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根據食品安全違法性質、違法情節科學合理設置了相應處罰。
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熟練掌握這些的處罰條款,牢記法律處罰規定,以督促時刻貫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落實食品安全企業第一責任人義務,保證所生產食品的安全,以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受到嚴厲處罰。
一、《食品安全法》中的處罰規定
(一)對無證生產的處罰
對于食品生產企業,違反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對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等行為比較嚴重的處罰
1.對生產者的處罰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對于以上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對生產場所租賃者的處罰
對明知從事這些行為違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3.對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者的處罰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還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拘留。
(三)對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處罰
對于食品生產者,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其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以上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上述規定給予處罰。
(四)對生產經營受污染食品等的處罰
對于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對未落實食品安全管理相關制度的處罰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訂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按規定處理;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對于上述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六)對未報告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罰
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火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許可證。
(七)對食品運輸違法行為的處罰
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八)對妨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的處罰
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舉報人以解除、變更勞動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擊報復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責任。
(九)對連續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十)對食品安全從業者的資格處罰
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
(十一)對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并對直接負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十二)食品安全民事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者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可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十三)食品安全刑事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中處罰規定
食品生產許可是國家對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建立的重要管理制度,食品生產許可管理食品安全監管關口前移,體現了食品安全監管預防控制的先進治理理念。企業要生產經營食品,要按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要求申請辦理生產許可遵守許可條件的各項規定要求,是企業保障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前提。《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規定了違反本規章的各項處罰規定,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熟練掌握該部分內容。
(一)生產許可申請材料造假的處罰
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二)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的處罰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許可,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三)不正當使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食品生產者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四)違反生產許可條件生產的處罰
食品生產者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食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報告的,或者食品生產者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食品生產者從業資格的處罰
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六)對監管部門違規辦理生產許可的處罰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子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許可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