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向社會再次征求《廣西鮮濕類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9版)》意見的通知
社會各界人士:
為做好全區鮮濕類米粉生產許可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條例》等有法律、法規及規章,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修訂了《廣西鮮濕類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9版)》(第二次征求意見稿,附件1),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19年5月7日前,填寫《廣西鮮濕類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意見反饋表》(附件2),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spsc@gxfda.gov.cn,(郵件標題請注明為“鮮濕類米粉審查細則修改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廣西南寧市青秀區怡賓路1號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管處,郵政編碼:530029,聯系電話:0771-5703072。
附件:
1、《廣西鮮濕類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9版)》(第二次征求意見稿)
2、廣西鮮濕類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意見反饋表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政府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廣西鮮濕類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9版)
(第二次征求意見稿)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鮮濕類米粉生產許可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條例》等有法律、法規及規章,修訂鮮濕類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與《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結合使用,適用于鮮濕類米粉生產許可審查工作。
第三條 鮮濕類米粉系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鮮濕類米粉》(DBS45/050)涵蓋的產品,具體包括:鮮濕米粉、糙米鮮濕米粉、調制鮮濕米粉、切粉(河粉、卷粉)、榨粉(圓粉)等。
第四條 本細則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細則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細則。
第一節 許可范圍
第五條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鮮濕類米粉,生產許可類別編號0104。包括:鮮濕米粉、糙米鮮濕米粉、調制鮮濕米粉、切粉(河粉、卷粉)、榨粉(圓粉)等。
鮮濕米粉是指以大米為原料,經清洗、浸泡、磨漿(粉碎)、發酵(或不發酵)、熟化、成型、冷卻、包裝等生產工藝加工的產品。
糙米鮮濕米粉是指以糙米為原料,經清洗、浸泡、磨漿、打粉、熟化、成型、包裝等生產工藝加工,未經干燥的鮮濕米粉(包括切粉和榨粉)。不適用于以特殊品種糙米(如紅米、黑米)為原料加工生產的產品。
調制鮮濕米粉是指以大米為主要原料(占比量≥55%),添加一種或多種食用淀粉類原料(薯類、糧食谷物類原粉,食用淀粉等),大米經清洗、浸泡、磨漿(粉碎),再經與食用淀粉類原料混漿、發酵(或不發酵)、熟化、成型、冷卻、包裝等生產工藝加工而成的產品。
切粉(河粉、卷粉)是指以大米(或糙米)為原料,經清洗、浸泡、磨漿、熟化、切條、冷卻、包裝等工藝加工而成的產品。
榨粉(圓粉)是指以大米(或糙米)為原料,經清洗、浸泡、磨漿(粉碎)、發酵、熟化、擠壓成型、冷卻、包裝等工藝加工而成的產品,含酸漿榨粉。
第二節 生產場所核查
第六條 廠區不允許選擇對食品有顯著污染的區域,周圍不允許存在有毒廢棄物以及粉塵、有毒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
生產車間[清洗間、浸泡間、磨漿(粉碎)間、發酵(或不發酵)間、熟化間、成型間、冷卻間、包裝間等)]外墻應與嚴重污染源相距 100 米以上。嚴重污染源是指可能產生病原性微生物污染或其他存在嚴重危害性污染物的場所,如省、市、縣、鄉鎮、社區級別醫院;化工廠、水泥廠、石材廠、石灰廠、冶煉廠、危險化學品等存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隱患的場所;省、市、縣、鄉鎮級別的垃圾收集、存放、中轉、處理等場所;屠宰場;火葬場;畜禽飼養場(超過50頭以上的家畜,200只以上的家禽)等場所。生產車間外墻應與中度污染源相距 50米以上。中度污染源場所是指診所;村落社區級別的垃圾收集、存放、中轉、處理等場所;糞坑、化糞池、糞堆、旱廁等開放式污染源;畜禽飼養場(10頭以上的家畜,50只以上的家禽)等場所。
生產車間外墻應與輕度污染源相距25米以上或采取有效措施隔離污染源。輕度污染源 場所是指經常使用農藥的連片菜地、稻田等種植場所(綠化樹林、花草等除外);污水坑塘;死水魚塘;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產品的工廠等。
車間外墻周圍 25 米內不應有易發生蟲害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車間外墻距離易起揚塵的主要交通道路25 米以上或采取有效措施實施揚塵隔離(鄉村道路 15 米以上)。
