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關于《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截止2019年6月27日。新版辦法貫徹落實了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和《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的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推動食品生產監管工作重心向事后監管轉移,進一步增強食品生產許可管理體制的可操作性。下面食品伙伴網針對其中重點變化來與大家一起做下探討。
總則篇
(1)調整監管部門:生產許可監管部門由原國家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食藥局改為國家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此調整主要是機構改革所引起的變化,在后續的章節中都有所體現。
(2)加強對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人員的管理: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培訓、考核和管理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人員。簡化許可程序的同時,監管部門著重加強了審核師資隊伍的建設和培養。
(3)全面推進食品生產許可信息化:食品生產許可申請、受理、審查、發證、查詢等全流程網上辦理。明確要求發放食品生產許可電子證書(在第六十七條有提到電子證書和紙質證書擁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在本機關官方網站公開食品生產許可事項,以及食品生產許可信息數據庫。詳見意見稿第十條規定。電子化證書推行后將不再需要在生產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同步取消了未按規定放置的罰則),同時也將不再存在證書遺失、損壞的補辦的情況,并取消了補辦的相關規定,管理更加便利化。
申請與受理篇
(1)調整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材料:申請人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時,只需提交《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等必要且重要材料,不再要求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取消提供的材料中,營業執照(復印件)可通過內部監管信息系統核驗申請人的主體信息,其他相關材料可以在現場核查環節現場核驗信息。
為了落實食品生產企業主體責任,增加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以及所生產食品的產品標準文本。這些信息都是企業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食品質量安全的重要信息。并做到了與《食品安全法》的有效融合,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有以下規定:(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詳見意見稿第十四條、十七條規定。
(2)申請材料不合規受理部門通知時限由5個工作日壓縮為2個工作日。
審查與決定篇
(1)增加檢驗報告的來源:食品生產者可以對試制食品自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也可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做到了與《食品安全法》的有效融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條 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詳見意見稿第二十一條規定。
(2)明確特殊食品現場核查原則上不得委托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詳見意見稿第二十一條規定。
這里提到的特殊食品沿用了《食品安全法》中特殊食品的管理概念,具體是指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
(3)許可時限變化: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完成對生產場所的現場核查的時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監管部門受理申請到做出許可決定時限由20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延長時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監管部門做出生產許可決定到發證時限由10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
(4)首次實行部分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對糧食加工品、茶葉(邊銷茶除外)、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食糖分裝、淀粉分裝等風險相對低的食品的生產許可,簡化審批程序,實行告知承諾。食品生產者在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許可變更、許可延續時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書面報送《告知承諾書》承諾符合食品生產許可條件的,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直接向申請人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
針對低風險食品的管理可以參照原食藥總局發布的《關于印發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中附件 1.食品生產經營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的內容。
(5)首次在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中明確不需要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形,將原食藥總局后期發布的《關于貫徹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內容進行了收納專項管理,內容更全面:在通知一、許可審批有關問題中有提到(二)關于出口加工區內食品生產企業及僅以出口為目的食品生產企業取證問題。根據《食品安全法》、《出口加工區加工貿易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2005年第27號令)有關規定,出口加工區內食品生產企業無需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出口加工區外的食品生產企業僅以出口為目的,無需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如果食品生產企業所生產的食品在國內銷售,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詳見意見稿第二十五條規定 出口加工區、保稅區、自由貿易區等海關監管的特殊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者,以及只生產出口食品的食品生產者,不為其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
許可證管理篇
調整食品生產許可證書格式。由于機構改革和《辦法》的修訂,食品生產許可證書中信息需要調整,將另行公布調整后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書樣式及內容。擬調整內容如下:調整食品生產許可證書監制部門和投訴舉報電話,將證書“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監制”調整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監制”,投訴舉報電話調整為“12315”。簡化食品生產許可證書載明內容,食品生產許可證書中不再記載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外設倉庫信息,同時刪除了相關的變更規定。以下正本、副頁示例:
變更、延續與注銷篇
(1)延續&變更申請材料不再需要提交食品生產許可證正副本:詳見意見稿第三十五條、三十七條規定。
(2)延續申請期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詳見意見稿第三十六條規定。
(3)延續申請受理部門選擇:由于食品生產許可實行一企一證,針對多類別食品生產企業可能由不同的監管部門監管,延續申請時可由食品生產者自主選擇其中一個申請受理部門,許可事項為非受理部門審批權限的,受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有相應審批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聯合審查,按照規定時限作出決定,由受理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決定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詳見意見稿第三十六條規定。
(4)注銷時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日:詳見意見稿第四十二條規定。
監督檢查篇
(1)對告知承諾制企業的后期管理:走告知承諾流程未經現場審查的獲證企業自獲得許可20個工作日內需接受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停產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撤銷行政許可。
(2)對特殊食品企業生產許可管理: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獲得食品生產許可書后,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許可條件及產品不合格等情況一年內達到3次的,由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書。
(3)新增對停產半年以上生產企業的管理:進一步增強食品生產許可制度的可操作性及科學合理性,意見稿第四十八條 獲證食品生產者因季節性或其他原因停產半年以上的,恢復生產前應當向負責實施日常監管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一次日常監督檢查。同時規定如違反將處以5000元的罰款,詳見意見稿第五十九條。
法律責任篇
增加未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幾種情形:未取得許可;工藝設備布局、工藝流程等關鍵事項變化未及時提出變更;應注銷許可資質未注銷仍繼續開展生產的。意見稿第五十四條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未取得許可的罰則進行了很好的補充和明確。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新版《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順應時代需求,將相關信息進行了高度融合,同時加強了各法規之間的關聯一致性;從監管方面來看 “寬進嚴出”,“輕許可重監督”;從辦事便利性來看,政府更多的從實際出發,簡化縮短了辦事流程,更多的從服務于企業出發,但是生產企業在享受政府 “紅利”的同時,應當更加注意平時生產的安全合規管理。新版許可辦法實施后意味著會有更多的監督檢查和飛行檢查等各類檢查,企業應當更加嚴格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