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甘肅省食品小作坊生產登記審查通則》的通知
甘市監發〔2019〕228號
各市、州市場監督管理局,蘭州新區衛生和食品藥品監督局,甘肅礦區食藥監管局,東風場區工商局:
《甘肅省食品小作坊生產登記審查通則》已經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7日
甘肅省食品小作坊生產登記審查通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食品小作坊生產登記管理,規范食品小作坊生產登記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甘肅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本通則適用于我省食品小作坊食品生產首次登記以及登記變更、延續等的審查工作。
食品小作坊生產登記審查包括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
第三條 對申請材料的審查,應當以書面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符合性為主要審查內容;對現場的核查,應當以申請材料與實際狀況的一致性、合規性為主要審查內容。
第四條 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對食品小作坊生產登記審查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二章 材料審查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具備申請食品小作坊生產登記的主體資格,取得營業執照。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簡稱登記機關)提出食品小作坊生產登記申請。
第六條 申請材料應當資料齊全、內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寫要求。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分別由申請人留存、登記機關存檔、日常監督管理機構存檔。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食品小作坊生產登記的,應當提交食品小作坊生產登記申請書(附件1)、營業執照、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生產經營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擬生產的食品品種說明、原輔料、食品添加劑清單、食品安全相關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申請變更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提交食品小作坊生產登記變更申請書(附件1)、食品小作坊生產登記證、營業執照、生產加工條件是否發生變化的說明、與變更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提交食品小作坊生產登記延續申請書(附件1)、食品小作坊生產登記證、營業執照、與登記延續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符合性進行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的種類、數量、內容、填寫方式的符合性等內容。
第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登記申請書應當使用鋼筆、簽字筆填寫或打印,字跡應當清晰、工整,修改處應當簽名。申請書中各項內容填寫完整、規范、準確。
申請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生產場所地址等填寫內容應當與營業執照一致,所申請生產登記的食品類別應當在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內,且營業執照在有效期限內。
申請材料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應當完整、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管理等知識,知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申請人存在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應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小作坊生產登記。
第十三條 申請材料經審查,按規定不需要現場核查的,應當按規定程序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登記決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需要現場核查的,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第三章 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成并派出現場核查組進行現場核查。核查組由不少于2名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組成(其中至少1人是小作坊所在地的日常監管人員)。核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
第十五條 核查組實施現場核查時,應當依據《甘肅省食品小作坊生產登記現場核查表》(附件2),采取核查現場、查閱文件、核對材料及詢問相關人員等方式實施核查,作出項目核查意見,形成現場核查結論。
第十六條 核查組應當在核查完成后向申請人宣布核查結論,申請人應當在《甘肅省食品小作坊生產登記現場核查報告》(附件2)上簽署意見并簽名。申請人拒絕簽名,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第十七條 現場核查范圍主要包括從業資質、原輔料管理、生產加工場所、生產設備設施、從業人員管理等內容。
第十八條 在從業資質方面,核查申請人提交的營業執照是否與申請書中的申請人名稱一致、營業執照是否在有效期內、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是否涵蓋所申請的食品類別。
第十九條 在原輔料管理方面,核查申請人是否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制度及記錄,是否如實記錄相關內容并保存采購憑據;是否建立銷售記錄制度并保存相關憑證;是否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及記錄,是否如實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范圍、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項;是否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
第二十條 在生產加工場所方面,核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與現場一致,其生產場所周邊和廠區環境、布局和各功能區劃分、廠房及生產加工間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二十一條 在生產設備設施方面,核查食品小作坊生產設備設施及其材質、性能等是否符合規定并滿足生產加工需要。
第二十二條 在從業人員管理方面,核查申請人是否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人員是否取得健康證明。
第二十三條 鼓勵食品小作坊加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臺。
第二十四條 因申請人下列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正常開展的,核查組應當如實報告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本次核查按照未通過現場核查作出結論:
(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拖延、拒絕或者不配合現場核查的;
(二)現場核查時生產設備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存在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四)其他因申請人主觀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正常開展的。
第二十五條 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電、供水等客觀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正常開展的,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書面提出登記中止申請。中止時間應當不超過10個工作日,中止時間不計入生產登記審批時限。
第二十六條 因申請人涉嫌食品安全違法且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的,登記機關應當中止食品小作坊生產登記程序,中止時間不計入生產登記審批時限。
第二十七條 《甘肅省食品小作坊生產登記現場核查報告》一式三份。一份申請人留存、一份登記機關存檔、一份由登記機關移交日常監督管理機構存檔。
第四章 核查結果與整改
第二十八條 核查組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并將現場核查材料上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在2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生產登記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生產登記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作出準予生產登記決定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及審查部門收集、匯總的相關登記材料還應當送達負責對申請人實施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對于判定結果為通過現場核查的,申請人應當在1個月內對現場核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向負責對其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第三十二條 負責對申請人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登記后3個月內對獲證食品小作坊開展一次監督檢查,必要時對其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對已進行現場核查的食品小作坊,重點檢查現場核查中發現的問題是否進行整改。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按照地方政府的規定,其它行政部門實施食品小作坊生產登記的,按照本《通則》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通則》由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通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