第七條 生產加工場所依其潔凈度要求分為:潔凈生產區和一般生產區。潔凈生產區包括冷卻、內包裝等;一般生產區包括清洗、浸泡、磨漿(粉碎)、發酵(或不發酵)、熟化、成型、殺菌(如有)、原輔料存儲、外包裝等。
第八條 生產車間的面積和空間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一般生產區車間高度(地面到天花板)應不低于3.5米,潔凈生產區車間高度應與生產條件需求相適應;生產車間總面積應不低于150平方米,生產線與墻面相距不低于0.6米,生產線的間距應便于設備安置、人員操作及清潔消毒。
第九條 廠區應合理布局,各功能區域劃分明顯,并有適當的分離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具有獨立的廠區(獨門獨戶),如車間門窗等開放區域與居民房等場所相連或相對時需要做好有效隔離;職工宿舍、食堂、職工娛樂設施等本廠生活區應與生產區保持適當距離或分隔。嚴禁在居民樓內設置生產場所(即樓內住人,樓內生產);生產區應與職工休息室等相對隔離,做到嚴格有效的衛生防護隔離。
廠區內的道路應鋪設混凝土、瀝青、或者其他硬質材料;空地應采取必要措施,如鋪設水泥、地磚或鋪設草坪等方式,保持環境清潔,防止正常天氣下揚塵和積水等現象的發生。
第十條 廠區綠化應與生產車間保持適當距離,植被應定期維護,以防止蟲害的孳生。
第十一條 廠區應有適當的排水系統,保證排水暢通、便于清潔維護;生產車間內排水流向應由清潔度要求高的區域流向清潔度要求底的區域;排水入口應安裝帶水封的地漏裝置,防止固體廢棄物進入及濁氣逸出;排水出口應有防止蟲害侵入的控制措施;排污溝渠應為密閉式,車間內不得散發出異味,不得有積水。
第十二條 生產車間的頂棚、墻壁、隔斷和地面應當采用無毒、無味、防滲透、防霉、不易破損脫落、易于清潔的材料建造。
頂棚在結構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落,防止蟲害和霉菌孳生;裸露食品上方的蒸汽、水、電等管路應當有防止灰塵散落及水滴掉落的防護措施。
墻面或隔斷墻面應光滑、不易積累污垢且易于清潔。
地面的結構應有利于排污和清洗的需要。地面應平坦防滑、無裂縫、并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的措施防止積水。
第十三條 門窗應閉合嚴密。門的表面應平滑、防吸附、不滲透,并易于清潔、消毒。應使用不透水、堅固、不變形的材料制成。窗戶玻璃應使用不易碎材料。若使用普通玻璃,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如貼膜等)防止玻璃破碎后對原料、包裝材料及食品造成污染。窗戶如設置窗臺,其結構應能避免灰塵積存且易于清潔。可開啟的窗戶應裝有易于清潔的防蟲害窗紗。不同潔凈區域之間的門應能及時關閉。
第十四條 生產車間入口處應設置更衣室;應按需設置換鞋設施及工作鞋靴消毒設施。設置工作鞋靴消毒設施,其規格尺寸應能滿足消毒需要,應避免未消毒即可進入車間。更衣室應保證工作服與個人服裝及其他物品分開放置。應設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設施,并在顯眼處張貼正確的洗手消毒程序和方法示意圖;與消毒設施配套的水龍頭其開關應為非手動式。洗手設施的水龍頭數量應與同班次加工人員數量相匹配。洗手池應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潔的材質制成,其設計及構造應易于清潔消毒。
第十五條 潔凈生產區入口在生產車間內的,應設置二次更衣區,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潔凈生產區入口不在生產車間內的,應設置更衣區,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設施,換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采用自帶潔凈室及潔凈環境自動恢復功能的清潔作業環境的設備可不設在潔凈生產區,可豁免設置二次更衣區和上述相關設施。
第十六條 潔凈生產區應參照《食品工業潔凈用房建筑技術規范》(GB50687)進行設計,備有空氣、溫濕度控制設備,其潔凈程度達到該標準規定的最低等級要求,且潔凈生產區的內包裝間的溫度控制≤26℃。并應對潔凈生產區空氣進行不定期監測。
第十七條 生產車間內應有場地消毒設施:使用紫外線消毒的,安裝離地面不高于2.2米,其控制開關統一設置在車間入口處。采用臭氧消毒的,應在保證殺菌效果前提下嚴格控制臭氧濃度。
第十八條 如需在車間外設置水沖式衛生間的,其結構、設施與內部材質應易于保持清潔,并設置洗手設施,外門及窗口不得與車間的門窗相對。
第三節 設備設施核查
第十九條 生產設備和設施根據實際工藝需要配備,一般包括:原料清洗設備、浸泡設備、磨漿(粉碎)設備、發酵設備、熟化設備、成型設備、冷卻設備、包裝設備及自動噴碼設備等。
應根據工藝需要配備專用的清潔消毒設施。
第二十條 自行進行出廠檢驗的,檢驗設備應與產品執行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相適應,并按規定進行定期校準。
第二十一條 生產車間內排水系統入口應安裝帶水封的地漏等裝置,以防止固體廢棄物進入及濁氣逸出。排水流向應由清潔程度要求高的區域流向清潔程度要求低的區域,并有防止逆流的設計。
第二十二條 應具有適宜的自然通風或人工通風措施;通風設施應避免 空氣從清潔度要求低的作業區域流向清潔度要求高的作業區域。合理設置進氣口位置,進氣口與排氣口和戶外垃圾存放裝置等污染源保持適宜的距離和角度。進氣口、排氣口應裝有防止蟲害侵入的網罩等設施。通風排氣設施應易于清潔、維修或更換。
第二十三條 生產車間內應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以滿足生產和操作需要;光源應使食品呈現真實的顏色。暴露食品和原料的上方應使用安全型照明設施或采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直接接觸米粉及原料的設備、工具和容器,必須采用無毒、無害、無異味的食品級材料制成,與食品接觸面應邊角圓滑、無焊疤和裂縫。
第二十五條 泡米桶(池)、儲漿桶的桶沿與地面距離不小于0.5米,設備或器具敞口與天花板距離不低于0.5米。
第二十六條 自行進行出廠檢驗的,實驗室應含天平、微生物檢驗、理化分析等功能間,面積不低于20平方米,并配備檢驗設備、試劑等,能夠滿足出廠檢驗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條 應配備有防止滲漏、封閉的、易于清潔的存放廢棄物的專用設施并清晰標識。
