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9日,市場總局發布《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
從基本常識、生產經營許可、標簽標識、非法添加及檢測等方面,對相關法律法規等進行了系統梳理,并采用問答的方式,便于各地監管部門參考。
第二部分 生產經營許可
15.生產經營食品是否需要申請許可?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規定》第十條、《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而后辦理許可。
16.對超出經營項目范圍銷售食品保健食品的,監管執法部門如何處罰?
對超出經營項目范圍銷售食品保健食品的,監管執法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罰。在實踐中,如果經營者無許可證的,應按無證處罰;如果經營者有許可證但其超越許可范圍,按《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實施處罰。
17.許可機關受理但未核準,如果申請人以其已提出許可申請為理由、即開始生產經營食品,監管執法部門該如何處理?
如果申請人提交了有關申請材料、許可機關已經受理,但該申請人在未獲有關準許生產經營證明材料就開始生產經營食品,屬于違法行為,監管執法部門應當對其實施處罰。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18.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及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通過網絡銷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是否需要取得許可?
根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通過網絡銷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19.對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監管執法部門怎么處罰?
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行為,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0.對食品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行為,監管執法部門如何對其實施處罰?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對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都作出規定,對此類行為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21.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或備案人提交虛假資料,該如何處罰?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注冊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根據《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七條(二)規定,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負責,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根據該辦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保健食品備案材料虛假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取消保健食品備案。該《辦法》第七十條明確,注冊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該保健食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2.對于食品生產經營者而言,可能獲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電子證書與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書,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7年11月17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印發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37號令)明確對《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規章的部分條款作以下修改。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增加第六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作的食品生產許可電子證書與印制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增加第五十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作的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與印制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