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紅塔區東泉酒廠:
2018年11月28日,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檢查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等法規,以及《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白酒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對你公司生產企業資質、生產條件、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產品管理和召回、從業人員管理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現將此次檢查中發現你廠存在的問題函告如下:
一、生產環境條件
(一)包材庫包裝材料未離地堆放。不符合GB 14881中5.1.8.4條款關于貯存物品應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以利于空氣流通及物品搬運的要求。
(二)庫房防鼠設施略有不足,無定期檢查防鼠、防蠅、防蟲害裝置相應記錄。不符合GB 14881中6.4.2條款關于應制定和執行蟲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檢查。生產車間及倉庫應采取有效措施(如紗簾、紗網、防鼠板、防蠅燈、風幕等),防止鼠類昆蟲等侵入。若發現有蟲鼠害痕跡時,應追查來源,消除隱患的要求。
二、進貨查驗結果
無食品添加劑領用出庫記錄。不符合GB 14881中7.1條款關于應建立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劑
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驗收、運輸和貯存管理制度,確保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的要求。
三、生產過程控制
(一)聚酯瓶存放庫與灌裝車間的門敞開,未采取物流傳遞方式,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風險。不符合GB 14881中4.1.3條款關于廠房和車間應根據產品特點、生產工藝、生產特性以及生產過程對清潔程度的要求合理劃分作業區,并采取有效分離或分隔的要求。
(二)發酵車間、貼標車間有與生產無關的雜物堆放。不符合GB 14881中4.1.1條款關于廠房和車間的內部設計和布局應滿足食品衛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產中發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四、產品檢驗結果
(一)檢驗儀器設備超過檢定有效期,未按期檢定。不符合GB 14881中9.2條款關于自行檢驗應具備與所檢項目適應的檢驗室和檢驗能力;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人員按規定的檢驗方法檢驗;檢驗儀器設備應按期檢定的要求。
(二)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保管不善。不符合GB 14881中14.1.1條款關于應建立記錄制度,對食品生產中采購、加工、貯存、檢驗、銷售等環節詳細記錄。記錄內容應完整、真實,確保對產品從原料采購到產品銷售的所有環節都可進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