第四節 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第二十八條 設備布局應按工藝流程設計,一般包括:清洗、浸泡、磨漿(粉碎)、發酵(或不發酵)、熟化、成型、冷卻、包裝等。調制鮮濕米粉可包括攪拌等工藝。設有殺菌工藝的企業,應設置合理的殺菌工藝布局。
具體產品按企業實際工藝流程生產,各工藝對應的功能區應采取有效分離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
第二十九條 水源控制。加工用水的水質應符合GB 5749的規定;以來自非公共供水系統的地表水或地下水為生產用源水的,應不定期監測水質波動情況,判定水源是否受到外界影響產生異常。
對加工用水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按相應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配料控制。應對配料名稱、進貨時間、批號、數量等進行核對和記錄,配料裝置應定期校準,配料應復核確認。
第三十一條 熟化控制。根據產品的特點,應合理控制熟化的溫度和時間,確保產品完全熟化。
第三十二條 冷卻控制。應在冷卻間內合理設置物料冷卻控制設施。
第三十三條 殺菌控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增加殺菌工藝。采取合理的殺菌方式,控制殺菌的溫度、濃度和時間等要素,保證殺菌效果。
第三十四條 包裝控制。應在內包裝間內合理配置包裝設備。產品包裝材料或容器應符合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內包裝物不得重復使用。
第五節 人員核查
第三十五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應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崗位職責,并參加學習培訓。自行進行出廠檢驗的企業檢驗人員,應參加學習培訓,并取得學習培訓證明。
第六節 管理制度審查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員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
第三十七條 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對原輔料、包裝容器供應商進行審核,并定期進行審核評估;應在和供應商簽訂的合同中明確雙方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包裝容器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應建立生產過程管理制度,對生產過程中的原料、浸泡、發酵(或不發酵)、熟化、成型、冷卻、殺菌(如有)、包裝等生產環節的質量安全進行管控,并合理設置記錄內容,確保實現從原料到成品的追溯管理。
第三十九條 應制定檢驗管理制度,包括對原輔料、過程、出廠檢驗的管理規定,確保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
企業可以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但應保證檢測結果準確。使用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做檢驗時,應定期與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比對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確認。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第七節 試制產品檢驗
第四十一條 企業按所申報鮮濕類米粉的品種和執行標準,分別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試制產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樣品檢驗。執行同一標準的多個產品,應從產量最大的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試制產品中抽取樣品檢驗。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對提供的檢驗報告真實性負責;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產品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相關公告要求進行。
第八節 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條 有產品貯存需求的企業,應貯存在清潔、衛生、陰涼、干燥、通風、無異味的庫房內,溫度控制≤26℃。產品貯存應離地、離墻,不得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有腐蝕性的物品同處貯存。
第四十四條 保質期在24小時內的產品,應標注生產時間年月日時(例:2019年3月18日3時)。
第四十五條 以大米粉或糙米粉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一種或多種食用淀粉類為原料加工而成的鮮濕類米粉,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六條 實施生產許可管理的鮮濕類米粉不允許分裝。
第四十七條 《廣西鮮濕類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9版)》于2019年 月 日正式實施。
附件2
廣西鮮濕類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意見反饋表
填報單位: 年 月 日
序號 |
條款 |
原文 |
修改意見或建議 |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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