類型碼,C代表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分支機構,4位阿拉伯數字為流水號。例如,天津市和平區2019年第一個備案的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分支機構備案號為:津(和)網食備字〔2019〕第C0001號。
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立多個第三方平臺或交易網站的,應當分別取得備案號。與平臺相對應的移動應用客戶端(APP)可與平臺使用同一備案號。
第十一條 備案部門應當自完成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在市市場監管委或區市場監管局政務網站上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公開的備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ICP備案號、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備案號等。
第十二條 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于變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備案,交回原備案憑證,領取新的備案憑證,備案號不變。
變更備案的有關程序參照第九條、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變更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信息登記表;
(二)原備案憑證;
(三)涉及變更信息的有關證明文件復印件。
提交備案材料為復印件的,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委托他人辦理變更備案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分支機構停止提供平臺服務或者食品生產經營者終止網上食品經營的,應當于停止平臺服務或者終止網上食品經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原備案部門辦理注銷備案,交回原備案憑證,原備案號作廢。
注銷備案的有關程序參照第九條、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注銷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信息登記表;
(二)原備案憑證;
(三)注銷備案的有關證明文件復印件或說明材料。
提交備案材料為復印件的,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委托他人辦理注銷備案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直接公示或以鏈接等方式公示備案憑證。
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備案完成后的10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
第十七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要求,將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的有關材料及時整理歸檔。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今后全市將統一實現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的互聯網在線申請、受理、審核和公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12月21日公布的《天津市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管理辦法(暫行)》(津市場監管食通〔2016〕23號)同時廢止。
附件:
1. 天津市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信息登記表
1. 天津市網絡食品交易主體備案信息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